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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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保证本省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
2、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自身错误的教育行为。第三条【实施原则】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各职能部门应当保障和支持学校、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教师职业尊严和合法权益,加强学生关心关爰,助力学生成长成才。第四条【省级有关部门职责】省级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本省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统筹推进规则及本细则的实施。第五条【市县有关部门职责】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积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惩戒工作的具体实
3、施,履行下列职责:(一)健全完善教育惩戒实施、监督、救济等工作机制;(二)指导、监督学校建立教师、家长、学生多方协同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校规校纪及严重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信息备案机制;(三)指导、协调学校处理因实施教育惩戒引发的纠纷,依法维护学校及教师的正当教育惩戒行为;(四)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相关投诉、举报、复核的申请受理和处置机制,并及时依法进行处理。第六条【学校职责】学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多样化的教育惩戒措施,将教育惩戒与鼓励引导、心理疏导、正向激励等教育方式有机融合;(二)加强对教师的培训L将教育惩戒的有关内容纳入教师的入职培训、通识培训、
4、每学期等常规培训中,使教师切实掌握教育惩戒适用情形和具体措施,明确实施教育惩戒的程序与要求;(三)支持和监督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四)建立家校协作机制,形成家校协同育人合力;(五)健全学生申诉等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并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因教育惩戒引发的家校纠纷。第七条【教师职责】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第八条【家长职责】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子女的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开展家庭教育。尊重学校、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家长对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或
5、认为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依规理性表达诉求,依法进行权利救济,不得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第九条【校班规约实施要求】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校规校纪应当清晰明确、科学合理、易于操作,载明以下内容:(一)学生基本行为规范要求;(二)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形;(三)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措施的具体类型;(四)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的实施程序;(五)学生申诉制度等救济机制;(六)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德育干部、家长代表、校外专家(优先选聘法治副校长)等人员组成的专门起草
6、小组。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学校和教师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和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和班规或者班级公约不得施行。第二章教育惩戒的实施第十条【实施教育惩戒的情形】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放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
7、守则的;(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和班规或者班级公约的行为。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一条【情节轻微情形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一)点名批评;(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五)课后教导;(六)学校校规
8、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第十二条【情节较重或当场教育惩戒后拒不改正情形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第十三条【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情形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
9、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第十四条【校班规约增加规定教育惩戒措施程度】学校校规校纪可以增加规定教育惩戒措施,但其程度应当与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10、规定的措施相当。班规或者班级公约可以增加规定教育惩戒措施,但其程度应当与本细则第十一条的措施相当。第十五条【补充措施】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教育惩戒报
11、告与告知义务】如教师认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当给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决定实施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应当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教师认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当给予第十三条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学校。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学校教育惩戒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参与人一般应当包括教育惩戒当事学生及其家长、学校调查人员、证人等相关人员。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结果,最终决定是否实施教育惩戒。决定实施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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