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1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更好地服务于一区两地一园一通道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财教2021176号)、广西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桂基金办20253号)、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桂基金办202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是指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发起设立,通过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
2、引导基金)出资,与企业、市县财政、社会资本等按照市场化方式共同发起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类投资基金。转化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转化利用国内外各类先进科技成果,推动科技成果在广西转化和产业化。第三条转化基金应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规划和部署,围绕高端装备制造、先进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及储能、生物医药、现代特色农林业、海洋经济、绿色低碳技术、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对科技型企业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投资。坚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鼓励投资科技重大专项成果后续转化,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研究成果转化,先进地区优质科技成果来桂转化,重点支持产
3、学研联合、集成度高、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项目。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转化基金的监督管理和协调,确定转化基金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研究制定转化基金相关监管配套制度。广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是转化基金财政出资主体。第五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提出转化基金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研究提出转化基金设立方案,配合引导基金对转化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初审;负责研究制定相关基金投资指引,建设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推荐备投企业,开展转化基金推介活动,为子基金管理人和企业搭建良好的服务平台和通道,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落地广西;
4、负责跟踪基金投资进展情况,可视情况委派观察员,协同做好转化基金投后管理和投资赋能;负责制订转化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配合基金管理办公室开展对基金的绩效评价工作。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财政出资引导基金相关预算管理;落实广西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各项工作;对政府投资基金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第七条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报广西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负责转送基金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对转化基金设立方案提出的审核意见,研究办理批复;负责组织开展对引导基金整体运营情况的综合评价。第八条引导基金公司履行转化基
5、金出资人职责,按市场化方式出资各类转化基金;会同自治区科技厅对转化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初审,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并征求专家意见后报送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督促转化基金管理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职责,定期报送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对已投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第三章转化基金设立第九条转化基金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且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转化基金直接开展股权投资,也可以联合其他出资人再设立基金后开展投资。第十条以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为主的转化基金,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出资到单支基
6、金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多级财政共同出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70%o转化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十一条发挥基金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转化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低于5年,具体期限由各出资人协商确定。第十二条引导基金结合财政年度预算、投资计划、被投企业项目或基金投资进度等情况出资转化基金,原则上与其他同类出资人按认缴出资比例同步实缴到位。第十三条转化基金管理费由转化基金出资人与转化基金管理人按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一般应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费基础,年度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且对政府出资部分收取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
7、人。对于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科创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可适当提高管理费计提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母子架构基金管理人为同一机构或其关联方的,政府出资部分年度管理费合计原则上不超过上述标准。第十四条转化基金设立方式包括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区市财政性资金、金融机构、国有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或对已有的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增资设立等。第十五条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自治区科技厅申请设立转化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转化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第十六条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
8、3000万元;申请者为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第十七条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作为拟设立的转化基金的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有较强的募资能力;(二)必须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100O万元以上;(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具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
9、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彼此之间有1年以上合作经历,拟合作基金的专职管理团队需具备至少1名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经验的人员;(五)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至少有2个创业投资成功案例;(六)基金管理机构或关联方应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出资额不得低于基金规模的1%;(七)有切实可行的募资方案和投资计划;(八)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第十八条申请者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的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一)转化基金组建或增资方案;(二)主要出资人的出资意向书或出资能力证明;(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机构近期的审计报告;(四)转化基金管
10、理机构的有关材料;(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第十九条已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增资的,除需符合以上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备案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二)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转化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第二十条转化基金设立流程:(一)意向征集。自治区科技厅按照年度总投资计划和投资方向,通过公开渠道征集、定向征集、市场化磋商等方式,征集转化基金设立意向。(二)方案编制。自治区科技厅指导拟与引导基金合作设立转化基金的主发起人,根据相关要求编制转化基金设立方案。(三)方案审核
11、自治区科技厅等部门对转化基金设立方案及申报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经初审反馈需补充资料的,申请机构需完善申报材料重新提交。(四)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公司对符合筛选标准的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立项审核,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转化基金设立方案尽职调查,征求专家意见后报送基金管理办公室。(五)批复设立。基金管理办公室将转化基金设立方案转送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提出审核意见,汇总相关审核意见后办理批复。(六)基金备案。引导基金公司与转化基金出资人签署合作(合伙)协议。转化基金开展工商登记、基金备案等,按市场化方式投资企业项目或联合其他出资人再设立基金后开展投资。第二十一条转化基金应按照规定做好备
12、案工作,并按照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运作。第四章投资管理第二十二条自治区科技厅建设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成果库),经市县科技部门、有关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组织专家筛选优秀项目入库,供转化基金择优遴选投资项目。我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产生的科技成果,获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通过专家评审的自治区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挂牌企业成果转化项目等,直接进入自治区科技成果库。第二十三条转化基金及其子基金主要投向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非上市科技型企业,投资额度占基金规模60%(含)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 科技成果 转化 基金 管理办法 试行 全文 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