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动态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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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动态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附件2:8类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附件3: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动态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起草说明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动态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水利建设
2、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水利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修复、应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供货等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用以识别、分析、判断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状
3、况的信息。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修复、应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北京市水务建设管理事务中心作为评价机构,承担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二章信用评价第五条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新申请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同时对已具有信用等级的市场主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评估,并更新其信用等级。第六条信用评价指标分为公共信用评价指标和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两部分。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水利部水利建设信用评价信息、资质资格、经营业绩等信息;行业信用评价指标是指市场主体在水利建设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合同约定行为的
4、信息。第七条市场主体在水利建设活动中,参与社会公益或获得全国级、省部级相关表彰和奖项的,可获得额外加分;市场主体在公示期的行政处罚信息将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予以扣分。第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价机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对市场主体进行评价并认定其信用等级。具体规则如下:1 .公共信用评价和表彰奖励情况由评价机构根据市场主体提交的信息进行评价。2 .行业信用评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场主体上一次评价结果公布以来参加水利建设活动的监管情况进行评价。3.以上两部分相加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扣除公示期内的行政处罚信息分值后,即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分值。第九条评价结果在北京市水
5、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对信用评价分值有异议,应提交证明材料,北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做出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告。第十条市场主体自愿参加信用评价,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第三章信用等级认定第十一条参加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市场主体,根据信用评价分值,将市场主体信用等级按照四等九级划分并认定,各等级对应的分值X分别为:A级:X三95分;A-级:90分WX95分;B+级:85分WX90分;B级:80分WX85分;B-级:75分WX80分;C+级:70分WX75分;C级:65分WX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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