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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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的实施意见,强化我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发布与调整更新、实施与应用、监督与保障等工作。未列入本规定的,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相关条款执行。第三条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同级党委和政府部署及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与调
2、整更新、组织实施、宣传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统计、林业、能源、气象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领域的信息共享、实施应用和监督管理。第二章方案制定发布与调整更新第四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当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二第五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等,根据生态环境部工作方案和工作要求开展定期调整。第六条按照“谁发布、谁更新的原则组织实施动态更新工作,并向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动态更新备案申请。更新备案中的论证程序
3、按以下情形分类履行。(一)生态环境管控单元边界不变,仅涉及因法律法规有新规定需联动更新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可不开展科学论证。(二)涉及优先保护单元更新的,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科学论证,其中,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依法依规调整和其他依法取得征占用手续的,可不开展科学论证。(三)其他情形,由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科学论证或提供相应支撑性文件。第七条备案机关收到动态更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完整性、内容规范性、技术合理性进行审查,原则上应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补正修改时间)反馈备案意见。备案意见包括以下情形:(一)对审查中没有发现问题的直接予以备案;(二)对基本符合备案要求,
4、但存在个别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技术分析不到位等情形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报备机关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按备案机关要求提交补正备案信息,逾期应重新申请备案。报备机关完成备案后按程序发布实施。动态更新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地图管理等有关规定。第三章实施与应用第八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协同推进空间保护和开发格局的优化。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维护生态安全格局,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点管控单元以将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为核心,优化空间布局,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
5、和环境风险防控。第九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指导;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本地区落地应用。第十条省、市有关部门应当运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一)涉及区域开发建设活动、产业布局优化调整、资源能源开发利用等政策制定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二)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区域、流域开发利用规划时,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衔接。(三)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时,分析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符合性。第H条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
6、环境源头预防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一)在规划环评中,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空间管控与宏观指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充分论证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并提出优化调整建议。(二)在项目招引时,应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产业园区内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降低环境风险、推动绿色发展。(三)在建设项目环评中,做好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充分论证是否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对不符合的依法不予审批。(四)在环境管理中,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生态、水、大气、噪声、土壤、固废等环境管理要求相结合,加强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差异化管控,推动解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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