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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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管理工作,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414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实施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第三条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按照省负总责、市级监管、县乡实施的原则,各负其责,分级管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部署、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适时开展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组织实施方案审批、整体验收和成效评估等。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管所辖市域范围内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对实施方案组织审核并
2、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开展项目阶段性检查、整体验收初验和竣工验收审核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谋划和管理县域内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范围内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步审核,负责制定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县域内的项目和资金整合,分年度核算新增耕地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开展阶段性验收、整体验收的自验。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渠道不乱、各负其责、集中投入、形成合力”的原则,协调各部门共同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合理安排各部门的项目和资金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集中,负责本部门子项目管理工作。第五条
3、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包含选址申报、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阶段,实施周期一般为三年,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第二章选址申报第六条结合县(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以县域为统筹单元,原则上以一个乡镇为实施单元;允许条件成熟的县(市、区)结合实际探索开展跨乡镇整治。第七条有意愿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乡镇可积极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依据申报情况科学确定实施单元。第八条具备以下条件的乡镇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1 .空间布局优化、耕地集中连片整治、建设用地腾挪盘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提升潜力高,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区域;2 .资源禀赋好,产业优势强和产业对项目的
4、实施支持力度明显的区域;3 .所在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有较强的资金保障、组织协调、基层治理能力和当地群众拥护支持的区域。4 .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权益,接受群众监督,运用好村民议事决策机制,取得村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第九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单元,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项目选址建议书,项目选址建议书要达到预可研深度。第十条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申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并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项目选址建议书。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选址建议书进行审核,通过后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市级上报的项目选址建议
5、书组织专家和相关处室审查,并开展实地踏勘,专家通过评审后,纳入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储备项目库。第三章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按实施单元共同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第十二条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编制以县(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在县域统筹谋划的基础上,以满足底线要求为前提,以功能利用为导向,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工作底图,合理提出空间布局优化措施,明确整治目标、内容、标准、具体项目安排、资金保障措施和实施期限等。第十三条实施方案编制内容、成果和格式要求参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指南(试行),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L实施方案内容完整、表述准确、图
6、数一致;2 .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统筹协调土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项目布局等各类乡村建设行动,分区分类安排子项目,编制项目建设规划总图;3 .保持空间布局总体稳定,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整治区域内建设用地面积不增加,城镇开发边界基本稳定,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目标不降低;4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坚持总体稳定、微调优化原则,重点对布局零星、破碎、散乱和配套设施不完善、不便耕种的地块进行调整,调整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所涉乡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的5%;5 .涉及三区三线局部优化、零星分散低效用地整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权属调整等相关内容的,将调整
7、内容统一纳入实施方案,形成专章;6 .明确各子项目资金落实途径,资金投入和产出平衡;7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原则上应在全域实施范围内实现平衡,确因自然禀赋和地理条件限制等因素无法平衡的,可在县域范围内平衡;8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应符合当地特色文化保护和乡村风貌传承要求;9 .实施方案应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一致,涉及修改规划,应经法定程序批准,其中涉及“三区三线优化或调整的,应在实施方案批准后将整治区域逐级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框定规划底图,并在相关子项目验收后按程序逐级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方可作为规划管理、用地审批和执法的依据。其他有关规定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
8、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4149号)相关要求执行。第十四条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同实施单元的乡镇人民政府广泛征询村民意见,并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再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涉及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取得一致性意见后,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县级上报的实施方案开展论证审查工作,重点对涉及“三区三线优化调整的内容进行论证,形成一致性意见后,将实施方案、县级有关部门意见、市级审查意见等材料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
9、施方案,组织相关处室局和专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复。第十五条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验收、监督和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执行。第四章实施管理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县级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实施周期内有序开展各子项目实施。第十七条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内各类子项目,按照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要求,由各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按程序分别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各县级相关主管部门按年度将子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搭建全域土地综合
10、整治实施、运营和管理平台,有序引导村民积极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在职责明晰、监管有效的前提下,鼓励县级人民政府探索子项目整体立项审批的管理模式,简化审批流程,统一进行工程设计,整体推进项目实施。实施时要依法依规履行立项和招投标程序,严格执行相关行业规范。第二十条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资金和农民意愿等发生变化而造成整治难以按实施方案完成的,可进行实施方案调整。实施方案调整应按照整治方向不偏移、整体目标不降低、底线思维不突破”的要求进行。L不涉及“三区三线优化调整的,由子项目责任单位按照程序变更,并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2 .涉及三区三线优化调整的,按相关程序执
11、行;3 .涉及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范围调整、实施期限延长和项目撤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方案调整方案或撤销申请,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第二十一条支持乡镇人民政府选择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经营主体协同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和乡村产业项目建设。项目实施中,对于当地群众可直接参与的,应鼓励群众以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实施。第五章竣工验收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分子项目验收和整体验收。子项目验收按照竣工一个验收一个原则,子项目验收完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自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初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终验。第二十三条子项目验收由县级相关行业部门依据行业管理办法
12、及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子项目验收,并组织开展验收报批、数据库更新、地类变更等手续,其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项目,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后,报自然资源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及时向社会更新调整后的永久基本农田位置。第二十四条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整体实施完成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照实施方案全面梳理核实项目总体实施情况和子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开展自验并形成整体自验报告,验收不合格的,督促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验。第二十五条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验收标准对项目完成情况开展初验,验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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