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法考试考前密押冲刺卷24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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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司法考试考前密押冲刺卷1. 单选题 鸦片战争后,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与变革。关于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B 大清新刑律打破了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C 改刑部为法部,职权未变D 改四级四审制为四级两审制考点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大清现行刑律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主要变化包括: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B 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大清现行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
2、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有: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同时,清末实行四级三审制。2. 单选题 沙特某公司在华招聘一名中国籍雇员张某。为规避中国法律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排他性地适用菲律宾法。后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张某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适用沙特法B 因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直接适用中国的强制性规定C 在沙特法、中国法与菲律宾法中选择适用对张某最有利的法律D 适用菲律宾法考点 中国关于
3、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的法解析 B项:说法正确,当选;A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2012年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3. 单选题
4、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保全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法院应当采取保全措施B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检察院都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C 采取保全措施,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D 财产保全的范围不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考点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而不是“应当”。 B项:说法正确
5、当选。符合法律规定。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被告人的财产。4. 单选题 高某涉嫌抢劫犯罪,公安机关经二次补充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高某可能还实施了另一起盗窃犯罪。检察机关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 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要求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B 要求公安机关收集并提供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的证据材料C 对新发现的盗窃犯罪自行侦查,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D 将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另行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抢劫犯罪提起公诉考点 补充侦查的种类解析 ABC项:说法错误
6、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高检规则第3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2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根据这一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将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抢劫犯罪依法提起公诉。5. 单选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B 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C 丙明知李某低价
7、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D 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考点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张某系承继的共同犯罪,但陶某重伤结果在张某加入之前,对此张某不负责。 B项:说法正确,当选。二人在行为实施之前即有共谋,应当认定构成共同犯罪。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事前无共谋,不构成共同犯罪,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私分国有资产罪为单位犯罪,其中责任人员与单位员工只是刑罚主体而不是犯罪主体,不构成共同犯罪。6. 多选题 韩
8、国公民金某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该公司为新加坡籍B 该公司拥有韩国与新加坡双重国籍C 该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适用中国内地法D 该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适用香港地区法或新加坡法考点 法人的国籍,法人的经常居所与营业所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
9、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7. 单选题 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A 基于强制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原则,应当尽量减少审前羁押B 审前羁押是临时性的状态,可根据案件进展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予以变更C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院应及时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D 案件不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的,应当解除羁押考点 羁押必要性审查解析 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适用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
10、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方能采取,若无必要,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因此基于这一原则,如非必要,应当尽量减少审前羁押。 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审前羁押的强制措施可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予以变更。 C项:说法错误,当选。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可见,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对不需要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而非由检察院释放或者变更。 D项:
11、说法正确,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8. 单选题 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酒吧开业半年后,张某在经营理念上与其他合伙人冲突,遂产生退出想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可将其份额转让给王某,且不必事先告知赵某、李某B 可经王某、赵某同意后,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的朋友刘某C 可主张发生其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12、向其他人要求立即退伙D 可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要求退伙考点 声明退伙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份额内部转让,须通知其他合伙人。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份额外部转让,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李某未表态,则张某不能将份额转让给刘某。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合伙企业法
13、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根据题干交代的信息,该合伙企业并未约定合伙期限,所以,合伙人退伙要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9. 单选题 某建设项目在市中心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并修建了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后仍未拆除。对此,下列哪一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拆除?A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B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C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D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点 城乡规划的实施解析 C项:说法正确,当选;AB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城乡规划法第6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
14、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可知,某建设项目在市中心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并修建了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后仍未拆除,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10. 单选题 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
15、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B 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C 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D 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考点 物权行为,善意取得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同法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因此甲与乙的约定有效,乙付清全款后,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给乙。 B项:说法正确,当选。依据如上所述的合同法第134条,在乙分期付款期间,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项
16、说法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106条:“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这是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描述。从以上条款可知,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是无权处分,本题中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保留所有权的,所以甲将汽车卖给
17、丙是有权处分,不涉及善意取得制度。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甲依然是汽车的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丙可以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取得汽车的所有权。11. 单选题 乙购物后,将购物小票随手扔在超市门口。甲捡到小票,立即拦住乙说:“你怎么把我购买的东西拿走?”乙莫名其妙,甲便向乙出示小票,两人发生争执。适逢交警丙路过,乙请丙判断是非,丙让乙将商品还给甲,有口难辩的乙只好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如认为交警丙没有处分权限,则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B 如认为盗
18、窃必须表现为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C 如认为抢夺必须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则甲的行为不成立抢夺罪D 甲虽未实施恐吓行为,但如乙心生恐惧而交出商品的,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考点 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解析 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本题中甲通过欺骗交警丙取得乙的财产,如果认为交警丙对乙的财产有处分权,那么甲成立三角诈骗,构成诈骗罪;反之,如果认为交警丙对乙的财产没有处分权,那么甲就不成立三角诈骗,不构成诈骗罪。 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如果认为盗窃罪须表现为“秘密窃取,则本案中,被害人乙明知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侵害,甲并非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夺取财产,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C项:说法
19、正确,不当选。如果认为抢夺罪需具备“乘人不备”要素,则本题中甲的行为明显不是“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因此不构成抢夺罪。 D项:说法错误,当选。敲诈勒索的行为结构为: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恐吓行为威胁、要挟,被害人基于此恐惧心理处分财产。仅有被害人恐惧,而无行为人恐吓行为,不能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12. 单选题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B 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C 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车辆轧死。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D 丁毁坏被害
20、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考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解析 对于介入因果关系的判断,基本判断方法是“三步法”:首先看最初出现的实行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高低;然后判断介入因素与最初行为有无关联;最后判断最初行为、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大小。介入因素异常,则中断因果关系;介入因素正常,则不中断因果关系。 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被害人在紧急情况下跳河灭火并不出乎意料,并非异常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 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一般人在失火后均会跑回屋内救助婴儿,并非异常因素,因此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在高速公路上被推下车,被后车撞
21、到概率极大,介入因素不异常,因此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D项:说法错误,当选。自杀行为是自杀者本人意志决定,归自杀者本人负责,故而介入因素中断因果关系。13. 多选题 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项是正确的?A 审查批捕阶段,只有不批准逮捕的,才能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B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C 审判阶段检察院应自行侦查,不得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D 审判阶段法院不得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考点 补充侦查的种类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
22、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B项:说法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项:说法正确,当选。高检规则第457条第1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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