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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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平、公正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有关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7118号)和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最新政策和我校实际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
2、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实行民主评议、学生处审核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资助等的重要依据。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七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第八条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处长、学院党总支书记、教
3、师代表、学生代表等成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校认定的具体实施和初审工作。第九条各学院成立由院党总支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院的认定民主评议工作;各专业/班级成立由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视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专业、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专业、班级范围内公ZjO第十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第十一条学校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
4、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二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告知其本人的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及时做出调整。第十三条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纳入本校年度工作计划,整体安排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其家庭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第十四条学校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在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的同时,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要掌握
5、和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状况,帮助他们直面困难,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真正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作用。第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被认定的年度内,如发生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对获得资助的学生停发或追回其所受资助款。第三章困难认定等级和标准第十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经济特别困难、经济困难两个档次。第十七条各等级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确定。第十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有地方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者,作为困难等级认定的参考依据:1、烈士子女、孤儿、建档立卡户子女、残障人士;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3、单亲家庭且缺
6、乏经济来源的;4、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经济来源者。5、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贫困学生;7、多个子女同时就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8、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9、其他原因造成的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生活俭朴,无奢侈消费行为,月均生活费低于合肥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省教育厅文件,原建档立卡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
7、或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优先认定。第十九条学生在校月均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校所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第二十条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杀属。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二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认定工作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进行量化评估和民主评议时应充分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和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采用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学生生活学习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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