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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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修订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强化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统筹保障各行业发展合理空间需求,规范全省专项规划管理,制定本办法。-、总体要求(一)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规划,是指针对特定领域、特定区域(流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在时序和空间上对落实相关领域建设项目以及特定区域(流域)保护、开发、利用、修复作出的专门安排,分为省市县三级,包括基础设施类、公共服务设施类、市政公用设施类、特定区域(流域)类和生态环境、历史文化、自然资源等类别,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和县级以上
2、政府明确要求编制的其他专项规划。(二)专项规划应遵循本级总体规划,落实本级总体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强化对下级总体规划的专项引导,明确下级同类专项规划的具体任务。专项规划之间应相互协调,其主要内容应落实到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中。(三)专项规划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张图系统)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包含目录清单管理、编制修改、审查批准、实施监督等全过程。涉密内容按照保密规定管理。二、目录清单管理(四)专项规划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本级专项规划目录清单,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公布,并结合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专项规划目录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五)根据总体规划或有关要求确需编制的专项规划,应纳入本级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相似领域专项规划应统筹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安排,尽量合并编制。(六)专项规划的期限应与总体规划相衔接。不涉及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或实施期限少于5年的规划,原则上不列入专项规划目录清单。(七)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完善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其中涉及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内容应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充分衔接沟通,并与其他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做好衔接。(八)纳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
4、划,相关主管部门应通过一张图系统将规划名称、类别、编制目的、编制依据、规划期限、主要内容、组织编制单位、需协调部门等信息,以及对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有关需求,主动告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三、组织编制(九)专项规划由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指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特定的专项规划。(十)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规划目标、内容和要求。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的,应与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商,明确编制要求,充分利用一张图系统做好规划衔接和成果共享。(十一)专
5、项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在一张图系统的国土空间底图、自然资源底数等数据的基础上开展专项规划方案编制审查、意见建议征求等工作,提高专项规划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更新维护其提供至一张图系统的数据。(十二)专项规划编制内容应包括规划目标、空间布局、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规划实施项目,以及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规划目标应结合总体规划、上级专项规划要求和行业发展需求,提出总体目标与实施战略,细化明确分阶段目标。空间布局应符合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明确专项规划总体空间格局,细化本领域、区域(流域)的规划实施项目布局,科学合理统筹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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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国土 空间 专项规划 管理办法 修订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