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25年).docx
《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25年).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25年).docx(1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7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5年7月31日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高质量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运行、指导、扶持、服务等活
2、动。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农民为成员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制定并落实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服务机构和队伍,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
3、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水利、林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业务指导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税务、自然资源、交通、科技、商务、粮食和储备、金融监管、气象等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不得侵犯成员合法权益。
4、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连接农户和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延伸现代农业产业链条,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第九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第十条对在支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服务带动作用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设立与运行第十一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5、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农业技术、信息服务,农业用水服务;(五)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六)依法开展的其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不受地域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计入农民成员比例:
6、一)户籍在乡村的;(二)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三)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的;(四)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单位中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者服务的职工。第十四条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领办创办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外出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科技人员、乡村建设工匠、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等创办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成员名册载明的成员应当与实有成员一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
7、度终了之日起九十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非货币出资的,按照章程规定进行评估作价;章程未作规定的,由成员(代表)大会评估作价,也可以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作价。以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出资的,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出资年限不得超过耕地、林地等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作价出资;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
8、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设立成员账户,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加强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不具备会计人员配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会计代理记账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或者聘任兼职会计人员。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除记载法律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记载下列内容:(一)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给该成员的份额;(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给该成员的份额;(三)成员从本社得到的盈余返还和剩余盈余分配等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转让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章程未作规定的,经成员(
9、代表)大会决定,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不得转让。第二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成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表决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或者书面委托同一户
10、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参加会议表决。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第二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立
11、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一百五十人以下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至少设执行监事一人;成员在一百五十一人至五百人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五人,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成员超过五百人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七人,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五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应当由成员社选派的人员担任。理事长、监事长(执行监事)不得在同一成员社中产生。第二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资金互助、信用互助等金融活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河南省 农民 专业 合作社 条例 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