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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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等文件及有关应急预案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保障等工作。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驻本市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驻津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单位组建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以及依法登记为社会组织
2、的社会应急力量。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从事经济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立足实际、突出重点,精准布局、精细管理,整合资源、协同联动,打造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力量,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安全需求相匹配的应急救援能力。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
3、市市场监管委、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药监局、市疾控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天津海事局、市地震局等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局等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相关保障工作。第五条市应急管理局依托国家和本市应急管理应用平台,建立健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信息库、社会应急力量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统筹全市应急队伍建设情况。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驻津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军地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第二章队伍建设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常备骨干力量,以专
4、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为协同力量,以驻津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为突击力量,以专兼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力量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组织或者依托有关单位,组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以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组建本行政区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第九条市消防救援总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特种救援专业队伍,负责开展相关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第十条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组织驻津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承担本市抗灾救灾、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防控重大疫
5、情、维护社会稳定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组织有关单位,依托属地企业专职救援力量、微型消防站以及民兵、物业管理人员、保安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红十字救护员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建专兼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传递预警信息、开展自救互救、转移安置人员,协助做好秩序维护、物资发放等工作。第十二条建立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协调机制,引导具备专业救援装备、技能的社会应急力量及时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市和区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等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的规范管理。民政部门负责依法做好社会应急力量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
6、按照登记标准条件,规范工作程序,配合做好登记审查,会同相关单位对社会应急力量开展分类分级测评;红十字会组织有关社会应急力量依法开展救援、救护、救助等相关工作。第十三条有关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市人社局建立相关类别应急救援专业人才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调派有关领域专家、技术人才担任应急救援专家,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第十四条突发事件应对、防灾减灾救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队伍组建或者应急救援力量编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建设标准第十五条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组织机构健全,人员结构合理并相对稳定,具备较大及以上级别
7、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保障能力。第十六条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救援队员应当志愿参与应急救援事业,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救援技能,具有与遂行应急救援任务相适应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一线应急救援队员的年龄应当不低于18岁。第十七条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防范和降低救援队员的人身伤害风险。鼓励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性能良好、质量达标、先进适用的个人防护类、抢险救援类和综合保障类应急救援装备器材,数量应与救援队员人数相匹配,能够满足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第十八条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具备固定的训练、值守及装备器材存放等场地设施,满足队伍训练、管理、值班备勤等需求。第十九条
8、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以及驻津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鼓励社会应急力量采用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基础规范加强建设。第四章队伍管理第二十条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指导队伍日常管理工作。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联动机制,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平台对接。第二十一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队伍接受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指挥调度,按照指令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参与行动的队伍及时向调派机构报告任务完成情况。第二十二条市危险化学品事故、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扑救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平台设在
9、市应急指挥部,消防救援指挥平台设在市消防救援总队指挥中心,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平台一般设在组建单位具有指挥调度功能的场所。第二十三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值班备勤制度。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遂行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值班人员应保持在岗在位、通信畅通。根据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启动应急响应的通知,相应增加值班备勤力量、调整救援力量部署。在汛期、森林防火期、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举办等时期,加强值班备勤和应急救援准备,视情前置救援力量。(二)应急响应制度。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启动应急响应的通知后,应当按照指令或者通知
10、要求在指定位置集结,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三)培训演练制度。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类型和自身专业特点,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应急理论学习、体能训练和专业技能培训,定期开展实战训练和拉动演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每年至少组织1次实装实兵拉动演练,并做好演练情况记录和效果评估。除上述三项制度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还应建立健全人员选配、装备管理等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的专兼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统筹考虑工作需要和队员构成等情况,参照建立相关制度机制。第二十四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常态化开展训练演练;(二)开展本地区、本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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