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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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加强消防设计质量管控,保证评审环节的公正与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第三条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应一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2、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第四条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内容,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对两种以上方案进行比选,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应当一致。第五条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执行规定,不得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规避消防技术标准要
3、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明确了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论证的,不适用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第二章申报程序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见附件1)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包括:1 .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报告。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说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设计内容和理由;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说明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内容和理由;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情形的,应当说明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中规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等
4、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内容和理由。2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提交两种以上方案的综合分析比选报告,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或者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不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等内容的消防设计图纸。提交的两种以上方案综合分析比选报告,应当包含两种以上能够满足施工需要、设计深度一致的设计方案,并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逐项比对,比对结果清晰明确,综合分析后形成特殊消防设计方案。3 .火灾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如实反映工程场地、环境条件、建筑空间特性和使用人员
5、特性,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真实模拟火灾发生发展、烟气运动、建筑结构受火、消防系统运行和人员疏散情况,评估不同使用场景下消防设计实效和人员疏散保障能力,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合理可行性。4 .实体试验验证报告。属于本规定第三条且是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验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评估火灾对建筑物、使用人员、外部环境的影响,试验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二)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提交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
6、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情形的,应提交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等;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情形的,应提交国内或者国外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类似工程情况报告。(三)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情形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提交新技术、新工艺的说明;采用新材料的,应提交产品说明,包括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包括性能参数等)。(四)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应提交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相应的中文文本。(五)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除上述四项以
7、外,还应当说明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所采取的切实增强建筑火灾时自防自救能力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包括: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内容。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后,应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期间可根据项目情况和工作实际采取会议、函询等方式对特殊建设工程是否具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等申请条件
8、进行研究。第八条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研究认为建设工程不具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情形的,应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研究认为建设工程具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申请条件的,载明内容和理由,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见附件2)。第九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后,应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要求的,应函复报请评审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见附件3);经审查符合专家评审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
9、技术资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算,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第三章评审程序第十条参加专家评审会的人员应包括建设、设计、技术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人员,以及相关专业的评审专家。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评审会应成立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一名,由专家组成员推荐产生。第十二条特殊消防设计评审专家抽取工作应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两名工作人员负责。原则上应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填写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专家库回避单位表(见附件4)、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专家抽取记录
10、表(见附件5)。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见附件6)。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技术服务等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第十三条专家评审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并按如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介绍特殊建设工程的有关情况;(二)设计、技术服务单位介绍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资料相关内容;(三)专家组成员查阅材料,针对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讨论;(四)专家组成员封闭讨论(建设、设计、技术服务等单位人员应回避),发表个人意见,独立出具评审意见(见附件7);(五)形成专
11、家评审意见(见附件8),并由专家组组长当场宣布。第十四条专家评审应当针对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讨论,讨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计超出或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理由是否充分;(二)设计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是否充分,运用是否准确,是否具备应用可行性等;(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理由是否充分;(四)特殊消防设计方案是否包含对两种以上方案的比选过程,是否是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是否不低于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等消防安全水平,方案是否可行;(五)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
12、特殊消防设计技术文件中是否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六)火灾数值模拟的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设定是否科学。应当进行实体试验的,实体试验内容是否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是否一致;(七)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讨论内容除上述六项以外,还应当讨论采取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是否可行、可靠和合理。第十五条专家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会议概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组织机构,专家组的成员构成,参加会议的建设、设计、技术服务等单位;(二)项目建设与设计概况;(三)特殊消防设计评审内容;(四)评审专家独立出具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有专家签字,明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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