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收入确认方式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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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收入确认方式探析合同能源管理是于20世纪70年代在西方国家兴起并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其实质就是以用能单位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服务公司全部成本及合理利润的节能业务方式。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所谓合同能源管理,就是由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培训、维护甚至节能量监测等一条龙综合性服务,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回收投资成本及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二、合同能源管理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用能单位在零投资、零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节能效益,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支付节能改造项目成本,合同期满后可
2、免费获得该节能设备;2、能源服务公司先垫付资金为用户进行节能改造,因此承担了资金使用成本和投资回收的风险,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投资的收益往往比节能设备即时卖断方式的利润空间要大。3、节能设备由能源服务公司投资建设,在合同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能源服务公司,使用权属于用能单位。合同期满,节能设备一般无偿赠送给用能单位。三、合同能源管理国家相关政策1、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简称25号文),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完善会计制度。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
3、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从政策上、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以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2、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0年8月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合同能源管理的标准定义为: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3、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明确“鼓励公共机构推行能源托管服务”。4、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提出“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咨询、诊断
4、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5、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鼓励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6、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2022年9月7日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服务要按照法律法规开展政府采购,一般适宜按照服务类型进行采购,以托管费暂估价作为最高限价,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具体的政府采购方式。提出服务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10年,突破了政府购买服务不超过3年的约束。在众多政策背景下,节能
5、服务公司如何对其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特别是如何对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进行收入确认以公允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众多财务报告使用者普遍关注的问题。但由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较为特殊,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商品销售、提供劳务、建造合同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企业会计准则及其指南、讲解等也未专门对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收入确认提供明确的指引,致使在实务中各企业财务人员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操作,会计处理方法存在较大差异。由于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会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导致各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财务报告使用者无法通过财务报表准确了解节能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一现象违背了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会计信
6、息质量要求中可比性原则的要求。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暂未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进行明确规范。近年来关于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理论研究也有不少,而在实践中,不同的节能服务公司及用能单位、或合作方式不同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其会计处理也是方法各异。在此笔者想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因此,本文拟就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收入确认问题展开探讨。四、合同能源管理的五种模式1、节能效益分享型:在项目期内,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分享节能效益。节能改造工程的投入由双方共同承担或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项目完成后,经双方确认节能量后,按照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项目结束
7、后,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这种模式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2、能源费用托管型:用户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出资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双方约定将该能源系统的能源费用交节能服务公司管理。系统节约的能源费用归节能服务公司。项目结束后,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3、节能量保证型:用户投资,节能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效益。项目实施完毕后,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效益,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这种合同适用于实施周期短、能够快速支付节能效益的节能
8、项目。4、融资租赁型:融资公司投资购买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并租赁给用户使用。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对用户的能源系统进行改造,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量进行测量验证,担保节能效果。项目结束后,节能设备由融资公司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5、混合型:由以上4种基本类型的任意组合形成的合同类型。合同能源管理结算方法只要是有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节能量保证型、融资租赁型以及混合型五大类。我们在进行合同能源管理结算时,首先要将他们进行分类,然后再进行结算。五、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准则适用合同能源管理主要依赖于特定的节能设备进行,因此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关键是节能设备的核算
9、而会计核算的基础是会计准则的适用。在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根据不同的合同条件,对节能设备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以下观点或方法:(一)视为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节能设备生产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向用能单位提供自产的节能设备及节能服务,并分享节能效益,这种情况下,节能设备作为存货核算,其实质类似于分期收款的节能设备和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0年8月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合同能源管理的标准定义为: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此观点
10、认为节能服务公司对购建的节能项目虽然在合同期内拥有所有权,但最终将移交于用能单位所有,所有权在合同期满后发生转移,因此应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视为商品销售业务,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由于用能单位系分期支付款项,而资金具有时间价值,节能服务公司延期收取的款项具有融资性质,所以应按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其实质类似于分期收款的节能设备和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具体处理方法为:按用能单位各期支付的不受节能效益额影响的固定金额以及受节能效益额影响的变动金额的估计数之和确认长期应收款,收入以长期应收款折算现值确定,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二)作为建造业务处理此观点认为节能服务公司一般均是专门从事新能源技术开
11、发和能源工程安装的公司,其并非商品制造销售企业,节能项目的盈利点主要来自公司的新能源技术和能源工程安装方面的专长和经验,所以节能服务公司实质上主要是在为用能单位建造节能项目,因此应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作为建造业务,确认建造合同收入。由于用能单位系分期付款,节能服务公司在进行收入确认时同样需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具体处理方法为:根据建造合同准则于各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业务收入。确认收入的总额为用能单位各期支付的不受节能效益额影响的固定金额与受节能效益额影响的变动金额估计数之和的折算现值,长期应收款与收入的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方式相比,仅是选择确认的收入类别不同,但
12、收入总额相同。(三)仅确认运行管理服务收入此观点认为节能服务公司对其购建的节能项目于合同期内拥有所有权,且预期会给其带来经济利益,节能项目符合资产的定义。另外,节能项目系为提供服务而持有,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所以其也符合固定资产的特征。因此节能服务公司应将其购建的节能项目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合同期内按节能效益确认运行管理服务收入,相应地将固定资产折旧作为成本。具体处理方法为:按节能项目实际购建成本确认为固定资产;按节能量及合同约定的价格确认运行管理服务收入,并相应结转运行管理费用及固定资产的折旧成本。需要说明的是,在实务中有企业将按节能效益确认的收入作为运行管理服务收入,也有企业将其作为
13、商品销售收入,但确认收入的金额基本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一致。(四)按租赁准则确认收入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适用租赁准则的理由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解释: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属于或包括租赁业务,应重点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二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改造需依赖特定的节能设备进行,在合同期内节能设备由用能单位使用和管理。可见,合同能源管理符合会计准则关于租赁的规定。虽然。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条款表现为效益分成而不是租金的收付,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亦提到:某些情况下企业签署的协议所包含的交易虽然未采取租赁的法律形式,但该交易就经济实质而言属于
14、租赁业务。因此,合同能源管理适用租赁会计准则。由于租赁又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因此合同能源管理应归类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也有不同观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以外的为经营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收款额
15、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按照前述分析,合同能源管理至少具备了融资租赁的第1、2、5项特点,应视为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另有观点则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下未来的节能收益并不能确定,且在合同期内节能效益由双方共享,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全部转移给用能单位,再者合同期通常远短于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因此,建议按经营租赁核算。(五)采用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BOT(buiI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一经营一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
16、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认为合同能源管理可采用BoT处理的理由是:该项业务有着明显的建造一一经营一一转移这一过程,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的BoT模式一致,因此,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分别确认建造业务收入及运营管理服务收入。由于存在变动金额,建造合同总收入不能可靠地计量,因此将建造合同结果视为不能可靠估计,在预计成本可收回的前提下,按节能项目建造成本确认建造业务收入,按用能单位各期支付的不受节能效益额影响的固定金额确认长期应收款,按节能项目建造成本扣除长期应收款
17、折算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长期应收款与无形资产之和与收入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收益;受节能效益额影响的变动金额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运行管理服务收入,并相应结转运行管理费用及无形资产的摊销成本。对一些政府招标的公共基础设施节能改造项目,也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采用BOT处理,但这种情况下能源服务公司可能要确认一项金融资产,能源服务公司可以无条件地从合同授予方收取的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者确认一项无形资产,合同授予方授予能源服务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力,即用基础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服务并向其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力。如果由能源服务公司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则要由合同授予方确认固定资产。如前述
18、在合同期内与节能设备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并未完全转移给用能单位,因此笔者认为采用BOT的处理不如按能源服务公司自有固定资产核算恰当。(六)作为长期摊销的费用处理又有观点认为由于未来的节能收益不能准确确定,每期的节能收益都不相同,如果节能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则按合同期平均计提的折旧与每期的节能收益不配比,因此可考虑把节能设备投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合同期限内按与确认收入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尤其是在25号文未发布前,相关的财税优惠政策不明确,如果节能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考虑到加速折旧及合同期满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的涉税问题,在实务中不少能源服务公司采用此种处理方法。(七)节能设备作为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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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 能源 管理 业务收入 确认 方式 探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