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25-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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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6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6号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货币经纪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经纪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为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债券、外汇等金融市场交易提供经纪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经纪服务及经纪业务,是指货币经纪公司接受金融机构的委托,为促成金融市场交易提
2、供的报价询价信息、撮合交易意向等中介服务。第三条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自然人不得擅自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或者变相从事货币经纪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货币经纪”字样。第四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货币经纪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监管职责,对货币经纪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等市场开展的经纪业务行为进行监管和检查。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
3、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货币经纪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从业人员中应当有不低于60%的人员从事过金融工作或相关经济工作;(六)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七)建立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安全合规、自主可控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和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八)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六条货币经纪公司的境内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依法设立的金融基础设
4、施运营机构;(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从事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代理业务5年以上,符合审慎监管要求;(三)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从事业务应当与金融资产交易相关;(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五)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七)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九)监管评级良好;(十)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十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5、第七条货币经纪公司的境外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为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二)从事货币经纪业务20年以上,经营稳健,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四)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七)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八)有从事货币经纪服务所必需的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九)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十)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
6、合作机制;(十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货币经纪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住所;(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八)分立或合并;(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第九条货币经纪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办理。第十条货币经纪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等行政许可程序,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第H条货币经纪公司设立、变
7、更、终止和业务经营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第三章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第十二条货币经纪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的经纪业务;(二)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的经纪业务;(三)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的经纪业务;(四)境内外黄金市场交易的经纪业务;(五)境内外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的经纪业务;(六)向主管部门认可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估值类机构、金融信息服务机构以及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数据服务;(七)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三条货币经纪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开展经纪业务,应当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管理的监管规定。对于有市场准入要
8、求的,应当取得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第十四条货币经纪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金融产品的自营业务。第十五条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为客户保密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第十六条货币经纪公司在提供经纪服务前,应当确认金融机构已获得相关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金融机构的交易人员已取得开展相关金融交易的授权。第十七条货币经纪公司在接受客户委托报价时,应当与客户确认交易要素和交易条件。交易意向达成后,货币经纪公司应当立即与交易各方进行确认。第十八条在交易双方未明确表示成交意向前,货币经纪公司不
9、得提前透露交易各方的身份信息。第十九条货币经纪公司应当使用具有实名认证、权限管理、信息留痕及记录保存等功能的交易即时通讯工具规范开展业务,做好交易撮合、交易确认、佣金计算等业务记录。第二十条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妥善保存经纪业务相关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反映经纪撮合过程和成交结果。撮合报价成交记录等经纪业务信息,以及邮件、录音、聊天记录等交流信息应当至少保存5年,涉及业务纠纷争议的交易信息资料应当保留至争议解决。第二十一条货币经纪公司提供经纪服务和数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内容、期限、费率等事项。金融机构应当配合货币经纪公司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10、第二十二条货币经纪公司对数据进行处理以及向客户提供数据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金融安全、公共利益,确保数据安全规范使用。第二十三条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加强服务价格管理,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收取费用应当遵循质价相符原则,接受客户委托的交易意向报价不得包含佣金。第四章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第二十四条货币经纪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构,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完善风险管控、制衡监督及激励约束机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的公
11、司治理机制。第二十五条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内部控制治理和组织架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明确内部控制职责,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确保规范运作。第二十六条货币经纪公司应当明确高级管理人员范围、高级管理层职责,清晰界定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之间的关系,确保职责分工符合适当分权和有效制衡原则。第二十七条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第二十八条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建立指标科学完备、流程清晰规范的绩效考评机制。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建立稳健的薪酬管理制度,设置
12、合理的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第二十九条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建立业务岗位职责和权限管理制度,前台交易、后台确认应当严格分隔,前、后台负责人不得兼任,对关键业务环节应当严格执行独立的交叉复核制度。第三十条货币经纪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财务和会计制度,严格遵循会计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第三H条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年度信息披露制度,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官方网站对外披露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第五章风险管理第三十二条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建立与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相匹配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健全
13、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报告、控制和缓释各类风险。第三十三条货币经纪公司应当根据业务流程、人员岗位、信息系统和外包管理等情况,建立科学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制定规范员工行为和道德操守的相关制度,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和案件风险防控,确保有效防范操作风险。第三十四条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和合规培训。货币经纪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并定期进行合规检查与评估。第三十五条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制定符合业务规划的信息科技战略,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和数据安全责任制,健全信息科技治理体系、数据治理体系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体系,完善信息
14、科技管理制度,充分识别、监测和控制信息科技风险,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三十六条货币经纪公司应当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义务;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网络安全风险事件监测预警、响应处置、通知报告等工作;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网络运行安全。货币经纪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系统用户账户和访问权限,定期检查核对;用户权限设置应当遵循“必需知道”和“最小授权”原则。第三十七条货币经纪公司应当构建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和应用场景的安全保护机制,制定数据安全保护策略,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加强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与处置,依法合规进行数据处理,保障数据信息安全和数据开发
15、利用活动安全稳健开展。第三十八条货币经纪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第三方合作机构等开展数据合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数据安全,并以合同协议方式明确双方在数据提供和使用中的数据安全责任和义务,防止敏感数据和信息外泄。第三十九条货币经纪公司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等信息,应当遵守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采取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数据安全。第四十条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强化业务连续性管理,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和应急预案,健全恢复处置机制,保障业务持续运营。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对重要信息系统和数据进行备份,定期开展恢复验证。第四十一条货币经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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