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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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篇 书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目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给合法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核注核销,保证用药平安有效,严防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从而危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的管理。 职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职人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内容: 1 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并经公司审批医疗机构。其资格审核按公司制定的供货与购货单位及人员资格审核管理制度执行外,应当分别增加以下资料内容: 1.1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为区域性批发企业的文件; 1.2企
2、业法定代表人、主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负责人、选购人员,收货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资料及联系方式,选购人员和收货人员签字留样; 1.3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1.4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选购明细。 2 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零售,一律禁止运用现金进行交易。 3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向跟踪核查,防止骗购、套购行为发生。 4 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应按规定保存。 5 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纪录,并按规定保存5年以上。 村卫生院麻醉药品
3、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 乡村卫生院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品种,如*类、*类、可卡因类等和卫生部所核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毒性药品及制剂。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国药典附录及卫生部和其它有关规定的品种,均应列入。 二、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号精神药品,必需遵照国家公布的麻醉药品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医疗性毒性药品管理方法、精神药品管理方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药剂科必需严格监督各医疗科(室)合理运用麻醉药品,如发觉滥用状况有权拒发,并应干脆向院长和医务科报告,以便刚好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医疗科(
4、室),均必需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和管理制度,设置加“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用处方)管理。具有明显标记的专用瓶签,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五、药剂科对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定期清点。取用麻醉药品后应按处方随时登记注销(设置专用帐卡)。每日对用量与存量核对一次,统计人员应定期查核。 六、处方中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名称不得简化。调配人员接方后须严格仔细审查,配方后须经另一人核对(夜班例外)方准发出。 七、大专院校毕业有二年以上临床阅历、中专毕业有五年以上临床阅历或相当于同水平的医师,经医务科审核,院长批准,将医师名单送药剂科备查,方
5、可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八、麻醉药品、医疗性毒药品与精神药品处方,一次剂量一般不超过常用量,麻醉药品、医疗性毒性药品一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一日极量,毒性中药不得超过二日极量。超过常用量时,必需由医师另行签字,超过极量时需经医师所在科(室)的科主任批准,外用药不在此限。 九、医师所开写的麻醉药品注射剂,一律限在本院运用。如有特别状况必需带回运用时,应由医师在处方上注明,并经医务科审查批准,在市卫生局办理麻醉药品应用卡,调剂室方可配发。只限一次用量。 十、医院临床确诊的晚期癌症患者,确需连续运用麻醉药品时,经医务科审查批准,凭医院疾病诊断书办理麻醉药品应用卡。 十一、哮喘、神经官能症、精神及其他慢性病
6、等特别须要的患者,需连续运用或超量运用医疗性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时,要由医师在处方上签署看法,可做特别处理。 十二、调剂室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定额管理。在交接班时,应严格履行点交手续。保管人员工作调出时,要履行交接手续,药剂科负责人监交。 十三、对少数破损、短少等麻醉药品的处理,可按季汇总列表,说明理由,经科主任批准,报主管院长备案。医疗科(室)剩余麻醉药品,应按退药手续随时交药剂科,不得积存。 十四、药剂科应定期到各医疗科(室)检查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运用和保管状况,并将检查结果报告院长。 十五、药剂人员应做好宣扬工作,广泛宣扬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发动群众共同管好,保证
7、麻醉药品合理运用,杜绝流蔽。 十六、麻醉药品的处方应单独装订成册,保管三年备查。医疗性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应保存两年备查。一般处方保存一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选购请领运用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防止运用过程中出现纰漏,依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此制度。 一.医院重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的特别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 二.根据规定医院药剂科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科室,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选购、请领、运用、登记制度管理。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选购由专
8、人负责,根据上级核对的供应量购入。购入后交药品保管员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专柜、加锁,双人管理。设有计算机帐物一套,人工帐一套。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请领由各调剂室负责人负责,计算机打印出库单,发药人、请领人签字,请领单保存备查。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运用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必需经医院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运用。根据卫生部的规定运用规定的处方。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运用根据医院有关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相关规定的处方量运用。 七.麻醉药品根据“五专”管理,刚好登记运用消耗状况。 八.医院药剂科每半年总
9、结一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状况。 九.医院根据规定定期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请领、运用、登记制度,刚好发觉问题,防止出现违规管理的问题。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状况应刚好在医院药事委员会会议上通报。 z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平安管理制度 1、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需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夜间配备保安人员值班。 门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柜的,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3、对麻醉药品
10、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运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刚好查找或者追回。 4、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运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5、运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6、换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时,由医、护人员持病员处方和等同处方支数的空安瓿到药房换取同量药品。 7、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运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11、 8、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9、患者不再运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根据规定销毁处理。 10、发觉下列状况,应当马上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觉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麻醉精神药品平安管理制度 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精神药品),保证医疗的平安运用,依据麻醉药品管理方法、精神药品管理方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1. 医
12、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需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二级(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有条件的一级(乡镇级)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应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均应配备保险柜。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精神药品均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麻醉、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 2. 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运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应能刚好查找或追回。 3. 医疗机构运用的麻醉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完善的保管、领取、运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4. 患者运用
13、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废贴数量。 5.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运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时需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6. 收回的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平安储存措施管理制度 为严格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须要,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与的麻醉、精神
14、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医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刚好订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三、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选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运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担当。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需驾驭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用和平安管理工作。 五、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
15、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选购、储存保管、调配运用及管理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六、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学问、职业道德的教化和培训。 七、依据医院医疗须要,根据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实行银行转帐方式。 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需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纳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九、在验收中发觉缺少
16、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十、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十一、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状况进行登记。 十二、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医院
17、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十三、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医院规定的数量。 十四、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十五、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十六、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需运用专用的淡红色处方(住院各病区须凭电脑单和专用淡红色处方),处方右上角标注“麻、精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针剂必需交回空安培,贴剂必需交回已运用过的贴剂,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
18、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为门(急)诊癌症难受患者和中、重度慢性难受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对于须要特殊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运用。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
19、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十七、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细致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十八、物资仓发放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处方时,要做好登记工作,内容包括:领取科室名称、处方编号范围、领取日期、领取人签名、发放人签名。每个科室每次仅能领取一本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处方。 十九、运用科室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
20、人。 科室运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包括作废的处方)需按运用时间及处方编号依次登记交药剂科保管。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二十、运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需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院内运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运用;医院为运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状况记入病历。为院外运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二十一、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单位内临床运用。 二十二、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需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 门
21、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均应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二十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二十四、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运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刚好查找或者追回。 二十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运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二十六、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运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22、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二十七、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二十八、患者不再运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根据规定销毁处理。 二十九、医院发觉下列状况,必需马上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二)发觉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收货与验收管理制度 目的:为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质量、防止不合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进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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