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难点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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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难点解析2Z2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52Z2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52Z201011掌握注册管理52Z201012掌握执业管理52Z201013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72Z201014掌握监督管理72Z2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72Z201021掌握法律体系7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72Z201030宪法72Z201031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72Z201132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72Z201040民法82Z20104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82Z20104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92Z201043掌握代理制度102Z201044掌握债权、知识产权102Z2010
2、45掌握诉讼时效112Z201050物权法122Z201051掌握抵押权122Z201052掌握质权132Z201053掌握留置权132Z201054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42Z201055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142Z201056了解物权的保护142Z201060建筑法142Z201061掌握施工许可制度142Z201062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152Z201063掌握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152Z201064掌握工程发包制度152Z20106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152Z201066掌握工程分包制度162Z201067掌握工程监理制度172Z201070招标投标法172Z2010
3、71掌握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172Z201072掌握投标的要求182Z201073掌握联合体投标192Z201074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192Z201075掌握开标程序202Z201076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202Z201077掌握中标的要求212Z201078熟悉招标程序212Z201079了解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232Z201080安全生产法232Z201081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32Z201082掌握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232Z201083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242Z201084熟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242Z2010
4、9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42Z201091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42Z201092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252Z201093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252Z201094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262Z20109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272Z201096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272Z20110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72Z201101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272Z201102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282Z2011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92Z201111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92Z201H2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92Z201113掌握工程监理
5、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302Z20114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312Z20111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312Z201116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322Z201120产品质量法322Z201121掌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322Z201122掌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322Z201130标准化法332Z201131熟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332Z201132掌握工程建设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332Z201140环境保护法332Z201141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32Z201142掌握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342Z201143熟悉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
6、污染防治342Z201150节约能源法342Z201151掌握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342Z201152熟悉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342Z201153了解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342Z201160消防法342Z201161掌握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342Z201162掌握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352Z201170劳动法352Z201171掌握劳动保护的规定352Z201172熟悉劳动争议的处理362Z201180劳动合同法362Z201181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362Z201182掌握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372Z201183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372Z201184熟悉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
7、全日制用工372Z201190档案法382Z201191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382Z201192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382Z201200税法392Z201201熟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392Z201202了解税务管理的制度392Z20121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392Z201211掌握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392Z201212掌握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种类和行政处罚程序412Z201213掌握犯罪构成与刑罚种类412Z201214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犯罪的构成422Z202000合同法422Z202010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422Z202011熟悉合同法原则及调整范围422Z202
8、012了解合同的分类432Z202020合同的订立442Z202021掌握要约442Z202022掌握承诺442Z202023掌握合同的一般条款452Z202024掌握合同的形式452Z202025掌握缔约过失责任452Z202030合同的效力462Z202031掌握合同的生效462Z202032掌握无效合同462Z202033掌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472Z202034掌握效力待定合同472Z202035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502Z202040合同的履行502Z202041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定502Z202042掌握抗辩权512Z202043熟悉代位权522Z202044了解撤销权532Z20
9、2050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532Z202051掌握合同的变更532Z202052掌握合同的转让532Z202053掌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542Z202060违约责任542Z202061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542Z202062掌握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的免除572Z202070合同的担保572Z202071掌握保证572Z202072掌握定金582Z203000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582Z203010民事纠纷处理方式582Z203011掌握民事诉讼的特点582Z203012掌握仲裁的特点582Z203013熟悉和解与调解602Z203020证据602Z203021掌握证据的种类602Z2
10、03022熟悉证据的保全和应用602Z203030民事诉讼法602Z203031掌握诉讼管辖与回避制度602Z203032掌握诉讼参加人的规定612Z203033掌握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规定612Z203034掌握审判程序632Z203035熟悉执行程序632Z203040仲裁法632Z203041掌握仲裁协议632Z203042掌握仲裁程序642Z203043了解仲裁裁决的撤销642Z203044了解仲裁裁决的执行652Z203050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652Z203051熟悉行政复议范围652Z203052熟悉行政复议程序662Z203053熟悉行政诉讼受理范围672Z203054了解行
11、政诉讼程序错误!未定义书签。62Z2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2Z2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2Z201011掌握注册管理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重点解析:此处注意掌握两个点:(1) “大中型”也就是说,对于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并没有这样的要求。即要求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建造师。(2) “施工单位”对于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的负责人不要求必须是建造师。尽管建造师也可以在这些单位执业。2Z201012掌握执业管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6条规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
12、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这条规定中对于二级建造师在全国范围内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规定了限制条件,即“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这一条规定是对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因为,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同时,其第十五条又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3、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由于建筑行业自身的特点,建造师经常处于流动之中。其活动的区域并不局限于该建造师所在的行政区域内。所以,仅“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的证书就无法适应建造师的流动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实行了二级建造师考试的两种模式,由当事人自由选择:1 .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 .参加本行政区域组织的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证书。该证书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重点解析:需要注意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得来途径。其得来途径的不同导致其执业资格证书的效力
14、也不同。二、执业范围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Constructor)和二级建造师(ASSOCiateConStrUCtor)。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重点解析: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项目经理的项目范围需要引起重视。不仅由于这是作为建造师执业的红线,这两个范围也很适合出题。在这里,对于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含义要有正确的理解,此“二级及以下”强调的并不是企业资质,而是项目的规模。也就是说,二级建造师也可以在
15、一级建筑企业执业,但是,可供执业的项目却要在二级企业的资质范围之内。2Z201013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2Z201014掌握监督管理2Z2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2Z201021掌握法律体系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称立法法)及有关规定,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行政规章重点解析:注意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对效力。2Z201030宪法2Z201031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2Z201132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2Z201040民法2Z20104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
16、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重点解析:1 .这里出现的数据是必须掌握的。2 .对于后一种情形,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
17、要更为重视一些。这不仅是由于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种特殊情形,易于命题,而且还在于这个知识点与后面的劳动法中的内容有关联。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指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单位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劳动法律关系。同时,劳动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这里的未成年工指的就是这种”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18、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还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重点解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个知识点历次考试都有所涉及,是必须要掌握的知识点。1 .这里出现的数据需要掌握。这里的“10周岁以上”的含义应该是包括“10周岁”的。因为,下文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定为“不满10周岁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知识点与后面的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紧密相连,因而更适于出题。学习此部分内容应该结合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来学习。(3)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
19、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J重点解析:相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知识点较少出现在试题中。因为,很明显,这类人与工程建设并不密切相关。但是,从民法的角度看,这部分内容依然是基础的知识,我们也要很好理解。2Z20104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一)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20、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二)不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重点解析:区分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是需要掌握的。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就在于法律是否对该行为的形式有规定,
21、有规定的就是要式行为,没有规定的就是不要式行为。区分的意义在于,对于要式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去做,则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的行为。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不认定为有效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就认定是无效的行为。例如,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行为。但是,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没有采用书面的形式,也不能认为就当然无效。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Z201043掌握代理制度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一)授
22、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二)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民法通则第66条同时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三)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
23、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四)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五)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重点解析: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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