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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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逼价密苞企Q皮里推册逼价工程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
2、从事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笫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能够反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本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相关活动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必要和安全的原则,依法保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
3、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负责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评价系统,负责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评价,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相关信用信息的采用,负责信用信息与评价结果的发布,并依据评价结果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按本办法对信用信息进行填报,并对所提交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笫六条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一)基本信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基础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得的行政许可及行政备案信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等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
4、号码、学历、取得的职业资格及注册情况等信息。(二)良好信息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供的反映依法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合同履约、业绩等信息,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省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给予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表彰奖励信息,参与制定或审核国家、省级、行业工程造价相关标准,为本市造价行业发展做出贡献,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信息。(三)不良信息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以及本办法正文及附件中列明的其他不良信息。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相关信用信息
5、的填报,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项下工程造价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第八条基本信息采集基本信息的采集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获取并纳入平台的数据信息为基础,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登录平台账户自主填报为补充。第九条良好信息采集(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绩信息,以上一年度的统计调查数据为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统计调查数据统一录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业绩信息由所属企业在平台填报。(二)成果文件报送由企业登录平台自行填报;(三)荣誉表彰等良好信息,由企业登录平台自行填报。第十条不良信息采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不良信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执法系统等渠道采集。第十一条建立异议信息申诉与复核
6、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信用信息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信息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填报申诉相关内容及联系方式,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一次性提交,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在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评价系统,按照最新版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1)、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2)对相关主体一年内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依托平台每日对归集审核的信用信息进行汇总,计算信用评价得分,生成对应信用等级,企业等级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
7、站公布,人员等级适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布。第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整改期间暂不对其进行信用信息评价,整改合格后恢复评价:(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二)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整改期间暂不对其进行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整改合格后恢复评价:(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
8、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信用评价得分二基础分值+良好行为得分-不良行为积分。其中,基础分值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赋予的初始分值。外省(市)进京承接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参与我市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的初始分值,按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评价得分的基础分值确定
9、相关省(市)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信用信息评价互认机制、联合惩戒机制等合作机制的,初始分值按机制确认的相关权重赋值。第十六条对信用评价结果实施信用等级管理。以信用评价得分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优、良、中、差”四等。具体划分为A、A-,B+、B、B-、C+、C、C-,D九级。按照信用等级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分别实施差别化监管。信用评价得分与等级对应关系详见最新版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等级划分标准(附件3)。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第十七条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差别化监管。(一)对等级为优(八)级的评价对象,以自律为
10、主、守信激励为原则,采取以下激励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 .在日常监管中大幅减少检查比例、频次和内容;2 .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3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定的其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二)对等级为良(B)级的评价对象,以监管和自律兼顾、适度激励为原则,采取以下激励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L在日常监管中适当减少检查比例、频次和内容;4 .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5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定的其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三)对等级为中(C)的评价对象,以监督督促、行业自律为原则,按照常规比例、频次及内容进行抽查。(四)对等级为差(D)的评价对象,以强化监
11、管、失信惩戒为原则,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 .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大监管力度;2 .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3 .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4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定的其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五)对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惩戒机制: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其出具的成果文件启动重点抽查;2 .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将其信用信息情况函告其住所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八条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实施差别化监管。(一)对等级为优(八)级的评价对象,以自律为主、守信激励为原则,采取以下激励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L在日常监管中大幅减少检查比例、频次和内容;3 .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4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定的其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二)对等级为良(B)级的评价对象,以监管和自律兼顾、适度激励为原则,采取以下激励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 .在日常监管中适当减少检查比例、频次和内容;2 .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3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定的其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三)对等级为中(C)的评价对象,以监督督促、行业自律为原则,按照常规比例、频次及内容进行抽查。(四)对等级为差(D)的评价对象,以强化监管、失信惩戒为原则,采取以下约束措施:L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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