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省级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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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省级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建成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发挥博士后制度优势,培养集聚更大规模、素质优良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发展,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91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博士后工作省级专项经费由省财政厅设立,通过省人力社保厅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共同管理。第三条博士后工作省级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博
2、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山区海岛县博士后引才补贴补助,以及省人力社保厅开展博士后工作相关经费。第二章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第四条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是指对省属、中央部属在浙设站单位招收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助,可用于发放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奖金、生活补助、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等。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在设站单位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并将人事(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及人事档案转入博士后设站单位或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第五条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与博士后实际在站时间、科研业绩评估相结合,资助期为两年。(一)省属设站单位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开题报告,在站12个月以上,可巾请第一期资助15万元;博士
3、后研究人员完成中期和结题报告,可巾请第二期资助,第二期资助与科研业绩评估挂钩,评估优秀的资助20万元、合格的资助15万元。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行业专家开展科研业绩评估,优秀的比例不高于10%o因个人或其他原因退站的,在站12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资助15万元;在站不足12个月的,不给予资助。对获得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的省属设站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省财政按每人两年35万元标准,对国家资助不足部分予以补足。(二)中央部属在浙设站单位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省财政根据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规模、博士后出站后留浙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资助,并适时动态调整。(三)省属、中央部属在浙设站单位获得国家博士
4、后科研业绩评估考核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省财政按国家资助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激励,主要用于资助人选的生活补助。(四)已纳入地方博士后经费资助的省属、中央部属在浙设站单位,省级专项资金不重复资助。第六条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巾请程序:(一)省属、中央部属在浙设站单位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在“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专栏提出申请;(二)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行业专家对申请第二期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科研业绩评估,拟资助名单和评估结果在省博士后工作网公示5个工作日;(三)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社保厅发文公布资助名单和评估结果,并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设站单位账户。第三章博士
5、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第七条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是指对全省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开展科研项目研究择优给予支持。每年资助240项,分三个等次:特别资助10项,每项15万元;一等资助50项,每项8万元;二等资助180项,每项5万元。第八条申请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批准进站后18个月内(按申报截止日期计算)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每站只能获得一次。已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二)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能力;(三)项目选题围绕浙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我省科技创新发展领域和方向,具有创造性、前瞻性和应用价值,具有较大的理论创新意义和较好的市场应用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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