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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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升学籍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数字化水平,建设高质量学籍管理体系,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等进行的记录、核实、处理。本细则所指中小学校学生是指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第三条全省中小学生学籍
2、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籍管理包括传统媒介管理与数字化管理两种方式。学籍管理以数字化管理方式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使用传统媒介管理方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各校学籍管理工作。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级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及时办理各项学籍业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配合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做好学籍管理相关工作
3、指导帮助家长查看与更新学生学籍信息。学生基础学籍信息的采集与管理通过国家学籍系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对所采集和管理学籍的信息数据安全负责。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制度。第二章学制第四条我省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第五条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学校各学段各年级统一以入学年份命名,如小学2025年入学的,应命名为小学2025级。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全省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录取学生。笫七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
4、完成义务教育。全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按户籍所在地实行免试就近入学。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需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入学的,按照当地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入学。因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或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以下简称缓学)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对于适龄儿童需要缓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检查证明、缓学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办理缓学手续。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5、缓学学生暂缓注册学籍。第八条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原则,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被录取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一律不得为跨市(州)或者县(市、区)范围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或者转接。第九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出具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医院、相关鉴定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明确其特殊学生身份,由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全面评估后,提出随班就读、特殊学校就读、送教上门或免于接受义务教育的安置处理意见。随班就读、特殊学校就读和送教上门三类学生须全部注册学籍。第十条对于进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学籍保留在原所在学校。学生从专门学校返回原学校
6、继续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就读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相应的就读年级,并及时更新学籍。第十一条获得当地入学资格的境外学生(含港澳台、外籍学生)或中国居民的外籍子女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所接收学校登记信息、办理入学并注册学籍。高中阶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注册学籍,由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其学籍管理状况。如有特殊情况,由学校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说明情况并进行办理。第十二条入学新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接受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
7、理延期注册或缓学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三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凭学生有效身份证件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并在2个月内建立学籍档案,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应在学生每学期开学报到和学生转学后及时更新学籍档案。正常升级的学生基础学籍信息由国家学籍系统自动更新。学生升学、转学或发生其他变动的基础学籍信息,原则上在1个月内由学校完成更新,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
8、门确认。第十四条学籍号由国家学籍系统按照有关规则自动生成并分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第十五条普通高中学生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二)高中阶段在籍的;(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四)属跨区域违规招生取得普通高中学籍的。第十六条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应凭居民户口簿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和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变更学籍信息。第十七条学生转学或在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
9、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原学校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第十八条因学生升学、休学、复学、转学等原因使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学校应及时更新确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每学年适时审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第四章考勤与评价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对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考勤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第二十条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
10、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时了解情况,配合其监护人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第二十一条在校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旷课一周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须按照控辍保学工作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劝返复学工作。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核。对学生的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等考核评价按教
11、育厅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及时将评价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五章留级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予留级。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留级,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普通高中学生,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留级,原则上只能留一级。毕业年级学生不予留级。第二十四条特殊教育学生留级,可由其所在校委托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判定学生是否升级就读或毕业、升学,情况特殊允许其留级就读,并在学籍系统中完成登记,交由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审批。原则上只能留一级。第六章转学第二十五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父母工作地变动、生活居
12、住地或户籍迁移等正当理由须转学的,根据转出地、转入地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转学、招生入学政策,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报转入、转出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予转学。第二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一)同一招生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二)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三)非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转往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省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转往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四)学生在休学期间;(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七条办理转学手续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一)学生学籍基础信息表(由转出学校从全国学籍系统打印并盖章确认);(二)居民户口簿、实际常住地居住证明的原件
13、和复印件(经核查后留复印件);(三)父母工作变动等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八条办理转学流程如下:(一)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前向转出学校说明转出的原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持上述转学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二)转入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和学校学位空余情况,认真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对证明材料有疑问的,应到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学校要做好解释工作。(三)对于同意接收的,由转入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并核办。(四)转入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核力、。(五)转出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核办。(六)转出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核力、。(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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