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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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240-20xx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StandardforsoilandwaterconservationmonitoringandevaluationOfproductionandconstructionprojects20xx-xx-xx发布20xx-xx-xx实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4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4)41号)要求,标准编制组经系统研究,全面梳理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本标准共分为8章和18个附录
2、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监测内容、方法与频次,监测点布设,开发区统一监测,水土流失情况及防治成效评价,监测程序与成果要求。本标准主要修订内容是:1 .完善扰动土地等不同情景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方法与频次要求;2 .新增表土剥离保护利用、三色评价、开发区统一监测等的内容、指标和频次要求;3 .新增取土(石、料)场监测记录表、弃土(石、渣)场监测记录表、临时措施监测记录表等记录表式;4 .新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意见书等格式要求。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本标准起草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邮政编码:
3、100053)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珠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黄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贵州省水土保持监测站陕西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南水北调集团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水保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学水利部沙棘开发管理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续军王海燕李智广牛俊文戚德辉熊锐张勇姜学兵顾再柯曹雪峰杨恺常丹东李健王志齐刘世海姚赫宋立旺张文星于来会张宇星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1 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31.1 一般规定31.2 监测重点41.3 特殊规定54监测内容、方法与频次64.1 本底值监测64.2
4、 扰动土地情况64.3 水土流失情况74.4 水土流失防治情况85监测点布设95.1 一般规定95.2 植物措施监测点布设95.3 工程措施监测点布设95.4 土壤流失量监测点布设106开发区统一监测136.1 监测范围与时段136.2 监测内容136.3 监测方法与频次136.4 监测程序137水土流失情况及防治效果评价157.1 水土流失情况评价157.2 水土保持效果评价157.3 水土保持监测三色评价168监测程序与成果要求178.1 监测程序178.2 成果要求17附录A地表组成物质监测记录表19附录B植被(扰动前)监测记录表20附录C扰动土地情况监测记录表21附录D取土(石、料)场
5、监测记录表22附录E弃土(石、渣)场监测记录表23附录F生产建设项目土壤流失量计算方法24附录G水土流失监测记录表25附录H水土流失危害监测记录表32附录I水土保持措施监测记录表33附录J表土剥离保护利用监测记录表37附录K开发区水土保持统一监测季度报告表40附录L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三色评价指标及赋分表41附录M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编制提纲42附录N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编制提纲44附录O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年度报告编制提纲47附录P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危害专项报告编制提纲49附录Q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编制提纲50附件R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意见书
6、52本标准用词说明53引用标准名录54.o.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保障水土保持监测成果质量,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效果的监测与评价。生产运营期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应按本标准开展水土保持监测,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提供依据。1.0.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全坡面径流小区wholesloperunoffplot布设在自坡顶到坡脚的全长坡面、用于观测径流和泥沙的集流区。2.0.2监测分区subdivisionofmonitoringarea根据水土
7、流失类型、成因以及影响水土流失发生的主导因素,结合生产建设项目的工程布局和建设特点,对水土保持监测范围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区域。2.0.3监测点monitoringsite为定位、定量、动态采集水土流失及其影响因子、治理措施状况等指标而设立的具有确定位置和面积的样点。按监测对象及主要指标,可分为植物措施监测点、工程措施监测点、土壤流失量监测点及监测前述多个对象的综合监测点。2.0.4监测实施方案implementationschemeformonitoring在现场查勘和调查的基础上,针对生产建设项目特点,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指标、方法、频次、监测
8、点布局及实施安排等的技术文件。2.0.5高分辨率遥感影像high-resolutionremotesensingimage空间分辨率优于2米的卫星和航空遥感影像。本标准若无特殊强调,所述影像皆指高分辨率光学影像。3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根据不同监测重点,采取卫星遥感、无人机航空遥感、视频监控、地面观测、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监测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动态变化及其防治效果,为水土流失防治和水土保持监管提供依据。3.1.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范围应为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3.1.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应从项目施工准备期开始,至
9、设计水平年结束。项目施工准备期前应至少开展一次本底值监测。3.1.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分区应以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为基础,结合项目工程布局进行划分。跨度大、范围广的大型生产建设项目,在划分监测分区时应遵循下列原则:1 一级监测分区应按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划定的土壤侵蚀类型区的二级类型区执行;2二级监测分区应在一级监测分区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布局进一步划分。3.1.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应设置监测点。监测点应位置固定、设立标志、配置相关设施设备。3.2 .6采用卫星遥感监测,监测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高分辨率遥感影像;2人工解译判读时,2米分辨率影像显示
10、缩放比例不小于1:2000,亚米级影像显示缩放比例不小于1:1000;3点型扰动面积与实地测量误差不超过5%,线型扰动面积与实地测量误差不超过10%;4取土(石、料)弃土(石、渣)方量与实地测量误差不超过10%;5土壤流失面积、土壤流失量与实地测量误差不超过10%;6水土保持措施量与实地测量误差不超过5%。3.1.7 采用航空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摄飞行质量、影像质量、定姿与定位数据质量应满足低空数字航摄与数据处理规范GB/T39612要求。3.1.8 3级以上弃渣场应采取视频监控,全过程记录弃渣和防护措施实施情况。视频实时监控设备应满足下列条件:1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监控设备标准,并通过具
11、有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的省级以上专业检测机构的检验;2监控设备应当以项目为单位统一编号;3生产建设单位应提供供电、通信等条件,并应定期开展维护,保障监控设备正常运行;4带有测绘功能、智能识别功能的视频监控设备宜优先使用。3.2监测重点3.2.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重点应为易发生水土流失、潜在流失量较大或发生水土流失后易造成严重影响的区域。3.2.2 不同监测时段水土保持监测重点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施工期应重点监测扰动土地、取土(石、料)弃土(石、渣)、水土流失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表土剥离保护利用、水土流失危害等;2试运行期应重点监测植被措施恢复、工程措施运行及其防治效果。3.2.3 不
12、同类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重点应按下列规定选取:1点型项目的监测重点区域主要应为主体工程施工区、大型开挖(填筑)面、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场、临时堆土(石、渣)场、施工道路、集中排水区周边和施工生产生活区;2线型项目的监测重点区域主要应为大型开挖(填筑)面、施工道路、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场、穿(跨)越工程、临时堆土(石、渣)场、集中排水区周边和施工生产生活区。3.2.4 不同行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重点应按下列规定选取:1采掘类工程应为露天矿的排土(石、渣)场、地下采矿的弃土(石、渣)场和地面沉陷区、施工道路、集中排水区周边、工业场地边坡区、平洞等井口出口;2铁路
13、公路工程应为弃土(石、渣)场、取土(石、料)场、大型开挖(填筑)面、临时堆土(石、渣)场、集中排水区下游、施工道路、桥梁下区域;3火力发电工程应为弃土(石、渣)场、取土(石、料)场、临时堆土(石、渣)场、施工道路和贮灰场。核电工程应为大型开挖(填筑)面、弃土(石、渣)场、施工道路。风电工程应为大型开挖(填筑)面、施工道路、检修道路、弃渣场等。光伏发电应为施工道路、光伏板阵列区等。输变电工程应为变电站、塔基、施工道路和施工场地;4冶炼工程应为弃土(石、渣)场、堆料场、尾矿(渣)场、施工道路;5水利水电工程应为弃土(石、渣)场、取土(石、料)场、施工道路、大型开挖(填筑)面、排水泄洪区下游和临时
14、堆土(石、渣)场;6管道工程应为弃土(石、渣)场、伴行(临时)道路、穿(跨)越河(沟)道、坡面上的开挖沟道和临时堆土(石、渣)场;7城镇建设工程应为地面开挖、弃土(石、渣)场和土石料临时堆放场;8农林开发建设工程应为土地整治区、施工道路、集中排水区周边;9其他工程应为生产建设过程易造成水土流失的部位和工作面。3.3特殊规定3.3.1 监测过程中,对比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文件,扰动范围超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弃土(石、渣)场的数量、位置、规模发生变化、涉及变更的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办理变更手续。3.3.2 监测过程中,发现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场、临时堆土(石、渣)场涉及下述情形之一
15、存在水土流失危害隐患的,应补充调查有关情况,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1周边有居民点、学校、公路、铁路等重要设施;2位于沟道内,上游汇水面积较大;3靠近水源地、江河湖泊、水库、塘坝等,防治措施不完善;4其他存在水土流失危害隐患、未落实防治措施的。3.3.3监测过程中,发现水土流失危害事件,应现场通知建设单位,填写水土流失危害监测记录表,一周内编制水土流失危害事件监测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4监测内容、方法与频次4.1 本底值监测4.1.1 本底值监测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地形地貌、水文气象、植被、地面组成物质(或土壤)和土地利用等水土流失影响因素;2水土流失的类型、分布、面积、强度和危害;3水土保持措施
16、的类型、分布、面积、完好程度和防治效果。4.1.2 地形地貌状况可采用实地调查和查阅资料等方法获取。4.1.3 降水和风力等气象资料可通过监测范围内或临近地区地理气候特征相似的气象站、水文站收集,或设置相关设施设备观测,统计每月的降水量、平均风速和风向。日降水量超过25mm或1小时降水量超过8mm的降水应统计降水量和历时,风速大于5ms时应统计风速、风向、出现的次数或频率。4.1.4 植被状况应采用实地调查的方法获取,主要确定植被类型和优势种。应按植被类型选择3个5个有代表性的样地,测定林地郁闭度和灌草地盖度,取其计算平均值作为植被郁闭度(或盖度)。郁闭度可采用样线法和照相法测定。盖度可采用针
17、刺法、网格法和照相法测定。4.1.5 地表组成物质应采用实地调查的方法获取。4.1.6 本底值监测应在生产建设项目施工准备期前至少监测记录1次。4.1.7 地表组成物质监测记录表格式应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植被监测记录表格式应按本标准附录B执行。4.2 扰动土地情况4.2.1 扰动土地情况应重点监测扰动范围、地表植被,表土剥离保护利用,取土(石、料)、弃土(石、渣)情况等。4.2.2 扰动范围、地表植被应监测实际发生的永久和临时占地面积、扰动地表植被面积以及土地利用类型及变化等。4.2.3 表土剥离保护利用应监测下列内容:1表土剥离范围、厚度、数量;2表土堆存数量、堆存位置和防护情况;3表土利用
18、途径、覆土厚度和利用数量。4.2.4 取土(石、料)、弃土(石、渣)应监测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场及临时堆场的数量、位置、占地面积、方量、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4.2.5 扰动土地情况监测应采用实地量测、遥感监测等方法。4.2.6 应全面量测;2线型项目可采用抽样量测,山区、丘陵区抽样间距不大于3km,平原、高原、盆地抽样间距不大于5km。4.2.7 监测频次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扰动范围、地表植被情况至少每月调查记录1次;2在施工准备期,表土资源情况应至少监测记录1次。在施工期,表土剥离、保护和利用情况至少每月监测记录1次;3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场面积、水土保持措施每月至少
19、监测记录1次。正在使用的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场方量、表土剥离保护情况至少每两周监测记录1次;临时堆土(石、渣)场至少每两周监测记录1次。4.2.8 扰动土地情况监测记录表格式应按本标准附录C执行,取土(石、料)场监测记录表格式应按本标准附录D执行,弃土(石、渣)场监测记录表格式应按本标准附录E执行。4.3 水土流失情况4.3.1 水土流失情况重点监测土壤流失量、取土(石、料)弃土(石、渣)潜在土壤流失量和水土流失危害等内容。4.3.2 土壤流失监测应包括土壤流失类型、形式、面积、分布、强度及土壤流失量。4.3.3 取土(石、料)弃土(石、渣)潜在土壤流失量监测应包括未按水土保持方案
20、实施防护措施的取土(石、料)弃土(石、渣)数量及未履行变更手续的弃土(石、渣)数量;4.3.4 水土流失危害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1水土流失对主体工程造成危害的方式、数量和程度;2水土流失掩埋冲毁农田、道路、居民点等的数量、程度;3对高等级公路、铁路、输变电、输油(气)管线等重大工程造成的危害;4造成的沙化、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5对水源地、生态保护区、江河湖泊、水库、塘坝、航道的危害,有可能直接进入江河湖泊或产生行洪安全影响的弃土(石、渣)情况;6其他造成直接危害的情况。4.3.5 水土流失情况监测采用地面观测、实地量测、遥感监测的方法。其中土壤流失量结合拦挡、排水等措施,设置必要的控制站
21、进行定量监测。水土流失危害应结合上述监测内容一并开展。4.3.6 土壤流失面积、土壤流失量、取土(石、料)弃土(石、渣)潜在土壤流失量应至少每月监测记录1次,遇暴雨、大风等应加测。4.3.7 水土流失危害事件发生后1周内应完成监测工作。4.3.8 水土流失监测记录表格式应按本标准附录G执行。水土流失危害监测记录表格式应按本标准附录H执行。4.4水土流失防治情况4.4.1 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应监测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1工程措施应监测类型、数量、分布、开(完)工日期、形象进度和运行情况;2植物措施应监测种类、面积、分布、生长状况、成活率、保存率和林草覆盖率;3临时措施监测应根据实
22、际情况,分别按照工程措施、植物措施监测规定执行。4.4.2 水土保持措施监测采用实地量测、遥感监测和资料分析的方法。4.4.3 监测频次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工程措施及防治效果至少每月监测记录1次;2植物措施生长情况至少每季度监测记录1次;3临时措施至少每月监测记录1次。4.4.4 水土保持措施监测记录表格式应按本标准附录I执行。5监测点布设5.1 一般规定5.1.1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测点的分布应反映项目所在区域的水土流失特征;2监测点应与项目构成和工程施工特性相适应;3监测点应按监测分区,根据监测重点布设,同时兼顾项目所涉及的行政区;4监测点布设应统筹考虑监测内容,尽量布设综合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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