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伤预防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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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工伤预防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降低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提升工伤预防管理服务质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由本省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工伤预防费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第三条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应遵循集体领导、依法依规、科学论证、公平公开、强化监管的原则。第二章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第四条省、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建立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
2、通运输、工会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第五条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本地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防治的现状及变化情况,研究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依法确定工伤预防项目,推广工伤预防先进经验,推动和监督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建立和调整工伤预防专家库。第六条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召开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工伤预防工作开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工伤预防项目采购、管理工伤预防专家库、推动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要求,做好工伤预防费的预算、决算管理,按规定拨付工伤预
3、防费,对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定期通报各领域工伤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诊断等有关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各领域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立项建议,监管各自领域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督促各领域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及时整改各类工伤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等隐患问题。工会组织负责监督用人单位落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维护好职工合法权)八Tmo第七条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完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工作机制,实现人员信息、事故信息、职业病信息和工伤保险相关数据信息共享。
4、第三章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第八条省级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每年6月底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工伤预防联席会议7月底前,通过会议集体研究方式确定本地区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通报各领域工伤事故伤害、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诊断等有关情况,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的建议,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根据本地区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统筹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国家统一实施的工伤预防计划、工程或项目等涉及的相关行业领域,原则上应纳入全省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全省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原则上应纳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的工伤预防
5、重点领域。第十条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5日内将研究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向社会公开,并发布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第四章工伤预防项目确定第十一条工伤预防项目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效率,实现减少工伤事故和降低职业病发生率的目标。第十二条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发布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申报指南要求,于每年8月底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拟定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提交项目申报表(附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3)、实施方案等材料。下一年度拟定开展的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人
6、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每年8月底前提出立项建议(附件4)。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之外的社会组织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作为工伤预防立项建议的参考。第十三条工伤预防项目应围绕工伤预防重点领域,按照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科学编制,明确实施时间、服务内容、费用预算、绩效目标等内容。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还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优势,带动中小微企业开展工伤预防。第十四条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十五条工伤预防项目服务内容不得超出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范围。提供媒体宣传服务的,应明确播放
7、内容、版面、频道、栏目、次数、时段、时长、版面、期限、期数等;制作工伤预防宣传成品的,应明确成品来源、规格、样式、数量、发放对象等;开展宣传活动的,应明确活动时间、内容、方式、范围、参与对象等。开展工伤预防培训的,应明确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培训时长、培训内容、课程开发、教材建设、师资力量、实训场地、设备配备等。第十六条工伤预防项目费用预算应与服务内容、绩效目标和实际需求相匹配。印制工伤预防纸质宣传品、制作工伤预防宣传片的,费用预算不得超过湖北省省级印刷服务费和宣传片制作费预算支出标准(鄂财预发2024)18号)规定的彩印费、三类宣传片费用标准。开展工伤预防培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费用预
8、算不得超过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鄂财行一发12017)20号)省内二类培训综合定额费用标准。第十七条工伤预防项目应结合项目实际明确绩效目标。根据不同项目类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绩效目标:(一)宣传项目:按时完成工伤预防项目全部服务内容。开展宣传活动的,活动参与对象对宣传内容的知晓率不低于85%。(二)培训项目:按时完成工伤预防培训项目全部服务内容,用人单位和职工满意率不低于90%o第十八条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期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汇总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提交的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材料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伤预防立项建议。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告知项目提交组织
9、或提出部门进行完善,并在15日内重新提交或提出:(一)申报材料、立项建议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的;(二)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时间、服务内容、预算金额、绩效目标不符合规定的;(三)存在与其他申报材料及立项建议重复或雷同的;(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重新提交或提出的申报材料或立项建议仍然存在以上问题的,不列入下一年度拟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近3年存在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评估验收不合格,或存在拒绝工伤预防项目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情形的,巾报的工伤预防项目不得列入下一年度拟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第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从工伤预
10、防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三人以上的单数,下同)成专家评委会,对巾报材料和立项建议符合要求的工伤预防项目进行立项评估并提出项目优化的意见建议。第二十条工伤预防项目立项评估采取评分制,评分标准见附件5o第二十一条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结合本地区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工作重点,以及下一年度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集体研究确定纳入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并向社会公开。纳入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立项评估评分原则上不得低于75分。年度预算不足以安排所有工伤预防项目的情况下,应当在预算范围内优先安排以下工伤预防项目,并按照立项评估分数高低安排剩余工伤预防项目:(一
11、国家计划或要求统一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二)行业领域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急需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全省各级工伤预防费使用上限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将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伤预防项目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入下年度工伤预防费支出计戈第二十三条工伤预防费年度预算批准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当年拟实施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第五章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第二十四条根据不同情形,工伤预防项目由以下组织或单位负责实施或提供服务:(一)由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原则上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
12、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可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二)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推动组织项目实施。(三)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其费用金额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可协议确定服务机构。工伤预防项目政府采购需求或协议确定服务机构的标准,可参照湖北省工伤预防项目评分标准(附件5)
13、结合工伤预防项目实际提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直接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委托实施的第三方机构、参照政府采购法选择的工伤预防服务机构以及协议确定的服务机构均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预防项目服务单位。第二十五条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业务范围包括相关宣传、培训业务,无重大违法记录;(二)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两年及以上并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直接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除外);(三)具备相应资质的工
14、伤预防项目专业人员。实施工伤预防宣传项目的,至少应具备3名以上专职宣传人员。专职宣传人员应具有相关行业领域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三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具备三年以上相关行业领域宣传工作经验。实施工伤预防培训项目的,至少应具备3名以上专职培训管理人员,5名以上专职培训教师。培训教师应具有相关行业领域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三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具备三年以上相关行业领域教学经验。(四)具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条件。实施工伤预防线下培训项目的,应具备固定、独立、相对集中,且至少有一处使用面积120Itf,能容纳80人同时开展培训教学的教学场所及配套教学设施;实施工伤预防线上培训项目的,应具备开发视频
15、教程、开展网络培训教学和互动交流、管理培训信息等功能的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五)未被主管部门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和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六)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涉及专业领域的工伤预防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在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增加工伤预防项目服务单位的资质及条件等要求。第二十六条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直接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应当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应与其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协议、服务合同应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工伤预防服务协议(合同)范本由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条工
16、伤预防项目应确定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推进、跟踪管理和评估验收等工作。由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指定成员单位部门为项目管理部门;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提出项目的成员单位部门担任项目管理部门。第二十八条工伤预防项目管理部门应对工伤预防项目下列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填写工伤预防项目跟踪管理情况表(附件6):(一)宣传方案、培训方案实施情况;(二)履行工伤预防服务协议(合同)进度情况;(三)服务机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情况;(四)工伤预防项目服务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五)其他需要跟踪检查的情况。对工伤预防项目的跟踪次数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相关
17、部门和单位在跟踪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书面告知工伤预防项目服务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第二十九条工伤预防项目完成或协议(合同)到期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评估验收。其中,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直接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工伤预防项目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对照工伤预防服务协议(合同)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附件7)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由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通过适当方式组织评估验收,评估验收报告报项目管理部门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8、门备案。评估验收报告作为开展下一年度项目重要依据。评估验收报告作为该项目费用结算以及开展下年度项目的重要依据。工伤预防服务协议(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目标等全部完成的,项目评估验收结论为“合格”;服务协议(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目标等未完成的,由工伤预防项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或整改期限结束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验收,整改合格的,项目评估验收结论为“整改合格”,否则为“不合格”。第三十条参与同一工伤预防项目的竞争单位,不得作为该工伤预防项目的评估验收单位。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三十一条工伤预防费用于下列工伤预防项目的支出:(一)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二
19、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第三十二条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具体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规定执行。省、市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具体包括:(一)已实施未完成、拟定下一年度完成的工伤预防项目尾款;(二)拟定下一年度开始实施、下一年度完成的工伤预防项目预付款和尾款;(三)拟定下一年度开始实施、跨年度完成的工伤预防项目预付款。第三十三条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全省年度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其中,省本级年度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上
20、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0.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年度工伤预防费使用原则上不超过本地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2.6%o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经工伤预防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拟纳入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在工伤保险基金年度预算编制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时间、服务内容、预算金额、绩效目标等不符合规定,或无工伤预防项目编列工伤预防费预算的,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初核、汇总审核时应对相应预算金额予以核减。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第三十四条工伤预防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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