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规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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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2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我省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依法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事项。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表达投诉请求或者举报、提出建议意见的公民、法
2、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为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统称为被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非执业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协调处理。第三条投诉举报的查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及时办理;(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三)疏导教育与惩戒警示相结合;(四)律师执业投诉举报与信访相分离。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做好投诉举报查处工作,接受群众的监督。第五条投诉举报查处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保障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查处案件档案,建立
3、立卷、归档、保管、统计分析等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投诉举报案件数字化信息归集,及时在浙江省律师管理系统上登记、更新投诉举报案件的办理进展。第二章办理机关第七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举报查处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由持有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第八条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的首次投诉举报,原则上由被投诉举报人注册地的律师协会办理,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转被投诉举报人注册地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的投诉举报,原则上由被投诉举报人注册地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被投诉举报人是律师,且因变更执业机构导致注册地
4、发生变化,投诉举报涉及的执业行为发生在被投诉举报人原注册地执业期间的,由原注册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现注册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助。投诉举报处理期间律师事务所变更注册地的,已经受理投诉举报的司法行政机关继续办理,现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助。同一个投诉举报涉及不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由其共同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第十条同一个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同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反映的,由律师协会办理。司法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的,由已经受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继续办理。第十一条投诉举报人对律师协会的调查处理决定不服,就同一事项再次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的,按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办理。第三章受
5、理第十二条投诉举报人应当明晰投诉举报的具体事项和请求,除匿名投诉举报外,还应当提供其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相关投诉举报事项的证据材料。投诉举报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投诉举报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证明。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接待投诉举报人走访,应清楚记载投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事项、请求、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目录等内容。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意见:(一)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告知投诉举报人。(二)属本机关办理的,应当受理,并分别向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出具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被投诉
6、举报告知书。(三)属其他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办理的,转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办理。(四)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投诉举报事项情节严重、情况紧急,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可以直接办理。(五)投诉举报事项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转有行政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办理。投诉举报内容不明,需要投诉举报人补正的,承办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诉举报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受理期限自司法行政机关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投诉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投诉举报,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投诉举报。第十五条司法行政
7、机关对转办的投诉举报,应当在转办的同时,将转办意见、办理机关、联系方式等告知投诉举报人。第十六条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一)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违反律师法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二)补正后,投诉举报内容仍然语焉不详,缺乏基本事实和理由,又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致使办案机关无法进行调查核实的。(三)匿名投诉举报或者投诉举报材料没有载明有效联系方式,致使无法调查核实情况的(投诉举报反映的基本事实清楚或者证据、线索明确,能调查核实的除外)。(四)投诉举报事项正在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正在调查处理的。(五)已经行政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或者司法行政机
8、关处理,没有新的证据而再次投诉举报的。(六)其他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权管辖的。对匿名投诉举报无需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告知书,可在投诉举报受理登记表中记载说明。第四章调查和处理第十七条投诉举报受理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事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材料。第十八条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的人员应不少于两名,重大、复杂案件可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人员与调查事项、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九条调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在调查笔录、记录中注明执法证号。第二十条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可以向投诉举
9、报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诉求,并就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内容与投诉举报人交流、沟通和解释,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应当听取被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事项的说明和申辩。被投诉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被投诉举报人是律师的,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协助调查工作。被投诉举报人不配合调查,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被投诉举报人在接受调查期间,不得转移、隐匿、毁损、涂改、伪造有关证据材料。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办理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可以先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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