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报告参考(2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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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调查报告参考(28篇)事故调查报告参考(通用28篇)事故调查报告参考篇1关于分公司倒渣场掉车事故调查报告时间:一年一月一日上午10点左右地点:一公司氨气库东侧倒渣场伤者:.男.现年35岁,外包工农用车司机,系村人。一、事故经过:一年一月1_日上午10点左右,常一拉着废渣往氨气库东侧渣场倒渣时,由于倒退过多,常随车溜下半坡、翻车、将其甩出车外,掉进灰渣堆中。被清渣人员李一救出后报告王经理,王一立即安排生产部李_、办公室樊一将其送往县医院和市二院抢救,确认为重伤。二、事故原因分析:1、农用车司机常安全意识淡薄、麻痹大意且操作技术水平较差,导致车辆下滑。在月1_日由车间主任赵口头通知过本人,氨气
2、库东侧渣场危险不能再倒渣,但常还继续往该处倒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2、分公司安全教育不够、安全监管不到位,劳务合同签定不严谨,也是造成本次事故原因之一。3、分公司生技科虽然在会议上强调过,氨气库东侧渣场有险情不能再倒,但是此项工作责任落实不明确,监管不到位。4、二车间主任赵一接到会议安排虽然已口头通知过常海中,但是未采取有效措施,设置明显禁止标志和障碍,现场管理不到位。5、专职安全员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三、事故性质:本次事故属责任事故。四、责任追究及处理结果:1、农用车司机常安全意识低,麻痹大意,操作失误,应负直接责任,但本人在事故中受重伤,不予追究。2、分公司一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
3、第一责任人,对其罚款5000JO3、生产一副经理监管不到位,劳务协议签定不严谨,应负监管责任,对其罚款4000元。4、生技科李一对工作安排落实不到位,应负监管责任,对其罚款3000元,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5、车间主任赵对存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应负现场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对其罚款100o元,并给予撤职处分。6、专职安全员王现场监管不到位,应负现场监管责任,对其罚款1000元。五、整改措施:1、加强全员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提高安全防范能力。2、对倒渣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入内”,设置安全防护设施。3、渣场设专人管理,制定
4、相关制度,禁止村民拾碳渣。4、渣场周围设置铁丝网围栏。5、渣场安装水泵、水管,防止渣物自燃。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渣场。7、修改和重新签订劳务协议。(由分公司签订)8、拉渣车倒渣要设钢丝绳安全防护装置。9、协议所属车辆,车况良好,应符合车辆运行有关要求。10、农用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11、车间防尘设施要充分利用,个人防护用品必须佩带齐全。1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分明,责任到人。13、开展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行动,彻底消除事故隐患,要列出隐患内容,责任要落实到人,对整改结果要报安全部。14、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监督管理,采取各种有效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发生。15、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一分
5、公司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事故调查报告参考篇2一、发生经过1、日期:20年4月23日2、时间:上午6时30分3、地点:深圳_18楼楼顶4、情况叙述:楼顶14号冷却塔的木质结构塔顶以及部分外壳被发现彻底烧坏。起火原因和责任人不明。此事已报告警署和保险公司。出事原因待查。二、抢修措施事故已立即向警署、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汇报,并在现场拍下照片。目击者的口供也已记录下来。我们已与维修承包商就此举行特别会议,安排人员进行抢修,清理现场。会议记录参见附录一。空调系统的正常供应和运作没有受到影响。我们已与HVC(4)进行详细讨论,并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保安人员和楼顶巡视
6、的管理,并决定在大楼外围以及楼顶死角处增设巡视点。三、调查结果夜间13时至早上7时,一般无需使用水冷却装置,因而其相关冷却塔也不必运转。操作员一般会关掉楼顶配电间内的配电板(见附录二的启动电路图)。根据图中所示,正如4月21晚发生的那样,一旦把选择开关调至关的位置,就会使主电源接触点打开,对外的电线和设备便会断电。附录三中的照片可以说明冷却塔电线被烧坏的情况。这些照片显示,分线箱内部仍然清洁,而表面似乎严重烧坏。这表明,起火原因很可能来自外部,而不是由内部的电路设备和电线引起。这从附录中的照片可以得到证实,照片上显示了冷却塔内部控制器和开关设备的情况。我们曾怀疑事故由雷电引起,但现已排除了这一
7、可能性,因为大楼完全受到避雷装置的保护,而避雷装置也定期接受检查和维修。四、结论根据上述调查结果,我们的结论是,分线箱外部首先起火,继而蔓延至冷却塔的其他部位。因而我们认为,此次事件很有可能是人为的蓄意破坏。五、建议就短期来说,我们已决定在现有冷却塔的木质结构部分刷上防火漆加以保护。具体的施工情况已和大楼总承包商共同商定,其他必要的工作正在安排。在安全方面,我们同意管理部门的意见,楼顶所有出口处均应安装dete_锁和遥控警报器。此外,我们还认为,通向楼顶的通道应设有闭路电视机进行监视。从长远来说,我们正在就使用ADS组合型冷却塔的可行性进行研究。这种冷却塔和我们现有的冷却塔不同,由于塔身没有木
8、质结构部分,因而在防火、防日晒雨淋和防菌方面效果更佳。事故调查报告参考篇320_年4月20日6时20分左右,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天津生态城南部片区新加坡美食城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7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公司隐瞒不报,直至4月26日死者家属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实,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安委会下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津安生督(20_J2号)的要求,经区政府批准,20_年5月21日成立了由区安全监管局、区监察局、
9、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支队及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等部门组成的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20”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汉沽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事故瞒报过程,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情况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公司)。山河公
10、司成立于1999年5月12日,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注册资本:3156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程某财;注册地址: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方大道;从业人员:3000余人;经营范围:建筑施工。该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资质。山河公司为天津生态城南部片区新加坡美食城项目总承包施工及总包管理工程中标项目总包单位。(二)相关单位情况1 .建设单位:天津英诺旺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公司)。英诺公司成立于20_年3月15日,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甲;注册地址: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l区二层201-99;
11、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向房地产业进行投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2 .监理单位: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监理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监理公司)。开发区监理公司成于1992年12月30日,为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夏某阳;注册地址:天津开发区黄海路3号六层605-609室;从业人员:500余人;经营范围:工程监理服务、工程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等。3 .监督单位: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建管中心受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委托,负责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三)工程项目基本情况1 .工程项目整体情况。天津生态城南部片区新加坡美食城项目立项时间为20_年3
12、月260,项目代码为K7210006,总建筑面积23895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16110平方米,地基为钻孔灌注桩,地下一层、主体结构为框架结构。该项目共分“天津生态城南部片区新加坡美食城项目桩基工程”和“天津生态城南部片区新加坡美食城项目的总承包施工及总包管理工程”两个标段,分两次招标和施工,中标施工总承包单位均为山河公司。桩基工程已经竣工。发生事故的工程是“天津生态城南部片区新加坡美食城项目总承包施工及总包管理工程”(以下简称美食城项目),该工程招标备案时间为20_年4月24日,中标开工日期为20年4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年8月30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时间为20_年5月31日,
13、证书编号为20_-生态建施证-0012。2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情况。事故调查过程中,山河公司向事故调查组提交了与天津渤海华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劳务合同,第一份合同为基础、主体结构劳务合同(编号为20-4-23,开工时间为20年4月30,竣工时间为20年9月30),该合同已履行完毕;第二份合同为砌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编号为GF-2000010,开工时间为20年10月13日,竣工时间为20年10月),在第二份合同中明确华鹏公司授权委托张某谋(男,湖北武汉人)为该项目的代理人。经对华鹏公司法人罗某华及张某谋等人询问和相关书证的比对,确认第二份合同为山河公司自行编制的假合同。事实上,砌
14、筑工程的二次结构砌筑施工是山河公司直接雇佣自然人张某谋组织劳务人员进行施工的。3 .工程施工情况。该工程自20年1月15日奠基,20年12月18日主体封顶,随后转入二次结构混凝土、地上砌筑等施工。由于春节原因,20_年1月4日,美食城项目建设单位英诺公司向建管中心递交了工程暂停施工告知书,建管中心也依规向该工程建设单位下发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20_年3、4月份在没有履行任何复工手续、也未向建管中心报告的情况下,陆续有工人进入该工程工地进行二次结构砌筑施工。二、事故发生经过、瞒报核查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善后情况20年4月20日上午6时20分左右,张某谋劳务队伍的工人张某福在5楼放砌墙墨
15、线作业时,从没有安全防护的预留洞口坠落至1楼地面(高度约16米,坠落过程中砸穿了2-4楼同位置洞口的防护模板)受重伤,于7时35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二)事故瞒报及核查情况事故发生后,山河公司未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20年4月26日,死者家属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中新天津生态城和风路派出所接警,经民警向报警人张某娟(死者长女,湖北省武汉人)了解,4月20日7时左右,张某福在天津生态城南部片区新加坡美食城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坠楼,经送泰达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者家属自20日来到天津后与山河公司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张某娟遂向公安机关报警。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接到市安全监
16、管局核查事故的信息后,立即会同中新天津生态城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进行核查,山河公司、开发区监理公司均否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出具了书面说明,后经进一步调查确认,4月20日上午6时20分左右,该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死亡事故,山河公司存在瞒报事故行为。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事故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张某福,男,63岁,外来务工人员,湖北省武汉东西湖人。(二)直接经济损失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认定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27万元。四、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张某福在未设防护栏杆、洞口下未张设安全平网的5楼预留洞口(宽约50cm、
17、长约2800Cm)旁作业时坠落,并且同位置2-4层洞口设置的防护板不符合安全规定,未起到防护作用,直接坠落至1楼。(二)间接原因1 .山河公司施工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1)违规分包。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砌筑作业分包资质的自然人张某谋。(2)违规施工。在没有履行任何复工手续也未向建设监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擅自施工,施工期间中标项目经理、安全经理不在现场管理。(3)安全教育、告知和检查缺失。未对张某福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向作业人员告知临边作业的危险性;违规施工期间现场检查缺失,现场临边防护不到位的事故隐患未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消除。2 .开发区监理公司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
18、及施工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发现施工现场没有履行复工手续施工,只是向施工方提出停止施工的要求,但在施工方拒绝接收监理通知单的情况下,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放任违规施工行为;同时施工现场存在事故隐患,未督促整改,未尽到监管职责。(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山河公司“4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1 .程某财,山河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
19、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20_年年收入30%的罚款。2 .何某,山河公司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是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事故发生后没有依法报告事故。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瞒报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20_年年收入60%的罚款。3 .周某旺,开发区监理公司美食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该项目安全监理的直接负责人。发现施工现场没有履行复工手续施工,向总包方下达监理通知
20、单要求停止施工,但在总包方不接收的情况下,没有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也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安全职责不到位。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开发区监理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监总局第11号令)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4 .张乙,开发区监理公司美食城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未根据工程进展检查监理人员工作情况,致使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不到位,放任违规施工行为。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_)中
21、3.2.1第3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开发区监理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监总局第11号令)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1 .山河公司施工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砌筑作业分包资质的个人;在没有履行任何复工手续也未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况下带隐患施工,施工期间中标项目经理、安全经理不在现场管理;安全教育、告知、检查缺失,现场事故隐患未能得到及时消除;事故发生后,存在瞒报行为。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八十条第二款
22、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综合裁量,建议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20万元的罚款,共计120万元。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建筑(2016号)规定,建议市建委对其处以停止在天津市参加投标活动3个月的行政处罚。2.开发区监理公司教育和督促项目监理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够。监理人员发现施工现场没有履行复工手续施工,只是向施工方提出停止施工的要求,但在
23、施工方拒绝接收监理通知单的情况下,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放任违规施工行为;同时施工现场存在事故隐患,未督促整改,未尽到监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山河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建立和完善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使项目施工全过程受控;二是加强外包队伍的管理,严禁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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