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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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促进施工标准化和专业化分工,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新建、改(扩)建的公路水运工程。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应当依法进行,推行标准化施工,鼓励专业化分包。承包人可以依法进行劳务合作,但禁止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2、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以下称“施工分包”)的行业管理工作,制订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合同和劳务合作合同的示范文本等。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根据职责,依法对施工分包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施工分包管理,建立健全本项目施工分包管理制度,对承包人与分包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发现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制止
3、并依据合同约定和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将施工分包纳入监理范围;对承包人与分包人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分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资质、业绩等相关资料;对施工分包合同内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转包、违法分包的,监理人应当予以制止,并报发包人处理。第八条承包人应当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相关施工分包与劳务合作管理制度和台账,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统一管理,督促分包人按照规定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分包人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管理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承包人和分包人设立的现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与承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
4、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是与承包人、分包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办理了人事、工资关系以及社会保险的本单位人员。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第三章分包条件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分包,具体详见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不得分包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范围(见附件1)。除前款明确不得进行施工分包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外,发包人还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他不得分包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第十条承包人
5、依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中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第十一条分包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依法登记的法人资格;(二)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三)具有(自有或者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四)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以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其他单位工程以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具备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条件;(五)符合行业信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分包设置下列歧视性条款:(一)
6、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分包人条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和转包,但可以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开展劳务合作。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四条承包人可以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相应条件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鼓励承包人采取市场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分包人,并加强对分包人的履约管理。第十五条承包人应当在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前,将施
7、工分包申请表(见附件2)与分包合同等附件材料报监理人审查。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将审查通过的分包合同等附件材料连同施工分包申请表一并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是否同意分包的决定。发包人、监理人发现承包人提交的分包合同内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向承包人指出,并督促承包人整改。发包人与监理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分包合同的商业秘密,不得以合同审查的名义干涉承包人自主选择分包人。第十六条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可以参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8、制订的示范文本(见附件3)。承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分包合同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分包内容不属于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不得分包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范围明确的不得分包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或者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不得分包的工程;(二)分包合同内容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廉洁、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三)分包人具备与所承担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格条件;(四)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承包人(分包人)采用劳务合作的,应当依法与劳务合作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合同中应当
9、明确用工要求、劳务费用标准、结算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劳务合作合同可以参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见附件4),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务合作企业收取管理费。第十八条承包人不得低于成本价进行施工分包。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提交分包合同审查的同时提交书面说明和佐证资料,否则可以视为低于成本价分包:(一)以明显低于项目所在地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进行分包的,其中合理市场价格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低于承包人中标价格的80%控制;(二)承包人提取的分包管理费明显高于该分包工程市场利润水平的。承包人低于成本
10、价分包的,监理人不得审查通过其分包合同,并督促其及时改正。第十九条承包人应当建立并按实填写施工分包合同管理台账(见附件5)和劳务合作合同管理台账(见附件6),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廉洁、资金使用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合同、劳务合作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第二十条分包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接受承包人的统一管理,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经承包人审查后报监理人书面同意。分包人应当按照施工方案自行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资金使用等实施有效控制,向承包人负责,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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