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旅游条例(2025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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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5第7号)贵州省旅游条例已于2025年5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5年5月29日贵州省旅游条例(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旅游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
2、二次修正2025年5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促进与发展第三章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开发第四章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第五章旅游安全与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促进与发展、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开发、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旅游安全与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坚持守正创新、提质增效、融合发展,统筹政府与市场、供给与需求、保护与开发、国内与国际、发展与安全,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深化文旅体融合,丰富旅游业态,打造“多彩贵州”文旅新品牌。发展旅游业应当促进创业就业、乡村振兴、改善民生,将旅游业打造成为支柱产业、民生产业、幸福产业,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
4、业规划、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旅游宣传推广、旅游公共服务等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能源、体育、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旅游业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鼓励逐步通过减免门票、免费开放景区和设施等方式体现公益性,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第二章旅游促进与发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推进旅游业与文化、科技、教
5、育、商务、体育、建设、交通、工业、农业、林业、水利、地质、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气象、养老等相关产业和行业融合联动发展,促进旅游大数据产业、大健康医药产业和旅游装备制造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第七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旅游发展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旅游业发展。拓展和创新旅游企业投资融资渠道,加大对小型微型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的扶持力度,推进旅游项目产权与经营权交易平台的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合理预留旅游建设用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的旅游项目
6、依法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求。鼓励依法利用废弃矿山、工厂闲置土地等进行旅游开发。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要旅游城镇和旅游业重点发展地区的供水、排水、供电、通信、邮政、环保、环卫、林业绿化、消防、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停车场、旅游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文化遗产保护、文化设施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要旅游城镇和旅游业重点发展地区的区域开发、市政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兼顾景观效果、文化特色、民族风情、旅游功能和相关旅游设施建设。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优先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建设项目,完善旅游公共交通停车场(站)、充电桩、旅游标识、防护等
7、配套设施建设,完善为散客和自备车旅游者服务的旅游交通体系。公共客运相关规划的制定,应当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公共客运线路、站点和公共厕所等配套设施设置,应当兼顾旅游发展的需要。在没有停车站点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等旅游场所出入口,公安、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范就近设置旅游客运包车临时停靠上下客站点。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信息、救助、投诉处理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化,提高游客满意度。第十二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益性线上旅游咨询服务平台,重要旅游城镇和旅游集散地应当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和相应的旅游咨询站(点)O机场、
8、宾馆、饭店、车站、游客集散中心等旅游者聚集的场所,应当摆放有关部门提供的免费旅游宣传品,鼓励有条件的场所设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游客集中的节假日前、节假日期间和其他旅游高峰期,逐日及时向社会发布重要旅游景区及周边的游览、住宿、交通等旅游接待状况信息。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智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整合各级政务智慧旅游平台,优化管理、宣传、服务等智慧旅游功能,提升文化旅游业数智化发展水平,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智慧旅游服务平台。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创新开展智慧旅游服务。第十四条旅游景区和旅游服务场所,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的
9、特点,优化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等线下服务方式,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辅助器具、咨询引导等无障碍服务。旅游景区和旅游服务场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母婴照护提供便利。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和旅游服务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或者改造无障碍设施、辅助休息设施。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旅游景区和旅游服务场所提升涉外旅游服务能力,对接国际标准,体现贵州特色,丰富国际旅游产品和服务供给,打造世界旅游目的地。第十五条加强旅游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提高旅游经营者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形象宣传推广。鼓励电视台、网站、报刊、电台、自媒体等媒体宣
10、传本地旅游良好形象。旅游主管部门在主要交通干线和公共场所设置旅游形象公益广告,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民航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鼓励、支持旅游经营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旅游营销活动,开拓国际国内旅游客源市场。第十七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项目库,提供信息和相关服务,引导具有市场潜力和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投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旅游业发展,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旅游业。鼓励建立大型旅游企业集团,支持旅游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和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第十八条推进旅游景区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旅游景区可以依法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经营权的出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让旅游景区经营权的
1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协调、整合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开发,消除区域之间壁垒,推进区域旅游合作。跨行政区域且不宜分割的旅游资源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开发。鼓励省外、境外旅行社与省内旅行社依法开展旅游合作。任何部门、旅游经营者和个人不得妨碍外地旅行社在本行政区域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第二十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统计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并在统计制度范围内开展旅游统计调查和分析预测。交通运输、商务、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开展旅游统计工作。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客运单位、旅游
12、饭店等旅游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等统计资料。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才引进、教育培训等措施,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旅行社提质升级,适应境内外游客多元化的需求,提升涉外旅游专业化服务能力。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科研单位应当加强对各类、各层次旅游人才的教育、培养和技能培训,加强旅游科学研究。旅游、教育、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学校及科研单位的旅游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心理疏导,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能力。第三章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开发第二十二条省人
13、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程序发布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重要旅游城镇和重点发展地区布局,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与相关产业和行业融合发展、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旅游发展
14、规划应当对乡村旅游发展作出安排。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防止资源环境破坏、无序开发和重复建设。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重点旅游资源,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旅游专项规划。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确需调整的,原组织编制的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评估论证,并按原编制程序办理。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旅游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第二十五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
15、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互衔接。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空间利用、设施共享、景观建设和功能扩展等需要。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对适宜发展旅游产业的村庄应当合理安排旅游建设用地。第二十六条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建设规模和建筑风格应当与周
16、围景观相协调。禁止开发建设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有关部门审批旅游建设项目,应当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和民族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正确把握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关系,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保持特有的历史风貌、民族特色、地方特色。政府投资建设的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并加强项目决策评估。第二十七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评价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和旅游资源动态更新机制,适时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林业、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制定重要旅游资源保护方案。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旅游主
17、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和旅游地居民的资源和环境保护意识。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知识,劝阻和制止旅游者破坏旅游资源和环境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旅游精品战略,培育旅游品牌,推动旅游发展方式由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升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多样化的旅游产品体系,支持各行业依托当地特色资源开发旅游产品,鼓励业态创新、服务创新,丰富和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发展文化旅游、山地旅游、乡村旅游、体育旅游、研学旅游、会展旅游、康养旅游、工业旅游、水上旅游等旅游
18、业态。鼓励结合文化场所、城市综合体、休闲街区、小城镇、产业园区、农业园区建设新型旅游景区、消费集聚区。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开发和推广文创产品,完善旅游配套设施,提升旅游便利性。支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红色文化纪念场所提升旅游服务功能,提供免费的讲解服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鼓励和引导数字内容生产、创意设计、演艺、文化娱乐、网络视听、电子竞技、动漫游戏、影视制作、文化会展等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林业、民族宗教等有关
19、部门应当推动有条件的村寨进行景区化建设,完善旅游功能化设施。开展乡村旅游的乡镇和村,应当利用乡镇文化站、村级文化中心等场所设置地方文化展示、旅游咨询、小规模集散等旅游服务功能。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的推介,为乡村旅游经营者提供培训,引导乡村旅游经营提高服务质量。旅游资源所在地的村(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用入股、租赁、合作等方式参与所在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鼓励和支持依法利用闲置集体用地、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等开展旅游经营。第三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利用各种桥梁资源开发相关旅游产品,对具备条件的公路服务区进行景区化建设或者改造,完善旅游功能化设施
20、在有条件的路段因地制宜设置风景道、观景台、交通驿站和汽车营地等旅游交通休闲设施。鼓励和支持利用工业遗产资源,开发观光、体验、科普、研学等工业旅游项目,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线路。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用品、户外休闲用品和旅游装备制造业。第三十三条鼓励挖掘和宣传地方饮食文化,支持黔菜创新和改良,打造推广特色美食产品、美食品牌,培育壮大餐饮市场主体,提升旅游餐饮服务水平。第三十四条鼓励依托白酒、茶叶、药材、食品等本地特色产业开发旅游商品,支持传统工艺品和土特产品创新发展,激励新型旅游商品创意研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监督旅游商品质量,培育地方旅游商品品牌。鼓励旅游商品经营者为旅游者购买商品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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