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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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5)13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54号)等规定,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确保农田工程设施有效发挥作用,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25年8月4日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提升全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2、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定,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54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对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成的田块整治、灌排设施、田间道路、机耕桥、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开展的日常巡查、维修及养护,保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运行正常。第三条坚持省负总责、市级监管、县级主体、乡镇落实、所有者管护、受益者参与的工程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
3、田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省级政府对目标任务落实、资金筹措、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运营管护等负总责,市地级政府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要监管责任,县级政府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体责任”的规定,分级压实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营管护责任,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好管好用好。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护制度落实,完善管护机制,指导日常管护工作开展,组织相关评价等。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职责分工负
4、责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和机制,指导和监督乡镇或涉农街道(以下简称乡镇)落实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属地管理职责、明确日常管理机构(单位)、多渠道筹措落实管护经费、逐项目逐设施落实管护主体、因地制宜确定管护方式、开展管护人员技能培训等,确保工程设施长效管护和及时维修。第二章管护主体及责任第五条管护主体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工程设施所有权人。管护主体负责接收资产登记和管护移交,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养护、维修,履行对委托管护承接方或管护人员的管理责任,保障工程设施设计功能运行正常。第六条从事工程设施日常巡查与维护责任的管护人员应当熟悉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范围、数量、位置和管护要求等,具备与承担工作要求相
5、符的能力水平。第七条政府投入形成的工程设施,原则上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指导乡镇做好资产登记、管护移交和上图入库等准备工作,未明确管护主体的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乡镇应当按照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及时组织所有权人完成资产登记,形成资产交付清单,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工程设施所有权统筹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要求和标准,办理管护移交手续,按上图入库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和录入。第八条乡镇日常管理机构(单位)应当将工程设施权属登记、管护移交资料和上图入库数据及时报送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归入项目管理档案。管
6、护移交资料应当包含项目区四至范围、耕地性质和数量、工程设施清单和定点定位图表、管护移交责任书或合同(协议)等。第九条管护主体应当承担日常管护工作。委托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管护主体应当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明确管护人员或委托管护承接方的管护责任,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护合同(协议)中应明确具体管护人员、管护责任、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经费、管护期限和违约责任等。高标准农田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组织或个人,应当承担经营范围内单独或主要受益工程设施的日常管护责任,落实实际管护人员责任。高标准农田土地承包经营权未流转的,以及项目区多主体受益的主要工程设施,一般应由管护主体落实
7、管护人员进行日常管护。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购买第三方服务承接管护责任的,委托管护承接方应当落实实际管护人员并进行岗前培训。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积极推进工程设施纳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协同有关部门探索推进城乡一体化管护机制,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模式和措施逐步向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延伸。鼓励通过政府或管护主体购买服务、委托行业机构等方式,对水闸、泵站、电力设施等技术性较强的设施设备进行专业化维护。鼓励开展工程质量及管护保险,支持承保机构组织专业力量,对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建设主体进行监督,防范工程质量风险,及时理赔并解决工程运营管护问题。第十一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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