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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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履行专利管理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
2、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三)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
3、守法。(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第五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一)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
4、0%部分(含本数)。(四)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含本数)。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障碍消除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二)一般过失导致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发现不应接受委托后,及时终止委托行为,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三)一般过失导致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发现
5、不应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业务,及时终止专利代理师的专利代理业务,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四)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第七条专利代理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未按照专利代理条例规定进行备案,障碍消除后,及时办理备案的;(二)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除法律、行政法规
6、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八条对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
7、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第九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危害程度较轻,包括但不限于对专利工作正常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相关公众误导作用较小等;(二)危害范围较小;(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四)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第十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二)一般过失导致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
8、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终止代理行为,并且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三)一般过失导致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终止专利代理师的专利代理业务,并且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四)其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六)主动供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七)配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H条专利代理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未按照专利代理条例规定进行备案,在责令改正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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