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错误的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分析 法学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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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生错误的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人们在思想意识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提升。为了培育良性后代,优生优育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与此相应,由医务人员的过失致使“错误出生”问题就被人们格外关注。大多数胎儿的父母都会选择在孕期到医院做反复的检查,更有甚者会同时选择几家医院进行检查,通过依靠医院方的不断检查来避免胎儿出生时带有缺陷;其目的就是为了确保胎儿的正常发育和健康出生。然而近些年来,因为医院方未能及时告知胎儿父母胎儿异常,从而生出畸形婴儿的纠纷和诉讼数量明显增多。由于医院方的过失未能发现或未尽到及时合理告知义务导致孕妇生出有缺陷的婴儿,给婴儿父母乃至整个家庭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和
2、巨额医疗费用,因此类损害由婴儿父母向法院起诉的案例即为“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案例。现今针对此类案件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全国各地针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也都不同。本文从“错误出生”的定义出发比较研究各国和地区关于“错误出生”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主张我国侵权法应当引入“错误出生”的概念,确认“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从侵权法的角度来研究“错误出生”侵权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关键词:“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责任过失ResearchonthecompensationforthewrongbirthABSTRACTWiththeprogressanddevelopmentofmodernscienceand
3、technology,peoplehavefurtherpromotioninideology.Inordertocultivatebenignoffspring,theconceptofeugenicshasbeendeeplyrooted.Accordingly,thefaultofthemedicalpersonnelcausestheproblemofwrongbirthtobepaidattentionto.Mostfetalparentswillchoosetogotothehospitalduringpregnancytodorepeatedtests,butalsochoose
4、severalhospitalstocheck,byrelyingonthehospitalsideofthecontinuousinspectiontoavoidbirthdefects,thepurposeistoensurefetalnormaldevelopmentandhealthybirth.Inrecentyears,however,thenumberofdisputesandlawsuitsinvolvingmalformedinfantshasincreasedmarkedlybecausethehospitalhasfailedtoinformfetalparentsoff
5、etalabnormalitiesintime.Becausethenegligenceofthehospitalsidefailstodiscoverordonotfulfiltheobligationoftimelyandreasonableinformingthepregnantwomantoproducethedefectivebaby,causesgreatmentalanguishandhugemedicalexpensestotheinfantparentsandeventhewholefamily,sothecasethattheclassdamagesissuedbythei
6、nfantparentstothecourtisthewrongbirthcaseofdamages.Therearenoclearlegalprovisionsforsuchcasesinourcountry,andthejudgmentsagainstsuchcasesaredifferentthroughoutthecountry.Basedonthedefinitionoffalsebirthn,thispaperstudiesthelegalprovisionsandjudicialpracticeoffalsebirthinvariouscountriesandregions,an
7、dadvocatesthattheconceptoffalsebirthshouldbeintroducedintothetortlawofChina,andtheliabilityofwrongfulbirthnshouldbeconfirmed.Fromtheangleoftortlaw,thispaperstudiestherationalityoffalsebirthtortdamages.KeyWords:WrongbirthDamagesliabilityfault出生错误的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目录绪论21“错误出生”的概述31.1 “错误出生”的定义31.2 “错误出生”、“错误怀孕
8、错误生命说区别31.2.1 “错误出生”与“错误怀孕”的辨析31.2.2 “错误出生”与“错误生命”的辨析42各国和地区关于“错误出生”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42.1 英美法系国家42.1.1 美国42.2 大陆法系国家62.2.1 德国62.2.2 我国台湾地区62.3 中国62.3.1 “错误出生”的赔偿诉讼案件62.3.2 ”血友病遗传基因诊断”纠纷案件82.3.3 我国对“错误出生”的态度.93“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的界定和范围93.1 “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的界定93.2 “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范围103.2.1 财产损害IO3.2.2 精神损害124对我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1
9、3参考文献16ResearchonthecompensationforthewrongbirthContents绪论21“错误出生”的概述31.1 “错误出生”的定义31.2 “错误出生”、“错误怀孕”、“错误生命说区别31.2.1 “错误出生”与“错误怀孕”的辨析31.2.2 “错误出生”与“错误生命”的辨析42各国和地区关于“错误出生”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42.1 英美法系国家42.1.1 美国42.2 大陆法系国家62.2.1 德国62.2.2 我国台湾地区62.3 中国62.3.1 “错误出生”的赔偿诉讼案件62.3.2 ”血友病遗传基因诊断”纠纷案件82.3.3 我国对“错误出生”的
10、态度.93“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的界定和范围93.1 “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的界定93.2 “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范围103.2.1 财产损害103.2.2 精神损害124对我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13参考文献16绪论(一)写作背景父母对子女殷切的期望是人之常情,古话曾言道:“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孩子寄托着父母的希望、肩负着整个家庭的未来。中国人民对孩子的疼爱与期盼则更甚。从计划生育到全面开放二胎,无不体现着孩子对家庭对国家的重要。现代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国家制定的各个有关于生育子女的政策和法律使得优生优育的理念深入人心,从而使得“错误出生”问题格外的引起人们的关注。(二)研究意义近年来,因为
11、错误出生”产生的医疗纠纷日益增多,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导致畸形婴儿的出生,使得其父母家庭承受巨大的精神损害和巨额医疗费用。目前针对此类案件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同类型的案件在不同城市所作出的判决不同且赔偿金额相差甚远、判决方向所依据的法条也完全不同。这种情况造成了老百姓的困惑,也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本文通过研究各个国家和我国某些地区的相关案例与法条和我国目前侵权法所做的部分相关规定,分析了此类案件的发展现状与其特点对我国“错误出生”的责任成立和免责,同时针对不同案件的赔偿限额也做了大致分析。(三)研究内容畸形婴儿的出生是大家都不愿意发生的,然而出现此类问题应当如何利用现行法律去保
12、护受害婴儿与其父母是本文研究的内容。本文是以“错误出生”的情况为案例,从侵权法的角度来分析研究如何对此类案件进行赔偿。本文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绪论。分析本文的写作背景、研究意义等。从国情出发,结合相关新闻案例,参考各个领域知识,了解相关信息,表明写作意图,阐明研究价值,理清论文思路等;第二部分“错误出生”的概述;第三部分在各国和地区关于“错误出生”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第四部分“错误出生”的发展现状及特点;第五部分“错误出生”赔偿责任的范围和界定;第六部分“错误出生”损害问题的赔偿和限制。11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及适当限制杨立新;王丽莎;-北方法学-2011-03-251 “错误出生”的概
13、述Ll“错误出生”的定义“错误出生”是学者们根据英美法中“WrongfulBirth”的翻译,“wrongfulbirth”源于美国侵权法,2翻译成汉语即为“错误出生”,是指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导致畸形婴儿或残疾婴儿的出生。2错误出生的侵权责任研究李鑫-黑龙江大学硕士论文-2011-04-303杨立新,王丽莎.”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及适当限制J.北方法学,2011,(2):13-224皮轶之、赵明:违约或侵权一一论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诉讼之维J.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全国法院第23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2011,1049.5错误出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合理性研究李森林;-
14、中外企业家-2016-03-05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界定何为“错误出生”,大多数案例中大家所理解的医务人员存在的过失分为两种:一是未能及时发现,就是指孕妇在产检过程中,负责检查的医生并没有发现胎儿存在的问题;二是未尽到合理告知义务,就是指孕妇在产检过程中,负责检查的医生发现了胎儿存在某种缺陷然而并未及时告知胎儿父母,导致其误以为胎儿健康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及时终止妊娠导致不该出生的婴儿出生。4此类情况发生后,婴儿父母将医疗机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的此类诉讼即为“错误出生”损害赔偿案件。6从法院裁判看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田野;焦美娇;-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6-151.2“
15、错误出生”、“错误怀孕”、“错误生命”的区别1.2.1 “错误出生”与“错误怀孕”的辨析“错误出生”与“错误怀孕”之间存在相同点,那就是婴儿父母本意并不希望婴儿出生,但是在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错误的诊断下,使得婴儿在双方都不期待下出生。而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婴儿出生时是否是健康的,“错误出生”是指婴儿父母本想生出健康正常的婴儿,却不幸母亲肚子里的胎儿是不健全的,若在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正确的诊断下,缺陷的婴儿便不会出生;“错误怀孕”则是指孩子的父母本不想生育子女,不论胎儿是否健康,其父母都没有打算将胎儿产下,但却因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的过失导致其婴儿出生。其典型案例6就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进行
16、流产、引产手术或提供避孕建议时存在过失,或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从一开始诊断时就存在过失,未能诊断出或未能在可以堕胎的合理时期内及时告知怀孕的事实。7丁春艳“错误出生”案件”之损害赔偿责任研究J.中外法学,2007,(6):682-700.1.2.2 “错误出生”与“错误生命”的辨析“错误出生”与“错误生命”的情形大致相同,总是共同出现在该类案件中,其主要区别是在诉讼中体现。“错误出生”的原告主要是不健全的孩子父母,而“错误生命”的原告主要是不健全的孩子本身。“错误生命”是以不健全的婴儿作为诉讼主体提起的医疗损害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的过失未能在诊断过程中发现胎儿的异
17、常,导致婴儿父母在错误的诊断下误以为自己的孩子是健康的婴儿从而选择将孩子产下。并且,“错误出生”并不属于医疗事故,该类案件与一般的医疗或其他侵权案件不同,该案中婴儿存在的缺陷并非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其医疗人员的侵权或其他外界因素所导致的,而是婴儿自身、是其与生俱来的。2各国和地区关于“错误出生”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2.1 英美法系国家“错误出生”源于英美法系,大多数案例都是以英美国家为代表,从侵权法为入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解决“错误出生”问题首先应当将“错误出生”在侵权法中具体化表现,通过分析理解过失侵权的要件的,以此提出相应对策。8错误出生之侵权损害赔偿张慧;-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13-
18、06-159廖晨歌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问题研究A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4年第3期(总第309期)“不当出生”的损害赔偿初探廖晨歌;-医学与法学-2014-02-28(2.1.1 美国(一)麻疹新生儿案(GIeitmanV.Cosgrove)提到“错误出生”问题就一定会提到在美国法上最著名并且追溯最早的案例:1967年的麻疹新生儿一案即Gleitmanv.Cosgroves*该案是由一位身患德国麻疹的怀孕妇女,担心自己所患的疾病会影响腹中胎儿的健康,于是前去医院进行产前诊断,但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告诉她这种病在怀孕初期,前三个月是不会影响胎儿的健康。结果孩子Gleitman出生后不幸患病,又盲又聋
19、其结果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失和重大的财产损失叫为此Gleitman的母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如下:(1)一般损害赔偿(GeneralDamages),是指患病儿童因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因过失致使婴儿出生,使其遭受疾病的痛苦以及患病婴儿父母因其无法照顾患病儿童而致其所承受的伤害?(2)特别损害(SPeCialDamages),是指患病婴儿从出生至死亡所需支付的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但法院最终驳回了Gleitman母亲的诉讼请求,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判决Gleitman母亲仅获得特别损害赔偿;驳回其对一般损害的赔偿,法院认为该损害无法与生命法益相比较。这个案例对以后的“错误出生”案件产生了深
20、远的影响。截止到2003年6月,已有28个州承认了“错误出生”之诉,仅有9个州禁止此类诉讼。据估计,自1967年以来数千个“错误出生”之诉已经被提起。12(二)Bermanv.Allan案&Schroederv.Porkel案1979年,患有唐氏症的婴儿父母以医生有过失未诊断出胎儿患病致使其产下不健全的孩子,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与医疗费用损害。针对此案,法院给出的判决是承认父母所受的精神损害,且赔偿数额由陪审团商议决定,但驳回了额外支出医疗费用的请求。U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张红;-法学家-2011-12-15口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及适当限制杨立新;王丽莎;-北方法学-2011-03-2513同
21、脚注11美国法上重大的转折在Schroederv.Porkel案上。该案的婴儿患有胞囊纤维症,其父母以医生未诊断出胎儿为由将医院告上法院请求医院赔偿因照顾残障婴儿而支出的医疗费,以往各案中仅有赔偿精神损失费的但是医疗费从来没有赔偿,在该案中法院首次变更了判决结果,支持了赔偿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该案的判决结果成为日后患病婴儿父母请求赔偿医疗费的直接依据。U同脚注Ii(三)美国对“错误出生”的态度美国针对“错误出生”案件,存在两种态度。美国的成文法坚决否定,不支持其进行损害赔偿;但美国的判例法却持相反态度,并没有全盘否定。针对此类案件,在法庭调查中若发现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真存在过失,绝大多数州的
22、法院会支持原告获得物质损害赔偿,至于精神损害赔偿则各个州的判决不同。美国法上不法出生和不法生命侵权之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20112.2 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常常通过合同法来处理“错误出生”问题,认为该案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医疗合同的不完全给付为行为所导致,通过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6其中主要以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主。2.2.1 德国德国的首例错误出生”的案例是由于某位药剂师误将胃药当成避孕药给孕妇服下从而导致的“错误出生”案例。1718德国是一个将契约精神发挥到极致的国家,因此德国在处理出生错误问题上更多的是采取医疗契约上的请求权来处理而非侵权法上的请求权。2
23、2.2 我国台湾地区在台湾的出生错误案例中最为典型、最具代表性的就是1995年的朱秀兰诉医院案。该案中患病婴儿的母亲因考虑到其腹中胎儿有患唐氏症候群等先天性心障碍病的可能性,遂去医院进行检查。但是因为医院的过失并未将胎儿的疾病诊断出来致使胎儿母亲误以为自己的孩子是健全的将其生下从而导致承受巨大的精神损失和治疗疾病的巨额医疗费。遂到法院请求损害赔偿。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医疗契约关系,应负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被告存在过失,依不完全给付债务不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16错误出生之侵权损害赔偿张慧;-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13-06-15*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张新宝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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