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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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增强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透明度,提升经营者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预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经营者集中审查是事先预判性审查,目的是通过评估集中可能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带来的改变,预防和制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以下简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或者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
2、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并书面通知经营者。集中尚未实施的,经营者未申报或者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集中已经实施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申报,并采取暂停实施集中等必要措施减少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第三条反垄断执法机构支持经营者依法实施集中。对于不具有排除
3、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予以批准。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予以禁止或者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前款所称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是指由集中本身带来的竞争问题。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非横向经营者集中,是指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存在非横向关系,即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不同相关市场开展业务的经营者集中。判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是否处于不同相关市场,应同时考虑相关商品或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对于一项集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能参与多个相关市场的竞争,在某些相关市场上存在横向关系(直接竞争),同时在某些相关市场上存在非横
4、向关系,反垄断执法机构将逐一评估集中各方具有的横向、非横向关系。本指引主要提供经营者集中在非横向关系上的分析思路。第五条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包括纵向经营者集中和混合经营者集中。纵向经营者集中,是指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分别处于同一产业链不同层级,构成上下游关系。上下游关系,是指下游经营者向上游经营者采购商品用于特定生产性投入,或用于转售。【案例1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从事仓储服务,乙从事货运服务。因乙在承运货物时可能需要向甲购买仓储服务,为其承运的货物提供中转仓储。甲从事的仓储服务可被视为乙从事的货运服务的重要投入品。因此,两类服务构成纵向关系,其中甲从事的仓储服务是上游,乙从事的货运服务是下游。甲与
5、乙是否存在实际采购关系,对甲与乙从事的业务是否构成上下游关系不产生实质影响。【案例2】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从事食品A生产,乙为电力供应商。尽管甲与乙存在电力供应关系,但电力不属于A产业链的特定投入品用的A业务和乙的电力业务一般不视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意义上的纵向关系。混合经营者集中,是指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既不存在横向关系、也不存在纵向关系的经营者集中。混合经营者集中涉及多种情形,包括存在相邻、互补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以及没有任何业务联系的经营者之间的纯混合集中。在实践中,评估混合经营者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反垄断执法机构重点关注涉及相邻、互补关系的集中。相邻关系
6、是指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具有相同客户群和相同最终用途。互补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相邻关系,是指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仅具有相同客户群和相同最终用途,而且商品之间具有互补性、通常需要组合使用。对相邻、互补关系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商品的特性和产业性质进行判断。【案例3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从事威士忌的生产与销售,乙从事金酒的生产和销售。威士忌和金酒之间不构成明显替代关系、上下游关系或者互补关系。但对于酒吧经营者而言,通常会需要同时采购两种产品。为此,对于该特定客户群体而言,甲提供的威士忌和乙提供的金酒根据具体案情可能构成相邻关系。【案例4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从事光学镜片生产,乙从事光学镜架生
7、产。两片光学镜片和一副光学镜架通常搭配使用,组成一副完整眼镜供消费者使用,眼镜产品零售店通常会同时采购各种眼镜产品。因此,甲的光学镜片业务与乙的光学镜架业务可构成互补关系。甲的光学镜片与乙的光学镜架是否被下游客户实际搭配使用过,对甲与乙从事的业务是否构成互补关系不产生实质影响。第六条与横向经营者集中相比,非横向经营者集中通常不会直接消除同一相关市场中的竞争对手,而且可能带来效率提升。但在某些情形下,非横向经营者集中仍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反垄断执法机构评估非横向经营者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主要考虑下列因素:(一)集中的目的;(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
8、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三)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四)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六)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七)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分析上述因素,研判非横向经营者集中是否会产生单边效应或协调效应,进而判断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于一项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单边效应和协调效应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同时存在。非横向经营者集中通常涉及多个相关市场,反垄断执法机构将根据各个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综合评估可能产生的单边效应和协调效应。第七条单边效应主要指集中后实体有能力和动机单方面实
9、施直接或间接提高相关商品价格、降低商品质量或数量、削弱创新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可能性增大。协调效应主要指集中后实体与其他市场竞争者倾向于达成明示或默示协调行为,或者集中使协调更为容易、稳定和有效,从而共同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可能性增大。第八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评估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可以对比假设集中未发生情况下相关市场可能出现的竞争情况,分析集中是否会显著减少相关市场竞争。假设集中未发生的情况,既可能是集中前相关市场的竞争情况,也可能是集中不发生的情况下相关市场未来可预见或可能发生的竞争情况。第九条对于非横向
10、经营者集中,如果有证据表明集中一方具有短期内进入集中其他方所处的相关市场的能力和动机,并能够对现有竞争者形成一定的竞争约束,除按照本指引就非横向关系进行评估外,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适用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第七章的规定,分析集中对消除潜在竞争的影响。第二章证据材料第十条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列明的证据材料类型、获取方式、来源、收集方式和评估标准等同样适用于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一项非横向经营者集中,还可以关注以下一项或多项证据材料:(一)就集中相关业务,涉及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以及与其他经营者之间既存或过往业务关系或商业合作的协议、文件等;(二)涉及相关商品供应、采购等方面的政策文
11、件等,包括禁止、限制原料封锁等行为的政策或行政措施;导致某些客户无法采购或实际采购地域受到影响的政策、行政措施等;(三)就集中相关业务,说明集中各方定价、成本结构、销售策略、采购政策、利润率等商业信息的文件、资料;(四)就集中相关业务,说明相关市场以往的纵向一体化、组合销售、客户采购和使用习惯的文件、资料;(五)涉及集中所带来的成本节约、创新等效率提升的文件、资料;(六)其他有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评估对非横向经营者集中相关市场竞争影响的证据材料。第十一条如果有证据表明,经营者实施集中的主要目的是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机构倾向认为该项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除非经营者能够证明集
12、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第十二条反垄断执法机构鼓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竞争者、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等提供反映集中竞争影响的定性和定量证据材料。提供证据材料的相关方应当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三章相关市场第十三条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有助于判断集中各方面临的竞争约束来源,为评估集中可能带来的竞争影响提供分析基础;也为计算市场份额、进行市场集中度分析提供一个合理的范围。第十四条界定相关市场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特定情况下还应考虑时间性。在技术贸易、许可协议等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中,可能还需要
13、界定相关技术市场,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在创新密集型行业中,当经营者集中涉及尚在研发阶段的商品或尚未与具体商品密切相关的研发活动,特定情形下需要就研发阶段的商品或研发活动界定相关市场。就研发阶段的商品界定相关市场时,需要考虑其预期用途及与其他商品的预期替代性。就相关研发活动界定相关市场时,需要考虑该研发活动是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对未来市场竞争的重要性、研发活动的性质和范围、研发路径和方向、研发周期等。【案例5】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主要从事A原料药生产,用于生产B药品;乙主要从事B药品的研发项目。B药品正在进行II/HI期临床试验,虽尚未进入市场,但上市可能性较大。根据现有技术信息和
14、市场调研反馈,B药品未来可以用于某类特定疾病的治疗,且药效显著,治疗前景乐观。因此,甲的A原料药业务与乙的B药品业务可构成纵向关系,根据审查需要,将围绕该纵向关系界定上下游市场。第十五条同横向经营者集中一样,在经营者竞争的相关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不易确定时,反垄断执法机构鼓励经营者按照“假定垄断者测试”等经济学分析思路或方法来界定相关市场。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除价格因素外,还可以基于其他非价格竞争维度的小幅、显著且持续的变化来评估相关市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质量、服务水平、创新投入等因素。当一项非横向经营者集中涉及互联网平台领域时,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应考虑平台经济的特点,可参照国务院反垄
15、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第十六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经营者集中,原则上应对所有可能受到集中影响的相关市场进行界定。经营者合并的,应重点对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存在横向、纵向以及相邻、互补关系的相关市场予以界定。经营者通过收购股权或资产取得控制权的,或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通常情况下应从目标经营者或目标资产的业务出发,重点围绕其与取得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存在横向、纵向以及相邻、互补关系的业务界定相关市场。经营者合并,或者经营者通过收购股权或资产取得控制权,或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
16、的,根据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重点界定的相关市场不足以反映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时,还需要对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营收占比大于5%且市场份额可能超过10%的业务界定相关市场。新设合营企业的经营者集中,通常情况下应从合营企业拟从事的业务出发,重点对合营企业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存在横向、纵向以及相邻、互补关系的业务界定相关市场。【案例6甲公司和乙公司拟新设合营企业丙。甲生产A原料,乙生产B终端产品,丙拟生产C中间产品,其中A原料是C中间产品的上游B终端产品是C中间产品的下游。A、B、C均面向市场销售。则在本交易中,应从合营企业丙拟从事的C中间产品出发界定相关市场,包括C中间产品所在的相关市场,以及上游A原料
17、所在的相关市场和下游B终端产品所在的相关市场。第十七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评估一项非横向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时,一般需要界定多个相关市场,并研判非横向经营者集中是否会对该集中涉及的每个相关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纵向经营者集中既涉及上游市场也涉及下游市场,混合集中可能涉及存在相邻、互补关系的两个或多个市场,也可能涉及没有相邻或互补关系的一个或多个市场。【案例7】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主要从事集装箱国际班轮运输服务业务。乙主要从事集装箱港口/码头服务业务。双方可能存在纵向关系,集装箱港口/码头服务为上游市场,集装箱国际班轮运输服务为下游市场。对相关交易审查,反垄断执法机构将既评估集中
18、对相关集装箱港口/码头服务市场的竞争影响,也评估集中对相关集装箱国际班轮运输服务市场的竞争影响。第十八条当经营者集中可能对特定客户群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会考虑围绕面向特定客户群的特定商品界定相关市场。面向特定客户群的特定商品是否构成一个单独的相关市场,供应商能否对不同客户群进行差别定价是一个较为重要的考虑因素。差别定价的可能性对市场界定、市场份额计算以及竞争影响的评估均会产生影响。受法律、政策、行政措施等原因的限制,某些客户无法购买某些商品,或者某个区域客户实际的采购地域布局发生改变或受到限制时,反垄断执法机构会考虑是否需要根据商品可获得性对相关商品市场或相关地域市场的
19、边界进行调整,或者在市场份额计算以及竞争分析中考虑有关影响。第十九条当不同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界定的市场差异较大时,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应提供不同市场界定方法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信息。一般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倾向于选择最能体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市场力量的方法。第二十条一项集中的相关市场界定存在多种可能性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结合集中情况和竞争分析的需要综合考虑不同相关市场界定下的情况,将相关市场界定作开放处理。对于上述情况,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对每一个潜在相关市场进行竞争分析,从而确定即使不就相关市场作出确定结论,也不影响竞争分析的准确性。第四章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第二十一条为了评估一项非横向经营者集中是
20、否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基于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以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可以参照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确定。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在计算市场份额时应选择最能描述其竞争力的指标,一般情况下以销售额为计算指标。根据行业的市场运行特征,市场份额也可以采用销售量、产量、产能、保有量、探明储量等进行计算。互联网平台领域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还可以考虑交易金额、交易数量、活跃用户数、点击量、使用时长或者其他指标。对于同质化产品,经营者可以采用销售量或者产量、产能为指标。对于以产能为重要竞争因素的相关市场,各个经营者的产能占相关市场总产能的份额(代表经营者生产能力或者
21、储备能力)可以更好地反映经营者未来对于竞争的影响力。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行业认可的第三方出具的市场份额数据。行业认可度越高的第三方数据,反垄断执法机构采信的可能性越大。经营者无法提供第三方市场份额数据的,可以自行估算市场份额数据并提供估算依据及方法,估算依据应当基于可靠信息,估算方法应当客观、合理、科学。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对前述市场份额数据予以核实。对于不予采信的数据,反垄断执法机构将说明不予采信的具体原因,并要求经营者予以更正。当经营者无法提供客观可信的数据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用从其他途径获得的第三方最佳数据。第二十四条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或存在相邻、互补等紧密联
22、系的市场所占的份额在50%以上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通常推定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除非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不会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或存在相邻、互补等紧密联系的市场所占的份额在35%至50%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倾向认为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集中进行重点分析。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或存在相邻、互补等紧密联系的市场所占的份额在25%至35%的,一般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该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能性较低,但基于个案的市场竞争状况,需要对集中是否产生单边效应或协调效应进行分析。第二十五条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或与交易有关的市
23、场所占的份额均低于25%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通常会推定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需做进一步分析:(一)参与集中的一方经营者可能在短期内急速扩张,导致集中前市场份额较低而显著低估集中后实体潜在的市场控制力;(二)经营者之间存在较为普遍的交叉持股或交叉担任董事、高管的情形;(三)集中将导致重要技术、资源或其他具有显著竞争价值的资产(如重要原材料、知识产权、基础设施、用户群或数据库)被整合,进而显著增强集中后实体的市场力量;(四)参与集中的一方是可能阻碍相关市场协调的经营者;(五)以往或者当前相关市场存在协调行为,或者集中可能为协调行为提供便利;(六)经
24、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七)存在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案例8】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生产A产品,乙生产B产品,A和B之间具有互补性。甲和乙在各自相关市场的份额分别为20%、18%,但甲所在的A产品相关市场,竞争者之间存在较为普遍的交叉持股和交叉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例如,甲持有其主要竞争者丙12%股权,丙持有甲旗下一重要业务子公司12%股权。丙的首席技术官同时担任另一主要竞争者丁的董事,丁的副总裁同时担任甲的董事。通过交叉持股和高管任职,甲、丙、丁之间的竞争受到弱化。在此情形下,反垄断执法机构无法直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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