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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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川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四川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
2、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检测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四川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四川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第二章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和管理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人员信息等。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3、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有关表彰奖励等优良行为信息。建筑市场主体被授予建筑市场优良信用信息目录(附件1)中列出的表彰奖励时,应被认定为建筑市场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建筑市场主体发生符合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标准(附件2)所列情形的失信行为时,应被认定为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第五条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行政处理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4、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以下统称“决定文书”)。第六条作出决定文书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标准要求,完整、准确地记录信息类别、代码、不良行为类型、法律依据、决定文书、处罚内容、失信等级、认定日期、信息公开期限等信息项,完成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归集。违法行为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司法判决书等其他部门的决定文书,认定并归集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认定、采集、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第八条按照“
5、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贝I,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集工程项目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第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机制,自不良信用信息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第十条优良信用信息由省级表彰奖励部门或省级相关行业协会自优良信用信息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主动归集四川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
6、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第三章信息公开和不良信用信息分级第十二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两年,并不得低于相应行政处罚期限。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为1年至两年,一般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为6个月至1年,轻微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信息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单位具体确定。第十三条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按照不同失信等级确定信息公开范围。轻微不良信用信息和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在四川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在四川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公开
7、后,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十四条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性质、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严重、一般、轻微等失信等级。第十五条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轻微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且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做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一般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按前两款规定认定为严重、轻微不良信用信息以外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第十六条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单位应
8、同时确定失信等级,具体分级标准应按照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标准执行。未确定失信等级或确定的失信等级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四川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将不予公开。第十七条经司法裁判文书认定的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过立案调查认定的不良行为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从司法裁判或立案调查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记入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第四章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经认定存在特定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四川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个人职业资格的;(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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