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诸暨市住宅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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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诸暨市住宅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诸暨市住宅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诸建设(202518号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行为,维护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服务活动的正常秩序和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承接查验的有关规定,结合诸暨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诸暨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项目承接查验(以下简称“承接查验
2、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在接管住宅物业项目时,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以保证物业正常使用和物业管理服务正常实施。住宅物业项目包括新建竣工并首次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以下简称“新建物业)和非新建的既有物业(以下简称“原有物业)。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辖区内住宅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镇乡(街道)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做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确认现场查验结果等。其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住宅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的衔
3、接工作。市建设局负责建立的诸暨市物业管理专家库,为住宅物业承接查验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同时组织业务培训工作。第五条住宅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客观公正、严谨规范、专业细致、权责分明、依法有序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进行。第六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提前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应包含物
4、业承接查验事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协议补充。第八条鼓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从诸暨市物业管理专家库抽取专家,协助进行住宅物业生命周期内有关房屋前期交付、房屋共有部位、配套设施设备质保期到期、物业服务选续聘等环节所需的承接查验工作。也可委托公证机构对物业承接查验活动进行公证。第九条新建物业服务企业因承接查验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原有物业服务企业因承接查验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
5、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和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条承接查验的所有资料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并委托业主委员会管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由承接该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暂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管理资料和物业服务用房的移交手续。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管理资料的领用手续。第十一条新建物业承接查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市建设局备案;涉及人防工程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人防主管部门备案;(2)取得地名核准书,并且地名标志使用标准名称;(3)住宅楼幢号、单元号
6、户室号等门牌编制科学规范、有序可循,门牌标志统一规范安装并通过民政部门验收;(4)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安装独立计量表具并明确计量表点位、开户名;(5)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6)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规划使用功能要求;(7)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人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合格证书,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8)物业及配套设施范围内没有违章建筑,临时建(构
7、)筑物、施工机具、建筑渣土等已全部拆除、清理完毕,场地平整,环境整洁;(9)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拆除或按规范处理完毕;(Io)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11)建设单位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12)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实行分期开发的新建物业,同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已通过竣工验收且能满足物业使用功能的,应分期实施物业承接查验。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30日,与受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查验手续,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相关资料。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按照以下
8、程序进行:(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并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其协议应对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建设单位于现场查验前7日书面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查验手续,并提交有关图纸资料及电子档案。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在7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要求的,约定查验时间及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列出需要补充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由建设单位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3)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在镇乡(街道)、社区居民
9、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据物业承接查验方案,现场查验物业共有部分,形成物业承接查验记录,物业承接查验记录应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并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鼓励业主代表参与现场查验活动。(4)承接查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或约定期限内返修,并按照规定在镇乡(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重新查验。(5)建设单位应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7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有部分,形成交接记录,物业交接记录应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共有部分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并由双方共同确认。第十三条新建物业承接查验时
10、建设单位应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以下资料:(1)物业管理区域确定材料、规划批准资料、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景观、绿化、水系、地下停车库、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使用培训等技术资料,包括消防设施合格证,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安装和调试报告、保修卡、维保合同(保修协议),新建房屋白蚁预防证明书,人防设备合格证明、检测(验)报告等资料;(3)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邮政、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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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暨市住宅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 印发 诸暨市 住宅 物业 项目 承接 查验 实施细则 试行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