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学分管理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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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L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促进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胜任力,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以下简称“四新”)和巩固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础技能(以下简称“三基”)为主的终身教育,主要目的是保持并持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素质能力,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为全面推
2、进健康中国、健康吉林建设提供有力保障。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发展新质生产力为核心,坚持需求导向、注重实效、中西并重、医防融合原则,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着力推动省域内医疗卫生服务均衡发展,优先保障基层、欠发达地区和民族边境地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级各类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医学教育者除外),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技师(士)、乡村医生等。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第六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卫生健康
3、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下同)负责落实国家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制定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相关政策及标准,统筹管理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并指导实施。成立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专家委员会,开展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研究、咨询、指导和评估工作。第七条市(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医学高等院校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和要求,制定本辖区、本系统内继续医学教育具体措施和要求,并组织管理辖区内、系统内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开展属地化继续医学教育的研究、咨询、指导和评估工作。第八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和要求,组织管理辖区内继续医学教
4、育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协调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第十条用人单位要为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明确职能部门和管理岗位,制定本机构的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培训规划,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登记管理制度,记录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种类、内容、时间、考试考核结果、获得学分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单位,对所开展活动负主体责任,应当具备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师资等教学条件,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管理制度
5、认真实施教育培训计划,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教育培训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做好活动信息登记。第十二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结合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需求,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半脱产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相应待遇。第十三条省域内开展的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统一纳入吉林卫生科技教育网络培训平台,实行活动公布、考勤、考核、查询、学分审核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第三章继续医学教育内容第十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
6、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以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重点强化的思想政治、医德医风、医学伦理、医学人文等职业素养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从业行为规范等政策法规教育,公共卫生干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知识与技能教育。专业科目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专业知识、实践技能,以及医学科技创新等前沿知识。.第十五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接受分级分类的继续医学教育。初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三基”为重点,注重夯实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基础。中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更新拓展知识内容和知识结构为重点,注重提高本专业思维能力和技术
7、水平。高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本专业学科前沿知识更新和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注重发挥教学师资优势,强化“四新”学术经验的运用。乡村医生以全科知识和技能为重点,强化对适宜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服务能力。第四章学分授予第十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第十七条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师承教育、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八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两类,可以采取面授(线下学习,
8、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学习)和远程(线上学习)等学习形式。推荐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下而上遴选,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应当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强调先进性、前瞻性,注重紧缺专业、新兴和交叉学科,学习资源向重点领域、特殊领域和关键岗位倾斜。推广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上而下设立。项目内容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以基层为重点的专业技术培训,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医学技术新进展等专项培训。第十九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下一年度。
9、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以及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等专业间学分互认。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分。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及所获学分进行动态管理,记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种类、内容、时间、考试考核、结果评价、获得学分等情况。第五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第二十一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指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更加便捷、高效地接受各类继续教育活动,采取的线上教育形式。.第二十二条鼓励各单位和卫生技术
10、人员应用远程教育方式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符合条件的机构可按规定在我省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加强学习考勤、成效考核、监督管理,规范远程教学行为,且能够将完整数据与吉林卫生科技教育网络培训平台有效对接。第二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远程项目纳入属地化管理范畴,在申报、遴选、公布、学分等级、监督管理等方面与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实行统一管理。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二十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个人共同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管理制度,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投入,切实把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
11、用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不断加大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保障力度。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直接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委托有关单位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需本人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费用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不得指定教育培训机构。第二十六条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需遵守医疗卫生行业学术会议活动管理的相关要求,严禁成为推介产品、输送利益的平台,严禁以继续医学教育名义组织与培训无关
12、的活动,严禁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培训I,以及从事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严禁到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举办项目,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第七章监督考核第二十七条强化继续医学教育监管,健全评估机制。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各医学高等院校可综合运用第三方评估、飞行检查、暗访、信访等方式评估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学分管理、收费及资金使用、培训质量和效果、行业和学员反馈意见等。评估结果作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绩效考核、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八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我省继续医学教育远程项目开展全过程监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当年有效,未按期举办的自动取消,各单位项目执行情况作为下年度项目
13、推荐数确定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要求举办的项目单位取消当年项目举办资格,并消减该单位下一年度申报计划。各市(州)每年要对本地区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随机抽查,抽查数量应当不少于年度公布项目总数量的10%,对执行效果不佳的单位采取减少项目申报等处理措施。第二十九条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过程考核,用人单位负责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的结果审核。第三十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的必备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评优评先、岗位聘用和定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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