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专家公寓使用及管理办法(试行)(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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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专家公寓使用及管理办法(试行)(共10篇)目录篇一大学专家公寓使用及管理办法(试行)2篇二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4篇三、大学剧毒和易制毒化学试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7篇四、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分流实施办法8篇五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5篇六大学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宿舍先进班级及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20篇七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24篇八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26篇九大学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管理办法33篇十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36篇一、大学专家公寓使用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人才强校战略,提升人才服务质量,切实解决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临时性
2、住房问题,实现我校专家公寓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寓使用效率,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性质及管理原则第二条专家公寓是指市委、市支持我校发展,向我校人才提供的20套政策性过渡住房,坐落于市小区A区(3套)、B区(15套)、H区(2套)。第三条学校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安排、规范管理、周转使用、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第三章管理主体及职责第四条党委组织部负责专家公寓的统筹管理、入住审批以及与市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第五条人事处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认定、审查。第六条后勤管理处负责对专家公寓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及维护;物业费、供暖费的核算、缴纳;与入住人员签订使用合同,
3、办理入住和退住手续。第七条财务处负责履约保证金的收缴和退还;配合后勤管理处做好公寓物业费、供暖费、维修费的报销工作。第四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八条专家公寓入住对象为我校全职引进或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住房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学校柔性引进人才;二是学校引进的博士学历人才;三是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需要入住专家公寓的其他人员。第九条申请程序为本人或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入住申请,填写大学专家公寓入住申请表报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由人事处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党委组织部根据申请人情况进行复审,并结合房源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申请人与
4、后勤管理处签订使用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第五章费用及使用管理第十条学校按照关心人才、惠及人才的原则,实行专家公寓免租金入住制。使用人须按照合同到社会相关服务机构自行缴纳使用期间产生的水电、燃气、网络等费用。第十一条专家公寓分配后,申请人须凭大学专家公寓入住审批表向财务处缴纳履约保证金K)(X)元/套,退住时视履约情况给予全部或部分返回。在5日内与后勤管理处签订使用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专家公寓实行合同制管理,入住合同一年一签,使用人连续使用专家公寓不得超过2年。期满后使用人因特殊情况继续申请使用的实行“一事一议”,由使用人重新履行入住审批程序。第十二条使用合同应当明确公寓的位置、面积、结构以及附属
5、设施设备状况;使用费用明细、标准和支付方式;入住期限;房屋维修责任;退出要求和违约责任等。第十三条使用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不得转借、转租和长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改装、装潢室内及设施设备,不得用于从事其它经营或违法活动。使用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同时须按照合同约定向财务处缴纳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履约保证金,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损坏或其他违约行为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使用人承担。第六条停租管理第十四条在使用专家公寓期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利终止合同并收回公寓:使
6、用人在市区已有住房;调离本校或辞退、离职的;合同期满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的;违反合同约定事项使用的;需要停止使用的其他情况。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篇二、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自2008年试行以来,对我校研究生实践能力和责任意识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更好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和生活待遇,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科研、教学、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对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所有具有国籍的在校研究生。第二条助教
7、助管岗位津贴所需经费由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助研岗位津贴的经费由导师从科研费中列支。第三条助教和助管岗位招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助教、助管岗位不可兼任。第四条管理机构1、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助教工作统筹实施,拟定相关实施细则,并督促落实具体工作。2、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人事处负责全校研究生助管工作统筹实施,拟定相关实施细则,并督促落实具体工作;协调各学院及各有关部门开展“三助”工作并发放“三助”岗位津贴。3、研究生院负责协调、检查全校助研工作的实施情况。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岗位工作内容1、助教:研究生从事教学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上习题课、协助指导外业实习等,
8、并与教务管理人员做到有效沟通。2、助研:研究生参与导师的科研工作。如承担科学实验、工程设计、文献检索、编制程序、设备维修与调试、技术后勤、社会调查等。3、助管:研究生从事思想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管理等辅助性工作。第六条岗位设置1、助教岗位由相关教学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根据研究生所承担科研和相关工作任务设置,助管岗位由学校教学行政管理、党务及后勤等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2、助教和助管岗位总量与分配由人事处会同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商决定。第七条岗位津贴标准1、助教和助管岗位:每人每月600元。2、助研岗位:非在职博士研究生,最低标准为
9、每人每年4000元;学术型非在职硕士研究生,最低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导师可根据研究生的科研工作量和科研业绩予以调整,具体调整要求见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管理发放办法。第三章管理与考核第八条管理要求1、研究生“三助”岗位必须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待聘计划需要明确岗位目标、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及对拟聘研究生的条件要求等。2、助教和助管由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原则上助教工作时间由主讲老师具体安排,助管工作时间每周为3-4个半天。3、研究生从事助教和助管工作应征得导师同意,且不得影响正常科研和学习工作。4、凡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不能申请或从事助教和助管工作。第九条考核1、助
10、教岗位:学期末由用人单位和教务处、研究生院共同考核。2、助管岗位:学年末由用人单位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共同考核。3、助研岗位:由导师负责考核。第四章附则第十条“三助”岗位津贴按月发放,全年按10个月发放。第十一条“三助”工作实施具体要求依据助教、助管和助研相关细则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篇三、大学剧毒和易制毒化学试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一、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药品使用的管理,为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服务和安全保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大学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二、剧毒和易制毒化学试剂是指国家明确规定的剧毒和
11、易制毒化学试剂,主要包括国家标准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的第六类有毒品、第七类放射性物品和第八类腐蚀品。目前常用的剧毒试剂主要是汞、神的化合物等;易制毒试剂主要是乙酸BT等。三、领用国家规定的剧毒及易制毒化学试剂必须持有大学教学科研使用剧毒(易制毒)化学试剂申请表(见附件)到指定地点领取,领用者必须是我校在职教职工或在校学生,使用监督者必须是教师(或学生指导教师)。四、申请表在填写时,必须清楚地写明实验名称、所用试剂名称、用于何种反应、起止时间、每天实际用量、使用者、使用监督者(签字)、所在学院意见并签字盖章、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意见并签字盖章、保卫处意见并签字盖章。五、
12、申请表一式3份,一份存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一份存保卫处,一份存使用单位。六、剧毒及易制毒化学试剂在使用过程中,使用监督者必须对使用者投料过程全程监督。由于各种原因领取后当天不能使用或有剩余量时,使用监督者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摆放或丢失;若发生丢失,必须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实验结束后,剩余的试剂密封后要及时交回。七、剧毒及易制毒化学试剂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认真地做好使用记录,使用者和监督者必须在使用记录上签字。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采购、使用和储存剧毒及易制毒化学试剂。如有违反规定,造成的一切影响及损失,由当事人负责,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九、使用剧毒及易制毒化学试剂所产生的废
13、液必须妥善处理,不得倒入下水道,不得将相互反应的废液进行混合,要采取分别收集的办法,并标注产生废液的化学试剂名称,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规定和要求统一处理。十、目前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保管的剧毒及易制毒化学试剂的领取时间为每周一下午2:005:00十一、以上具体事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篇四、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分流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奋发进取,以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中期考核,是在研究生课程学习基本结束后,以研究生培养方案为依据,对研究生的政治
14、思想和道德品质、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科研创新和实践能力等方面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其目的是总结评价研究生入学以来的学习成果,及时发现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从而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对不宜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者,尽早分流,进行妥善处理。第二条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最迟应在第四学期六月底完成。第三条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由学校统一安排,研究生处组织,各培养单位具体实施。第四条各培养单位应成立以党总支书记、院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有关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指导教师参加的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的中期考核方
15、案并组织中期考核工作。第五条各培养单位要按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组成以研究生导师为主的考核小组负责本学科专业研究生的考核工作。第六条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要重视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徇私情,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稳妥地做好考核工作。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七条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主要从研究生基本政治理论的掌握、思想认识现状、品德行为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着重考核研究生政治理论课的学习情况,参加党团组织活动和集体活动的情况及遵纪守法和日常行为等方面。研究生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考核主要由研究生所在的党总支负责,各培养单位党政领导、研究生导师共同参与落实。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考核成绩
16、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人数不超过本专业人数的1/3O对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后仍没有悔改表现者,按不合格处理。第八条学习成绩(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检查每个研究生入学以来执行个人培养计划的情况,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完成学分情况。同等学力或跨学科考取的研究生,还要检查是否补齐培养方案规定的补修课程。博士生学位课程75分为合格,硕士生学位课程70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60分为合格。对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的考核重点在于综合知识的掌握程度。学习成绩的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者,其学习成绩评定为优秀。1 .按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课程考试成绩全
17、部合格,并没有重修记录;2 .公共学位课程加权重平均分名列该年级前1/3;3 .专业学位课程加权重平均分名列所在专业的前1/3(凡本专业研究生人数不足3人的,如专业学位课程加权重平均分超过85分可有1名)。合格:符合以下两个条件者,其学习成绩评定为合格。1 .按培养方案要求基本修满规定学分(未完成学分不超过5学分);2 .跨学科考取的研究生,已补齐培养方案规定的补修课程。不合格:未完成学分超过5学分或累计有两门课程重修不及格。第九条科研实践能力:着重考核研究生是否具备按期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能力。科研实践能力的考核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科研能力突出,博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
18、论文开题报告,论文选题具有前沿性和创新性,在校期间已有1篇以上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或研究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多种科学研究方法,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在校期间已在国家级正式刊物发表过(或已得到正式接受采用证明)1篇以上与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或研究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已按要求制定实习计划,并已开展实习实践,能胜任实践要求,已获得1项实践或科研成果(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或实践能力突出。合格:学术学位研究生科研能力较强,开
19、题报告通过,经考核认为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专业学位研究生已按要求制定实习计划,开题报告通过。不合格:学术学位研究生欠缺基础理论知识和科学研究方法,开题报告两次不通过,文献阅读量不够。专业学位研究生开题报告两次不通过,文献阅读量不够,未按要求制定实习计划。第十条平时表现:着重考核学生在日常生活、学习中的综合素质表现。结合学生在担任科研助手、学科服务、实习实训、社会调查和实践、勤工助学等领域的劳动表现,以及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文体活动等具体情况予以考核。平时表现的考核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该项的考核标准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学科、专业自身的特点制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
20、核等级为不合格:(一)在科研工作中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三)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含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教学活动;(五)由于政治思想品德问题或身体健康状况不宜继续培养。第三章中期考核的实施步骤第十二条中期考核按以下步骤实施:(一)各培养单位成立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和学位点中期考核小组。(二)召开导师、研究生中期考核会议,传达中期考核实施办法。(三)参加考核的研究生填写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全面总结入学以来的思想、学习、科研、平时表现等方面的
21、情况。(四)导师对研究生的业务学习、科研能力、学习态度等作出评价,提出考核意见。(五)各培养单位党总支对研究生做出政治思想鉴定。(六)考核小组进行全面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 .听取研究生个人汇报,审核个人书面总结;2 .听取导师对研究生的情况介绍;3 .审核培养计划的完成情况;4 .组织进行科研能力的考核;5 .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情况进行评定;6 .综合评议:评出研究生中期考核的等级,写出评语,提出考核意见。(七)各培养单位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要对考核小组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着重对优秀和不合格的研究生逐个进行讨论,认真审核,慎重作出结论。再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查、签字,最后按要求将有关材
22、料报研究生处备案。第四章中期考核标准第十三条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具体标准如下:(一)优秀: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考核、学习成绩考核、科研创新能力与实践考核、平时表现四个方面均为合格以上且至少有三个方面考核成绩为优秀。(二)合格:上述四个方面的考核成绩均在合格以上。(三)不合格:上述四个方面的考核成绩有一个方面不合格者。第五章中期考核结果与分流第十四条对于考核成绩为优秀与合格的研究生,可以按照培养计划进入学位(毕业)论文撰写阶段,继续攻读学位。第十五条学位课程通过重修取得合格成绩的,评分等次为优秀的,按降一级处理。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不参加优秀的评选。第十六条中期考核结果可
23、作为研究生评优活动的参考依据。第十七条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研究生做以下处理:(一)经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考核认为,尚有培养前途者,可随下届研究生再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者可继续学业,再次考核仍不合格者应终止其学业,延长期间的有关费用自理。(二)经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考核认为,不适宜继续培养者,应劝其退学,并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第十八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不参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做不合格论,并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做退学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中期考核全部材料均应有明确的文字记载,经考核小组或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报研究生处备案。第二十条学位课程加权重平均分计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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