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农村委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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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市农业农村委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农业农村委系统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市农业农村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业农村委及其所属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行政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第三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第四条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
2、约高效、物尽其用、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O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提高使用效益。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六条市农业农村委按照规定权限对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核、审批。笫七条各单位的办公用房、直管公产房屋和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除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外、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按照本办法中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第九条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对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实施监
3、督。具体由计财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二)依照市财政局要求,组织各单位开展国有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汇总等工作;(三)按规定程序审核各单位有关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四)负责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督促各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六)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汇总报告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第十条市农科院、市农业中心、市农村中心、市执法总队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依照市
4、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委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要求,组织所属基层单位开展国有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汇总等工作;(三)按规定程序审核所属基层单位有关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四)负责所属基层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督促所属基层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六)接受市农业农村委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我市和市农业农村委有关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二)依照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委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要求,开展国有资产清查、产权登
5、记、统计等工作;(三)按规定程序申报有关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四)优化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六)接受市农业农村委和本单位上级单位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市财政局或市农业农村委对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各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的依据。各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使用管理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第三章基础管理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建立资产信息卡,填写资产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使用信息、特性信息等。对于权证手续不全、但长期占有使
6、用并实际控制的国有资产,应当建立并登记资产信息卡。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笫十五条各单位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和登记入账手续。各单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在建工程,应当按规定及时以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各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领用应经主管领导批准,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交回。各单位
7、应当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和损失赔偿制度。笫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确保产权清晰。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国有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国有资产,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第十
8、八条各单位应当应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加强资产使用管理,并将资产使用状态等信息按照要求及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中动态更新。第四章使用方式第一节资产自用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管理制度和流程,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加强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一6一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经常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国有资产使用状况,及时
9、组织资产维修和保养,减少非正常损耗。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根据单位需要和捐赠资产性能统筹安排使用。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房屋资产的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房屋资产,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落实房屋资产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使用。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车辆编制。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公务用车应当用于保障工作开展,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违规固定给单位内设机
10、构或者个人使用。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配置、绩效管理挂钩的联动机制,将资产共享共用情况作为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参考因素,充分利用存量资产,科学配置新增资产,解决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等问题,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应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公物仓等功能,积极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按照共享共用资产平均工时成本和物料消耗合理制定、标示补偿标准,由使用方向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市农业农村委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委属事业单位”)有符合共享共用条件的科研设施与科研仪器的,应当将其纳入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实行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第二十七条鼓励各单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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