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5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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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OXX年X月X日经公司第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X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
2、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可转债的投资者。第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第四条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可转债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第五条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期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第一章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可转债债券持有
3、人的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二)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三)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六)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一)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期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二)依其所认购的本期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期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二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第八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一)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期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二)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
5、律程序作出决议;(三)当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四)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五)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第九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第十条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
6、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一)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二)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三)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四)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第十一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第十二条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日起15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
7、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第十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5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第十四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
8、人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四)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五)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六)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七)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10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3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
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期未偿还债券的可转债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第十六条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在公司住所地。会议场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第十七条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议召集人。第十八条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第四章债
10、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第十九条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第二十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单独或合并代表持有本期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10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5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
11、例和临时提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二十一条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公司可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但无表决权。若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述股东、公司的关联方,则该等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期可转债的张数在计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时不计入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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