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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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环规20257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31日上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依法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排放检验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二条(记分周期)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记分
2、总分值为当年历次记分累计值,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排放检验机构一个周期记满12分及以上的,暂停采信排放检验数据结果,其授权签字人纳入市场监管部门能力考核范围。第三条(职责分工)记分制管理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实施。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管委会)依据职责对辖区内排放检验机构开展检查,对发现问题进行记分,并由记分检查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第二章记分方法第四条(记分标准)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1分。记分标准中第3、4、
3、7项,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管委会检查及确认;第2、8-17、22-37、45-47项,由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管委会检查及确认,第5-6、18-21、38-44、48-49项,由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及确认。各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检查确认范围的,应告知相关部门。第五条(记分方式)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管委会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记分管理。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由2名及以上检查人员填写上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确认单(以下简称记分确认单),经排放检验机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后,由检查单位存档。非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线索的,由网络监控人员填写上海
4、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网络监控线索记分单,将有关监控视频、图像等资料移送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或有关管委会,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或有关管委会通过现场或监控视频、图像等方式查核,如查实存在记分情形,参照现场检查记分流程进行记分确认单填写、确认和存档。排放检验机构对记分结果有异议或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记录相关情况,记分检查单位予以复核,根据复核结果继续实施记分或取消记分。第六条(记分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管委会对辖区内排放检验机构记分情况统一汇总和管理。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排放检验机构实施记分后,将记分结果报送区生态环境局和有关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实施记分后、区生态环境局和有关管委会实施记
5、分或收到区市场监管局记分记录后,将结果报送市生态环境局。记分结果由相关单位指定联络人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政务平台的“移动源污染防治管理模块填报。第三章记分处理第七条(记分整改)排放检验机构应对每次发现的记分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完成整改后应向记分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超出整改期限未完成整改的按12分记分。第八条(复查确认)记分检查单位应结合检验机构提交的整改报告,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复查不通过的应继续整改;复查通过的,由复查人员填写上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复查确认单(以下简称复查确认单),由复查人员和排放检验机构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由检查单位存档。第九条(复查报
6、送)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管委会对辖区内排放检验机构复查情况统一汇总和管理。区市场监管局复查确认后,将复查结果报送区生态环境局和有关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复查确认后、区生态环境局和有关管委会复查确认或收到区市场监管部门复查结果后,将结果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复查结果由相关单位指定联络人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政务平台的“移动源污染防治管理模块填报。第十条(暂停采信)排放检验机构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值达到12分及以上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暂停采信排放检验数据结果,出具上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暂停采信通知书,抄送相关区生态环境局、有关管委会。区生态环境局于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约谈企业负责人,督促整改
7、并要求其授权签字人参加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对一个记分周期内首次、两次及三次达到12分及以上的,分别暂停采信数据1个月、3个月及6个月。第十一条(恢复采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记分检查单位提供的复查确认单,在排放检验机构暂停采信数据期满且通过所有实施记分检查单位复查确认后,予以恢复采信排放检验数据结果。排放检验机构原记分清零,重新开始记分,如出现跨周期整改的情况,该记分记录在整改完成且通过复查确认之日清零,同时新记分周期从恢复数据采信开始之日记起,结束之日按自然年计。第四章相关要求第十二条(主体责任)排放检验机构应对照本办法记分项开展自查,加强内部宣贯与培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坚决抵制并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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