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献血条例(2025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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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献血条例(2025修订)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届)第三十一号)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献血条例已于2025年1月10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5年7月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5年7月29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献血条例(2012年1月1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2
2、5年1月10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5年7月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州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3、倡导公民个人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第四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组织协调、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献血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发生导致临床用血紧张时的应急用血需求。第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血站建设,配备与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等,加强献血宣传动员和献血者激励政策保障,建立应急献血队伍,所需经费依法给予保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献血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
4、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组织管理与宣传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拟定年度献血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四)拟定献血屋(点)和临时采血点的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五)拟定自治州、县(市)临床用血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应当按照
5、各自职责做好献血工作。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负责将献血适龄公民人数报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根据县(市)的年度献血计划,组织完成本乡(镇)、街道年度献血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第十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献血公益宣传,免费刊播献血公益广告、献血科普知识和献血先进典型事迹。教育体育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及血液生理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车站、机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免费提供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献血公益宣传
6、鼓励其他具有广告发布资源的企业发布献血公益广告。第十一条每年的八月为自治州无偿献血宣传月。第三章献血管理第十二条自治州的血液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管理临床用血的原则。第十三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献血。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适龄公民,由所在单位组织献血,也可以直接到血站、献血屋(点)献血,其献血量计入所在单位的年度献血量。其他适龄公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献血,也可以直接到血站、献血屋(点)献血,其献血量计入所在乡(镇)、街道的年度献血量。禁止单位或者个人雇佣他人冒名献
7、血。第十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州互联互通血液管理信息系统,优化与献血相关的采血、供血、临床用血和费用核销管理流程。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血液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公民无偿献血后由血站发给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电子无偿献血证与纸质无偿献血证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采血和供血第十五条血站应当按照执业许可证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采血、供血活动,并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血、供血活动。第十六条血站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献血屋(点)和临时采血点采集血液时,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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