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纠纷裁判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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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纠纷裁判要点一、关于工程计价标准和计价方式OL首先应当依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和计价方式进行结算。02.在审理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量或质量发生变化的,是可以参照而非必须参照,参照的标准具体为:“合同签订时”当地主管部门发布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当地”是指“工程所在地”03.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处理。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修复其中存在的缺陷,达到工程验收标准。承包人因其违约行为产生修复费用需要自行承担且因修复工程导致延期交付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2、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或其无能力采取补救措施的,发包人可以寻找其他具有修复能力和资质的企业承担修复工程义务,该修复费用应由原承包人承担,逾期造成的损失亦由原承包人承担。最后,建设工程合同施工有效,但工程验收不合格且无法通过修复方式使得工程达到验收标准的,则该工程属于严重质量不合格工程,应当予以拆除。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和违约行为,作出赔偿损失的公正裁判。04.对于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和质量变化的部分工程价款的结算,也可以参照合同中其他部分工程价款结算的方法和标准处理。05.当事人之间关于工程价款达成的协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为有效
3、国家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审计机关所作出的审计报告不能影响结算结果。二、关于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的处理06.参照招投标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前提是招投标活动合法有效,如果招标本身是违法的,不能将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07.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中标人因在工程实施的细节方面没有达成一致或者因其他原因最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此时如何确定当事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首先,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中标人已经实际进场施工,招标人亦接受的,招投标文件的内容对于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请求将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
4、款依据的应予支持。其次,如果当事人因为在工程实施细节方面没有达成一致或者一方当事人悔标而不愿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那么当事人尚未开始履行招投标文件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对此则不存在结算工程价款的问题。08.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文件优先顺序导致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能否尊重当事人约定适用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只要合同协议书不背离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将合同协议书作为第一优先顺序是可以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如果合同协议书在实质性条款方面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那么显然这些条款因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应属无效,不能产生约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仍然应当以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
5、工程价款的根据。09.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影响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发生较大变化的,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三、关于非必要招投标工程招标后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内容的施工合同价款的处理10 .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招标后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11 .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另行订立合同的属例外情况,可以按照另行订立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难以预见的变化具体包括:第一,招标投标后建设工程的原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超出了正常的市场价格涨跌幅度。第二,招标投标后人工单价发生了重
6、大变化。第三,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发生了重大变化。第四,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12 .对于企业通过内部招标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后又另行签订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如何确定结算的依据?因所谓内部招标在多数情况下并非限于企业内部,而有一定的公开性,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情况下,内部招标中的自主招标、场外招标等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招投标活动,发生相关争议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的规定。但是,对于招投标活动完全局限于企业或单位内部,不涉及企业之外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未扰乱基本的招投标市场秩序的,一般不适用建设
7、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四、关于施工合同约定固定价的裁判要点13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建筑材料和人工费等的市场价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导致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利益的重大失衡,可以慎重适用公平原则进行调整,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平衡。14 .对于因发包人方面提出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款数额发生增减变化的,需要对该增减的工程款进行确定,这与整个合同约定的按固定价结算工程款的原则并不矛盾。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是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评估、审计,而只是对增减部分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和结算标准计算工程款。15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但工程尚未完工双方
8、即发生纠纷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对于已经完成的工程部分的价款的结算问题,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处理: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如合同没有约定,且当事人无法通过补充协商达成一致的,法院可以依照当事人申请委托司法审价。在委托审价之前,当事人应就审价原则、计价方法等予以明确。除双方对审价原则等形成一致意见外,一般采用符合合同目的的通常标准(例如按照已完工部分占总工程量的比例)进行审价。五、关于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不答复视为认可”的裁判要点16 .发包人、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特别约定了以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为结算依据,当发包人未在约定的答复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作出答复的,则应当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为建设
9、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17 .承包人向发包人进行催告并不是产生本条规定的法律后果的必经程序,发包人以承包人没有催告作为抗辩无法得到支持。18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了异议的,即不能认定发包人认可了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至于发包人提出的异议是否具有合理性,则无需审查。六、关于工程款利息的裁判要点19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20 .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价款届满之日起。21 .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在适用时应当注意: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工程欠款,仍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10、贷款利率计息;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工程欠款,则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采用分段、动态的利息计付方式,指的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与工程欠款同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包含一年期和五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在选择期限品种时,如工程欠款未超过五年,则统一按照与工程欠款同期的一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如工程欠款超过五年,则应按照与工程欠款同期的五年期以上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2 .对于利息的起算时间节点,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的时间: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建设工程交付之日;
11、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价款未结算,建设工程也未交付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23 .施工合同无效时,如存在工程款支付期限的约定,基于该约定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以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时间作为利息的起算时间。止匕外,双方可能在施工合同之外另行订立结算协议或发包人以出具承诺书的形式重新确定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及利息标准属于对双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和结算,结算协议或承诺书效力独立于无效的施工合同,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作为认定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的依据。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分别从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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