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制度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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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 - 制度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6号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2年8月5日文化部2022年第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部长 蔡武二九年八月十日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文物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文物认定,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资确认为文物的行政行为。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应当认定为文物。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特殊类型文物,按照本办法认定。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
2、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为文物。第四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指导意见,明确文物认定工作的范围和重点。第五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并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普查中发现的文物予以认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文物普查工作中发挥作用。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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