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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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提高监督抽查质效,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结果处理工作是指依照相关规定,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进行处理的活动。包括检验结果送达与转交、异议处理、立案查处、整改复查、技术帮扶、信息发布等内容,其中涉及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
2、执行。第三条省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办本级结果处理工作,具体承担检验结果汇总整理、异议处理、结果转交、技术帮扶、信息发布等工作。市(州)、县(市、区)及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市县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省抽中发现的本辖区内不合格结果进行后续监管等工作,具体承担不合格结果的送达、责令改正、立案查处、整改复查、处理情况报送、技术帮扶等工作。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根据省局的委托承担产品检验结果送达、统计分析、异议检验;承担市县局组织的复查检验等工作。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查找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配合市场
3、监管部门开展不合格产品处置和整改复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平台内经营者进行整改,依法采取删除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第二章检验结果送达第四条承检机构应在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后7日内,向被抽样生产者(含标称生产者,以下统称:生产者)、销售者(含电子商务经营者,以下统称:销售者)寄送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并将检验结果录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第五条承检机构应在出具不合格检验报告后7日内,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和省局寄送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等相关文书,并将检验结果录入信息系统。通过网络抽取样品的,还应当同时书面告知电
4、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六条承检机构可通过邮递方式寄送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并确认不合格报告签收情况。未成功送达的,承检机构应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取得联系并再次寄送。仍无法送达的,承检机构应将有关信息报省局,由省局公告送达或委托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送达。第三章异议处理第七条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事项存在不同意见的(以下简称:异议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省局提交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需提交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产品检验报告等能够证明被抽样产品合格的材料。(二)对抽样过程、检
5、验方法、标准适用等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标准技术文件等能够证明异议理由成立的材料。(三)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产品包装或者实物比对、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生产销售记录和凭证等能够证明异议理由成立的材料。(四)对其他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应材料。第八条异议申请人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省局应组织原承检机构、抽样机构分别对检验项目、样品是否具备复检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异议申请人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申请受理结果通知书。经研究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省局应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要求的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并向原抽样机构、复检机构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任务书
6、明确复检任务和要求。复检工作原则上不由初检机构承担。经研究不需要复检或不具备复检条件的,省局应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申请受理结果通知书中告知异议申请人不予受理结果及原因。第九条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申请受理结果通知书7日内,派员到指定地点与原抽样机构人员核对确认复检样品,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样品确认书,办理复检手续。异议申请人、原抽样机构人员均确认样品完好、符合复检条件的,原抽样机构人员负责将复检样品移交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异议申请人不能派员按时到达指定地点确认样品的,应向省局提交书面委托书,由原抽样机构人员代为核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进行样品核对确认的,视为放弃
7、复检申请。复检机构收到备用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方式检查记录备用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备用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第十条异议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复检或调查核实工作,维持原检验结论:(一)隐匿、转移(更换)、变卖、损毁(处理)已抽查封存样品的;(二)未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申请受理结果通知书的要求在7日内办理复检手续或拒绝配合复检工作的;(三)对样品真实性有异议,但不配合调查核实,导致调查核实工作无法开展的。(四)异议申请人撤回异议和复检申请的。第H条省局应根据复检结论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检验结论的决定,并将产品质量监督抽
8、查复检报告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对复检结论不认可的申请不予受理。第十二条复检费用由异议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省局承担。复检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和样品移交产生的相关费用。异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复检的,已发生费用不予退回。第十三条异议申请人对抽样过程提出异议的,省局应当根据异议申请人、原抽样机构、原承检机构等提供的相关材料作出综合判断;必要时,组织第三方专家进行论证。异议成立的,应当撤回原检验结论,并适时组织重新抽样;异议不成立的,应当维持原检验结论。第十四条异议申请人对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提出异议的,省局应当调阅相关材料
9、必要时,组织第三方专家进行评估,由专家出具书面参考意见。异议成立的,应当撤回原检验结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维持原检验结论。第十五条异议申请人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省局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向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发送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市场监管部门应在10日内将调查核实情况书面报告省局。异议成立的,抽查结果不公开标称生产者信息;异议不成立的,应当维持原检验结论;经综合研判无法确定的,监督抽查结果公开标称生产者信息,标注为涉嫌假冒。第四章不合格结果处理第十六条监督抽查结果为不合格的,省局应在异议处理申请期届满后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后处理单
10、位)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移交处理通知书(省内),标称生产者为省外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移交处理通知书(省外)。第十七条后处理单位应在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移送处理通知书15日内,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改正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第十八条对产品存在一般质量问题,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关于不予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且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证明不存在主观过错的,可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后处理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市场监督管
11、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发现辖区内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后处理单位还应按照消费品召回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一)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四)失效、变质的;(五)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第十九条省局应当将本级监督抽查结果信息推送国
12、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抽查不合格信息申请信用修复。对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后处理单位应依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按相关规定管理。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第五章整改和复查第二十条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后处理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按以下要求在6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后处理单位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一)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
13、二)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查明不合格原因,查清质量责任,采取措施完成整改工作;不合格产品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配合生产者查明不合格原因,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三)对库存不合格产品及承检机构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并妥善保管,等待后处理单位依法处置;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主动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使用者停止使用。(四)对因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继续销售,并向后处理单位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五)根据后处理单位要求,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六)在规定时间内完
14、成整改后,向后处理单位提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复查申请书申请整改复查。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销售的,或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生产、销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必须进行整改。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第二十一条后处理单位应当在接到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提交的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开展整改复查。整改复查包括复查检验和现场检查。第二十二条后处理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和复查检验。不合格产品已停产的,可抽取同类产品进行复查检验。后处理单位应在接到检验机构的复查检验报告后7日内向受检单位送达检验
15、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复查检验结果通知书。复查所需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无偿提供,复查检验费用原则上由后处理单位承担。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后处理单位比照本规定第三章内容处理。第二十三条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后处理单位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现场检查验收应对整改方案进行逐条核实,对整改措施的有效性予以确认,对整改结果和产品质量状况予以评估,并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复查申请书上予以记录。第二十四条后处理单位应根据复查检验结果和现场验收情况,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整改复查结果通知书告知复查结论。对实施现场检查的,
16、现场检查通过且复查检验未发现不合格方可视为整改复查合格。产品仅标识(标签、标志)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或法定要求导致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后处理单位在核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整改情况时,能够判断其整改后的产品标识(标签、标志)符合相关标准或法定要求,可直接认定其复查合格。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逾期未出复查申请的或复查不合格的,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后处理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结果通过信息系统报送省局,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抽样生产者或销售者整改报告、复查检验报告(若有)、不合格产品处理情况的证明材料、不合格产品召回情况的证明材
17、料(若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立案审批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复查申请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二十六条省局可以通过省局网站、网络官方账号等途径,统一向社会发布本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未经省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或泄露监督抽查信息。对涉及社会稳定的公共安全类、日用消费类监督抽查信息,还应组织相关机构进行产品质量风险评估,必要时发布消费警示。第二十七条发布的信息应客观准确,主要内容包括:(一)监督抽查产品种类等基本信息;(二)产品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三)不合格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不符合项;(四)存在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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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 市场 监督 管理局 产品质量 抽查 结果 处理 工作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