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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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商业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存在于银行的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不包含银行账簿利率风险,银行账簿利率风险适用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第四条市场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市场风险的全过程。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是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将
2、市场风险控制在商业银行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合理平衡。第五条市场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坚持风险为本的理念,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监测、适当控制、及时报告所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提升风险管理前瞻性,确保稳健经营。(二)全面性原则。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应当全面涵盖具有市场风险特征的各类机构、业务和产品,应当考虑市场风险与其他内外部风险的相关性和传染性,并协调市场风险管理与其他类别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三)匹配性原则。商业银行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应当与其市场风险管理能力、资本实力相匹配。商业银行不应当开展超出自身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市场风
3、险承受水平的复杂金融业务。(四)专业性原则。商业银行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充分了解本行与市场风险有关的业务,并掌握相应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方法和技术。第六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水平和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应当督促商业银行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市场风险。第二章风险治理架构第七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将市场风险作为本行面对的主要风险之一,承担市场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董事会应当确保建立与市场风险管理要求匹配的风险文化,确保商业银行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市场风险。主要职责包括:(一
4、审批市场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确保与战略目标一致;(二)审批市场风险偏好,确保设立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机制,将市场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三)审批高级管理层有关市场风险管理职责、权限、报告等事项,确保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四)每年至少审议一次市场风险管理报告,监控和评价市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如遇市场波动加大,应当视情况提高审议报告的频率;(五)确保高级管理层建立必要的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市场风险的机制;(六)确保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七)审批市场风险信息披露;(八)其他相关职责。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
5、专门委员会履行以上部分职能,获得授权的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第八条设立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其监事(会)应当承担市场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尽责情况,及时督促整改,并纳入监事(会)工作报告。第九条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承担市场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定期评估和监督执行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二)及时了解市场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三)明确市场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业务经营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市场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和报告要求,督促各部门履行市场风险管理职责,确保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正常运行;(四)根据董事会设定的市场风险偏好,制定市
6、场风险限额,确保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得到充分传达和有效实施,对突破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以及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处理;(五)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市场风险管理报告,并报送监事(会);(六)为市场风险管理配备充足财务、人力和信息科技系统等资源;(七)完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应对市场风险事件;(八)其他相关职责。第十条商业银行承担市场风险的业务经营部门应当充分了解并在业务决策中充分考虑所从事业务中包含的各类市场风险,以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合理平衡。业务经营部门是市场风险的直接承担者和管理者,应当为自身经营活动承担的市场风险负责。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市场风险
7、管理工作。牵头履行市场风险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职责明确,与承担风险的业务经营部门保持相对独立,并且具备履行市场风险管理职责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资源。商业银行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制定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报告的方法和具体规定;(二)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市场风险;(三)监测相关业务经营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市场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报告超限额情况;(四)设计、实施压力测试;(五)监控市场风险计量模型的有效性;(六)识别、评估新产品、新业务中所包含的市场风险;(七)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市场风险管理报告;(八)其他有关职责。第十二条商
8、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原则上每年一次)对市场风险管理体系重点环节的准确、可靠、充分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的审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应当既对业务经营部门,也对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进行。内部审计报告应当直接提交给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改进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商业银行对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的内部审计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市场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二)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文档的完备性;(三)市场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市场风险管理职能的独立性,市场风险管理人员的充足性、专业性和履职情况;
9、四)市场风险管理所涵盖的风险类别及其范围;(五)市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备性、可靠性,市场风险头寸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数据来源的一致性、时效性、可靠性和独立性;(六)市场风险管理系统所用参数和假设前提的合理性、稳定性;(七)市场风险计量方法的恰当性、计量模型管理的有效性和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八)对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况;(九)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有效性;(十)压力测试系统的有效性;(十一)市场风险资本的计算和内部配置情况;(十二)对重大超限额交易、未授权交易和账目不匹配情况的调查。商业银行在引入对市场风险水平有重大影响的新产品和新业务、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出现重大变动或者存在严重缺陷的
10、情况下,应当扩大市场风险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增加内部审计频率。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相应的培训,能够充分理解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的方法和程序。必要时,商业银行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市场风险的性质、水平及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审查和评价。第十三条为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各职能部门具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职能适当分离。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职能应当与市场风险管理职能保持独立,应当与交易后处理、会计、结算职能严格分离。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避免其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与市场风险管理目标产生利益冲突。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避免薪酬制度具有鼓励过度冒
11、险经营的负面效应,防止绩效考核过于注重短期经营收益表现,而不考虑长期经营风险。负责市场风险管理工作人员的薪酬不应当与直接经营收益挂钩。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并表管理范围内建立集团风险偏好,各境内外附属机构结合自身承担的风险状况,建立符合集团风险偏好,与其业务范围、风险特征、经营规模及监管要求相适应的市场风险治理架构和管理体系,制定市场风险管理制度。境外附属机构还应当满足所在地监管要求。第三章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第一节总体要求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适用于整个银行机构的、正式的书面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与银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与其总体业务发展战
12、略、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能够承担的总体风险水平相一致,并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可以开展的业务,可以交易或者投资的金融工具,可以采取的投资、保值和风险控制策略和方法;(二)商业银行能够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三)分工明确的市场风险管理组织结构、权限结构和责任机制;(四)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及程序;(五)市场风险的报告体系;(六)市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七)市场风险的内部控制;(八)市场风险管理的审计;(九)市场风险资本的分配;(十)对重大市场风险情况的应急处理方案。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市场风险偏好、风险状况、
13、外部市场及环境的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第十七条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原则上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境内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到附属机构之间存在的法律差异和资金流动障碍,并对其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相应调整,审慎处理具有法律差异和资金流动障碍的附属机构之间头寸的抵消,避免造成对市场风险的低估。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市场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应当有利于促进有效的业务运作,提供可靠的财务和监管报告,促使银行严格遵守
14、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内部的制度、程序,确保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第二节风险识别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划分交易账簿和银行账簿,并根据不同账簿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相应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商业银行应当对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和不同业务种类(如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风险制定更详细和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政策或者程序,并对从事交易和非交易业务的岗位及其职责严格划分。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对每项业务和产品中的市场风险因素进行分解和分析,及时、准确地识别所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市场风险的类别和性质。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在开展新产品和开展新业务之前应当充分识别和评
15、估其中包含的市场风险,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新产品、新业务的内部审批程序应当包括由相关部门,如业务经营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法律合规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和信息科技部门等进行审核,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第三节风险计量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对交易账簿工具每日进行市值重估。市值重估应当由与业务经营部门相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财务会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人员负责。用于市值重估的定价因素应当从独立于业务经营部门的渠道获取或者经过独立校验。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等开展金融工具估值,用于估值的方法和假设应当尽量保持一致,并建立适当的估
16、值校对机制。在缺乏可以用于估值的市场价格时,商业银行应当确定选用代用数据的标准、获取途径和公允价格计算方法。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选择与本行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计量方法,基于合理的假设前提和参数,计量承担的所有市场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准确计算可以量化的市场风险,并评估难以量化的市场风险。市场风险的计量方式包括敏感性分析、敞口分析、情景分析和运用内部模型计算预期尾部损失、风险价值等。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到市场风险不同计量方法的特点和局限性,并采用压力测试等其他分析手段进行补充。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和市场风险管理相关人员应当了解本行采用的市场风险计量方法、模型及其假设前提,以便准确理解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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