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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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实施办法(试行)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行审慎包容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基本原则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坚持严格执法与包容审慎并重的监管方式,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法治精神,让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二、适用条件及认定标准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领域的初次违法行为符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条款内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不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二)初次违法:当事人一个自然年度内无违法行为被做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的处理记录(含不予立案或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个人违法行为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低于500元、定点机构违法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低于5000元(上述金额均不含本数)。(四)及时改正并退回基金损失。(五)未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三、工作程序(一)主动告知,做好指导。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中,认为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具备适用本办法规定首违不罚情形的,应当给予当事人必要指导,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适用轻微违
3、法行为首违不罚的具体要求,责令当事人及时改正。(二)严格审批,全程规范。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检查阶段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适用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情形的,可以不予立案。经当事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对立案后调查阶段,办案机构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丽水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适用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宽严相济,创新监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于适用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的案件,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加强对当事人自我纠错、落实主体责任的监测评估,推动当事人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学法守法。四、实施时间及其他本办法自发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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