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理赔处理办法(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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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理赔处理办法(共10篇)目录篇一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理赔处理办法2篇二大学校园网络管理办法6篇三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9篇四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11篇五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13篇六、大学已出租门面房管理暂行办法18篇七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预警与处理管理办法19篇八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21篇九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24篇十大学驻校服务单位考核管理办法28篇一、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理赔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为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加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意识,加强教学物资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器材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
2、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和各项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关于物资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制定本办法。2、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地爱护设备、器材。各级各部门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教育;加强对教学物资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建立科学、严格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制定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做好经常的检验与维护工作,并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丢失、损坏。3、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丢失损坏的,均应陪偿。处理理赔事件要根据具体情节、物资性质、当事人一贯表现、事后的态度和认识及损坏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责令理赔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理赔。4、各单位设备
3、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应每学期末整理简要书面记录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对重大事故,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关措施,改进工作,并应结合具体事件的处理,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5、凡占用教学、科研经费购置,产权属于学校,不论在什么单位使用,不论来自何渠道,用何种经费购置(包括接受捐赠),已纳入教学系统单位使用和管理的物资,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理赔的界定与处理原则6、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者,属于责任事故,应照章处理,予以理赔(1)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或不按规定要进行管理和使用;(2)不熟悉仪器设备、器材的工作原理及使用方法,擅自进行仪器设备、器材操作;(3)擅自拆
4、卸或改装仪器设备,致使设备器材损坏;(4)实验时,由于指导教师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及粗心大意操作;(5)擅自将仪器设备、器材或关键部件挪作他用造成损坏、丢失;(6)由于保管人员不负责任,以及领、发、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造成损坏、丢失或被盗;(7)未按教学物资借用、调拨及报废处理的规定程序及权限办理,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8)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7、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理赔:(1)因设备器材本身的卸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2)因实验操作本身的极其特殊性所引起
5、的器材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3)经过批准,试用拆卸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采取预防措施而仍未能避免的损失;(4)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8、凡属责任事故造成的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有关单位写出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填写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单,并作出处理意见。对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且后果严重的,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9、理赔金额规定(1)丢失理赔:凡因责任事故造成的丢失,根据损失价值的大小、具体情节、本人一贯表现及事后态度和认识,具体分析
6、区别对待,责令理赔损失价值的全部或部分(不低于损失总价值的20%)。但不按教学物资借用、调拨和报废处理规定的程序及权限造成的损失,责令理赔现价的60%100%;属于照相机、收录机、摄象机、录相机、电视机、电风扇、录象带、计算器、微机、打印(字)机、电源、秒表、文化体育用品等民用性较强的教学物资,一律按原值理赔,当现市场价高于原价者,须按现市场价理赔。(2)损坏理赔;凡因责任事损坏的设备器材,经过修复后能达到原有使用性能者,事故责任者应理赔修理费的100%;损失的设备器材经修复后达不到原有性能要降级使用时,事故责任者应理赔修理费的100%及设备器材总价值的30%70%;损坏的设备器材无法修复以
7、致报废者,按整总价值现价的60%100%进行理赔。第三章处理办法10.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表现,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理赔费。11.仪器设备、器材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后,必须立即上报,所在单位要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损坏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和其它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学校组织严格的审查,专案进行处理。对某些零星低值器材的损坏、丢失,可根据具体使用情况,由实验室主任会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12 .理赔处理权限,可根据仪器、器材、性质及损失大小而定。损失总价在300元以下,由主管院领导审批,报国
8、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损失总价值在300元一3000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损失总价值在3000元以上,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5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经主管校长审核后,报请学校审定。理赔处理可根据具体情况,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13 .理赔费可根据确定的理赔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或分期偿还,如理赔金额较大,理赔人经济上确有很大困难,可提出申请,经本单位调查、证明后按仪器设备、器材、管理审批权限,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缓期偿还或部分减免。但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确定理赔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理赔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如无故拖延不缴的,可报请财务处从资中扣缴。14 .理
9、赔费统一入财务帐,只能用于仪器设备维修费及设备经费。15 .对一贯严格执行制度,爱护设备,节约器材,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有显著成绩的和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抢救物资,减少损失的;以及对损坏、浪费、盗窃仪器设备、器材的行为进行坚决斗争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16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理赔处理办法(*号)同时废止。凡与本办法有不符之处,均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解释。篇二、大学校园网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络)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校园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络健康发展,根据网络
10、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园网络是为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管理等信息服务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是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基础性平台。校园网络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连、计算机局域网互连,并接入因特网,实现全方位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直接服务于全校各单位和广大师生。第二章校园网络建设第三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统筹、规划、实施校园网络基础建设。第四条校园网络的设施,包括信息插座、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由网信办统筹实施安装、维护、连接、设置等工作。第五条未经网信办许可,校内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
11、得占用、更换、损毁信息化设施,不得改变其物理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不得登录网络设备。第三章校园网络用户管理第六条校园网络用户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实名登记使用校园网络,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所使用计算机的安全。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实行统一出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入校园网络以外的互联网出口,不得擅自让校外单位或个人接入校园网络或校园网络的子网。第八条因公上网用户应按要求填写登记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网信办审批。需要使用外网的,因公上网用户还须到网信办办理实名上网登记。个人用户应填写登记表,应到网信办办理审批手续。各单
12、位涉密计算机一律不得入网。第九条用户申请使用域名的,须报网信办审批。第十条校园网络的IP地址由网信办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和设置校园网络所拥有的IP地址。第十一条用户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密码和IP地址,不得转借或转让。用户申请变更、增加或交还IP地址的,应到网信办办理。校内师生因为工作调动、毕业等原因离开学校,应及时到网信办办理用户注销手续。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为。第四章校园网络运行管理第十三条校园网络设备的连接与使用由网信办统筹安排与调配。第十四条网信办会同保卫处等相关部门依据国家网络安全部门的要求,制定网络安全具体措
13、施和制度,上报学校审定实施。第十五条需要对校园网络进行升级、改建,或因其它特殊情况(如执行上级指令),经学校批准后,网信办可以临时关闭校园网络。在实施关闭校园网络的措施前,网信办应预先告知相关单位及用户。第五章校园网络用户责任及违规处理第十六条校园网络用户应自觉维护校园网运行的安全,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网络安全监督和检查,严禁下列行为:(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添加、修改或者删除;(四)制作、传播计算机
14、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行为。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用户在使用计算机网络的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其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个人账号、暂时中止有关单机入网及暂时中止子网连入校园网络等措施,或报学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学校报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因实施违规行为给其他用户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还应承担经济理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大学网信办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校内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篇三、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
15、办法、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第四条学校公务接待实行分级管理、对口接待,需校领导出席的重要接待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协调安排,一般性公务接待由承接部门和学院办理。第五条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对无派出单位公函或学校邀请函的来访人员,原则上学校不予接待。第六条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能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管理秩序。第七条接待对象需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可以帮助联系,学校
16、原则上不负担接待对象的住宿费。对以学校名义邀请并需学校承担住宿费用的人员,应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应联系协议宾馆。接待对象交通费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安排单间。房费标准应符合国家差旅住宿费相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安排。第九条接待对象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用餐地点优先安排在学校食堂或内部接待场所。工作餐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因工作需要,确需在外地开展的公务接待,其标准参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17、第十条公务接待出行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第十一条接待活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等。第十二条接待费一事一结算,应及时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有关公函。凭证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财务处不予报销。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帐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第十三条公务接待费用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公务接待经费按规定予以公示,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第十四条公务接待按照“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接待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追究
18、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篇四、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间接费用管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批准立项的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科研项目。第四条间接费用预算应按照相应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比例上限编制。第五条由学校与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和参
19、与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原则上按照经费占比编制间接费用预算,协商提出间接费用分配方案,并在科研项目预算中进行说明。第六条间接费用由科研条件支撑费、科研管理费、绩效支出三部分组成。科研条件支撑费是指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科研条件支撑的成本补偿。科研管理费是指为提升和加强科技创新工作,开展的组织、协调、交流、项目储备、成果培育、成果转化、发展战略研究、科研基地运营、资料档案保管等工作和人员的支出。绩效支出是指根据对项目组科研人员的绩效考核,结合科研实绩的激励支出。第七条自然科学类项目按照间接费用总额的25%计提科研条件支撑费,纳入学校预算统筹管理;按照间
20、接费用的25%计提管理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所在二级单位按3:2的比例分配并统筹使用;按照间接费用的50%核算绩效支出,由项目组统筹使用。人文社科类项目按照间接费用总额的15%计提科研条件支撑费,纳入学校预算统筹管理;按照间接费用的25%计提管理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所在二级单位按3:2的比例分配并统筹使用;按照间接费用的60%核算绩效支出,由项目组统筹使用。第八条间接费用总额一经批复不予调整,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比例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第九条绩效支出可用于发放给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人员。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人员
21、实绩和贡献,统筹安排发放。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填写大学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批后发放。各单位于每年一月份将上年度绩效支出汇总情况报科技处备案。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暂停项目组绩效支出发放,须整改通过后恢复发放。对于情节严重的,将终止项目组绩效支出发放,若绩效支出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一)未通过项目年度、中期等阶段检查,未通过项目结题验收。(二)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项目管理文件规定的,或发生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本办法经2022年6月30日学校党委常委会决议通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本办法出台之前的在研科研
22、项目间接费用管理仍按照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号)执行。篇五、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为贯彻及学位委员会关于培养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有关文件精神,推动和规范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发展,提高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和大学研究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第二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是一种突出应用性并以全日制方式在校就读的全新的培养类型,在设置培养方案时要围
23、绕培养研究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提高就业和创业的能力的目标来开展。第三条学校和学院从培养目标、招生方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专业实践、学位论文和学生管理等环节上必须紧密结合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探索适合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第四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采取以学院为主体的模式。研究生院负责政策制定、入学教育、教学计划、培养环节的宏观指导和质量监控等;学院具体负责报到、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课和选修课开设、专业实践、论文工作、就业等管理工作。第五条专业实践是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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