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执业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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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半爷市2佳健康局华举市医疗传薛局关孑印成半节市医疗机构上医务A兵HQH为监瞥管理为怯(弑行)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执业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对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和出现违规收费等行为进行严肃惩处,营造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的良好氛围,市卫生健康局和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定了毕节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毕节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毕节市卫生健康局毕节市医疗保障局2025年X月
2、X日华节市医疗机构彳修医务4兵弘Q行历爆格借理办/(弑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医疗机构精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执业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坚决惩处违法违规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建立源头治理的医保基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长效监管机制,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贵州省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
3、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经办规程(试行)贵州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构建“机构准入一人员执业一行为监控一部门联动一责任追溯五位一体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保基金使用行为监管体系,实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不断规范,医保基金违规使用发生率显著下降,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得以保障。第三条进
4、一步规范毕节市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公立、民营、个体诊所)及其注册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药学人员以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压实医疗机构管理人员的责任。第二章医疗机构准入与退出第三条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制定卫生健康事业规划,优化配置区域卫生资源,统筹考虑人口总量、年龄构成、城乡分布、流动性和健康状态及其发展趋势,科学规划医疗资源,实现均衡发展。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不予进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因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部门认定违规违法骗取医保基金行为情节极其严重的不良执业行
5、为、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造成患者伤害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登记机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医疗保障部门严格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规定对医疗机构开展医保准入和退出机制。第三章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第五条医疗保障部门加大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和处理力度,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退出机制,与卫生健康部门构建信息
6、互通、检查联动和线索互移机制,依法依规严格查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维护广大参保群众利益。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不规范管理和医疗行为,造成违法使用医保基金的,医疗保障部门严格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定,采取拒付医保基金、追回医保基金、并处违约金或罚金、暂停医疗机构(或相关科室)医保结算、中止医保协议直至解除服务协议等方式对其进行处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及时移交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
7、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骗取医保基金的,按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存在不规范管理和医疗行为,造成违法使用医保基金甚至构成欺诈骗保的,医疗保障部门严格按贵州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其落实“驾照记分”模式记分管理。骗取医保基金相关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构成骗取医保基金事实的,按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达到一定额度或性质恶劣的,将相关责任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八条医疗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保基金违规使用和构成骗取医保基金的线索及处罚结果抄送同级卫生
8、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机构和个人实行记分管理,并将其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和医务人员个人档案进行管理。第四章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第九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将其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挂钩,落实校验处置措施。并将记分情况与医院等级评审、医疗机构年度绩效考核和院长年薪考评挂钩。根据记分情形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向社会公开曝光或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暂缓校验处置,暂缓校验期满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条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
9、查等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必须对照记分管理对医院进行记分。县级执法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的监管,具体执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每月5日前将医疗机构记分管理情况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并将市级审批医疗机构积分管理情况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对全市记分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每月10日前将市级审批医疗机构记分管理情况报市卫生健康部门。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各地记分情况纳入对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和日常监管,并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记分管理工作的落实见效。第H一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1 .雇佣“医托”谋取不正当
10、利益的;2 .以“术中加价、价格欺诈、虚假诊疗”等欺诈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记8分:1 .骗取或套取医保资金,经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2 .卫生健康部门认定情节非常严重的不良执业行为。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L卫生技术人员配备达不到诊疗科目(专业)标准或诊疗服务要求的;2 .未按要求配备相关设施设备或缺少诊疗服务必备的设施设备;3 .未制定、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4 .医疗质量相关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诊疗常规、技术管理规范等专业问题,对医疗安全存在较大隐患的;5 .以谋利为目的向其他医疗机构介绍和输送病人的。第五章医务人员违法违
11、规行为记分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贵州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纳入医务人员档案管理,作为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等评定依据之一,并纳入信用管理。第十五条各级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医务人员日常记分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记分管理。通过医疗事故鉴定书、法院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督检查、质量控制、日常巡查、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等途径进行记分。第十六条个体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存在应予以记分的不良行为的,由辖区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实施记分。第十七条各级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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