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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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星怒政务借怎化项9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竹溪县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技术评审程序和政务信息化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化专家在项目报建环节中的专业咨询和技术指导作用,推进技术评审程序公平公正,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购买服务或需财政资金运行维护的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40692-2021)规定的系统(不含办公终端设备和软件)
2、用于支撑县级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信息化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是指在信息化领域具有专业技能和知识,熟悉信息化领域有关政策、法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通过报请县政府资格审核同意,以独立身份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评审的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专家”),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及县数据局、县委机要和保密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建立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协同管理机制,相关职责如下:项目建设单位对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使用及安全负主体责任。负责对项目进行科学论证,编制计划和建设方案,按程序推进项目的具体实施和
3、运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确保项目投资与收益相匹配。县数据局做好整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技术方案评审、参与验收等工作。建立和管理政务信息化建设专家库,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技术指导、评审论证和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县委机要和保密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商用密码应用及密评备案、信创适配等审核及监督工作。县发改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投资审批管理、计划编制和综合监管。县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资金安排、投资评审以及政府采购监管,指导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信息化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除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相关政策
4、另有规定或要求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开展建设:(一)新建或扩建机房、云平台、数据中心、业务专网,新增服务器、存储等硬件设施的项目;(二)未编制数据资源共享目录,项目编制中未与县一体化公共数据中心,大数据能力平台对接共享数据的信息化项目;(三)涉及到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内容但未按照湖北省”数字公共基础设施”上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未提供湖北省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相关数据的项目;(五)涉及到政务服务建设内容但未依托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等统一的政务服务门户开发的应用程序;(六)原项目未超过服务期限或尚未竣工验收,又新增建设内容的项目;(七)功能单一,或功能设置上存在加重基层
5、负担等形式主义问题的项目;(八)不符合信息安全、商用密码应用、信创适配、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九)国家、省、市规定不得建设的其它情形。第二章项目论证与规划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的信息化项目计划,包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相关内容应涵盖项目实施依据、需求分析、建设内容、系统部署需求、生成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数据共享方案、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措施、投资概算、商用密码应用和信创适配情况等。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需求调查及审查。第七条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数据局对全县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进行
6、论证并加强统筹,规划复用,避免重复建设。县数据局每年8月征集各单位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编制次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并报县政府审定后,形成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县财政局根据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安排资金保障。未纳入年度建设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第八条对未列入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的项目,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或者确属必要的项目,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追加纳入项目建设规划,按程序开展建设。第三章项目审批第九条对纳入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尽快开展项目筹备工作,按照预定时间节点完成立项资料的准备,报县发改局按照相关程序开展立项。
7、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编制的项目建设方案报县委机要和保密局审核,并及时进行密评报告和信创采购手续备案。县委机要和保密局对建设方案中商用密码应用和信创适配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关意见。第十一条县数据局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的技术评审申请后,对通过县委机要和保密局审核的建设方案组织专家开展技术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设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提交专家组复查。县数据局结合专家及相关部门意见,出具技术评审综合意见。技术评审综合意见有效期为6个月。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等要求,将项目建设方案、事前绩效评估财政审核意见、技术评审综合意见、财政
8、投资评审意见纳入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第四章技术评审流程第十三条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应明确建设主体或购买服务主体(以下简称主体单位),由主体单位负责申报技术评审。第十四条申报技术评审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列入当年县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或报请县政府同意,报评项目须明确资金解决渠道。所有信息化项目,由建设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推进其它报建手续办理。第十五条县政务信息化项目评审由项目建设方案编制、申报、初审、评审、修改报备五个环节构成。(一)项目主体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完成建设方案的编制工作。报评的建设方案应成熟、清晰、明确、具备可操作性(非可研方案或初设方案),报评的建设方案扉页中应包含方案名称、主体单位、编制
9、时间、目录页码等,建设方案正文内容应具备项目名称、主体单位、建设范围、背景依据、需求分析、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计划、投资概算清单等要素。(二)项目主体单位完成建设方案编制后,项目建设依据、立项批复、资金来源渠道等相关佐证材料,向县数据局申报技术评审。建设方案报审时需同时提交盖章后的纸质版(一式贰份,扉页及中缝处盖章)及电子版。(三)县数据局负责对主体单位申报的建设方案及相关附件进行初审,对不满足“统筹规划、集约发展、信息共享、数据融合、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和建设内容,将向报评单位反馈,由报评单位负责对方案进行修正。(四)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县数据局对建设方案进行技术评审。对于一般项
10、目,由县数据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审意见;对于较大和复杂项目,由县数据局组织召开专家技术评审会,就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审意见。第五章专家技术评审会第十六条专家技术评审会参会人员由项目主体单位代表、评审专家,县数据局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将邀请与项目相关单位代表列席。第十七条评审专家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由县数据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流程如下:(一)提出需求。项目主体单位提出项目技术评审需求,并指定专人负责与专家库管理部门对接联系。(二)抽取专家。县数据局从县政务信息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评审专家名单。(三)确定专
11、家。专家库管理部门依次通知候选评审专家,获取专家参会信息,确定最终参会评审专家名单。(四)召开会议。县数据局通知项目主体单位和评审专家按时参会,并负责技术评审会议会务。第十八条参加技术评审会的专家数量必须为单数,原则上申报投资概算小于500万元的项目,评审专家总数不少于3人(含专家组长);申报投资概算大于500万元(含)小于100O万的项目,评审专家总数不少于5人(含专家组长);申报投资概算大于1000万元(含)的项目,评审专家总数不少于7人(含专家组长)。第十九条经正常程序抽取的专家因突发情况无法按时参会时,县数据局应在评审会开始2小时前,从信息化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做为补充。若评审专家人数不满
12、足第十八条要求的,技术评审会延期召开。第二十条需复评的县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仍邀请原评审专家组评审。若专家组中存在部分专家无法参与评审的情况,则从信息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补充。第二十一条技术评审会流程为陈述、询问和专家组审议三个环节,项目主体单位代表参加陈述、询问两个环节。(一)项目主体单位按照专家人数准备建设方案,向评审专家组汇报项目建设方案。(二)评审专家组对建设方案中存在的疑问向项目主体单位进行询问,由项目主体单位负责现场给予解答。(三)陈述、询问环节完成后,由每位评审专家对项目建设方案出具技术评审意见,由专家组长负责整理汇总。(四)县数据局负责综合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向项目主体单位
13、出具正式技评意见函。第二十二条针对需要修改完善的项目建设方案,由项目主体单位按技术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后,报县数据局存档备案。第六章项目实施与变更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审批通过的项目建设方案实施建设。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安全防护,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二十五条项目建
14、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并按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开展项目绩效运行监控。第二十六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合同金额10%,且在200万元以下的,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报县财政局审核后调整,并报县发改局、县数据局备案:(一)根据国家、省、市部署或重大政策调整,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三)根据工作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方案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二十七条项目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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