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业务经办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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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YLBZ海南省医疗保障服务标准Q/YLBZXXXXXXXX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业务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2025-XX-XX发布2025-XX-XX实施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业务经办规程1范围本文件提供了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的计算、津贴申请、津贴拨付、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津贴办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业务经办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生育津贴的计算d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月标准义津贴月数。A)生育津贴月标准:计算生育津贴月标准时所使用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从业人员生育时
2、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平均缴纳基数计算。上年度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平均缴纳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基数总额上年度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月数之和,其中上年度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基数总额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度1月I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申报的对应费款所属期为上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之和。43生育津贴月数:a)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计算。难产的,增加半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b)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按1个半月计算;c)妊娠不满3个月终止妊娠的,按1个月
3、计算;d)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按1个月计算;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半个月计算;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月数。A生育津贴从生育当月开始计发,从业人员在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应当正常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停止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参保缴费不正常的或以灵活人员缴费的,对应月份的生育津贴不予计发。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当月或次月到账的均视为正常参保缴费。A4从业人员生育当年成立的用人单位及没有上年度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平均缴纳基数的用人单位,其从业人员的生育津贴月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
4、人员月平均工资。AA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省医保行政部门公布为准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数据公布前按照最新已公布的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核算生育津贴。A7职工在享受生育津贴期间,所在单位跨市县变更参保地或个人变更参保单位的,生育津贴月标准基数按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5津贴申请KI用人单位应在从业人员生育次日起1年内线下填写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申请表(以上简称申请表)或线上服务大厅向参保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填报生育信息与定点医疗机构上传信息不一致的,经办机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要求其提供相关医疗材料供经办机构核实信息。452023年2月1日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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