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docx
《甘肃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甘肃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甘肃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强用水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和公共供水管网内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服务业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第四条计划用水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用水计划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计划用水管理机构)制定。对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制定的用水计划应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其中,地表水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各供水水源确定的年度地表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
3、得超过本区域年度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具备利用非常规水条件的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机构下达用水计划时,应当合理配置非常规水。第二章用水计划的建议第六条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年计划用水总量、月计划用水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构成。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其用水计划中水源类型、用水用途应当与取水许可证登记内容一致。第七条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计划用水管理机构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新增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第八条用水单位应结合用水定额、产品类型、生产规模、近年用水实际,科学合理测算用水计划建议。提出用水计划建议时,应提供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表(见附件
4、和本年度用水情况说明材料。用水情况说明材料应当包括用水单位基本情况、用水需求、用水水平及所采取的相关节水措施和管理制度。计划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将用水计划建议表和所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并逐步实行网上办理。第三章用水计划的核定、下达与调整第九条计划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状况、行业用水定额、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各类节水措施落实情况等,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用水定额未覆盖或覆盖不全的用水单位,可参考前1至3年平均用水效率、水平核定用水计划。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按照节水评价技术要求,采用先进的节水设施、节
5、水工艺、管理手段。计划用水管理机构应按照行业用水定额先进值核定其年度计划用水量。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将再生水、集蓄雨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和计划用水管理,扩大非常规水利用规模。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第十一条计划用水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本年度用水计划的核定和下达工作,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同时报送相应流域管理机构。新增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应于收到建议之日起20日内下达。逾期不能下达用水计划的,经计划用水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甘肃省 计划 水管 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