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修订草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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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和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应用,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国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信息化建设,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字化工作。第十二条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
2、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调查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普查、专项调查等方式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等,应当
3、汇交给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记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加强记录成果和档案的利用。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第十六条公民和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第十七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由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按程序报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
4、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境内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八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第十九条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急需保(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
5、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第四十条国家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注重传统传承方式和现代教育方式相结合,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加强传承梯队建设,不断壮大传承队伍。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传承体验中心(所、点)等,集传承、展示、体验、教育、培训、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设施体系。国家设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其他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设施。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和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场
6、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征集。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向国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设施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实物和资料。第四十四条国家鼓励深入挖掘、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提炼展示中华文明的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国家鼓励开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技术、艺术研究和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整理、出版等活动。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创新表达方式,丰富传播手段,拓展传播渠道,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
7、产。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第四十六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保护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宣传展示。第四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其来源,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不得捏造、冒用、滥用各
8、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称或者级别,以及经行政程序认定并颁发的标牌、标识。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更多的实践和应用场景,丰富旅游的文化内涵。第四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服务和融入国家战略,推动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支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坊,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乡村全面振兴中的作用。第五十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国际交流活动,宣传展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国家加强与国际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合作,拓展政府间多边、双边合作渠道。第五章
9、保障和监督第五H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职能部门,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国家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健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第五十三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国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队伍建设,发挥专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研究、咨询等作用。第五十四条国家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多元投
10、入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保护工作,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民和组织予以扶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公民和组织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项目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履行保护职责。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非物质文化遗产
11、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职尽责情况、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情况实施评估,进行动态调整,建立退出机制。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开展评估,进行动态调整,建立退出机制。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地方人民政府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重大行政违法案件进行督办。第五十九条公民和组织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依法进行社会监督,新闻媒体可以依法进行舆论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执法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诉
12、举报。第六十条对违反本法规定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依法设立的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前款规定的部门或者组织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职责、设立保护机构的;(二)未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的;(三)违反法定程序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申报文
13、化生态保护区的;(五)其他未依法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责的。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征集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开展代表性项目推荐、评审、公示的;(三)未按规定组织制定本级代表性项目保护方案的;(四)违反法定程序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五)其他未依法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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