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征求《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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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激励育种创新,保护农作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种源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推进种业振兴和农业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育种创新、品种管理、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监督、保障等活动。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的领导,制定并组织实施种业发展规划,
2、完善种业发展激励机制,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统筹协调解决种业发展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扶持种业发展规划,加强农作物种子执法和监督,保障、促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统筹布局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库(区、圃),开展种质资源中长期安全保存、共享,加强种质资源活力与遗传完整性监测,及时繁殖与更新复壮,加强新技术应用。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农业科研、教学、种业企业等单位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区、圃)和资源档案,做好种质资源搜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和利用工作。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从省外引进种质
3、资源,引进的种质资源应当进行检疫。利用引进的种质资源应当征得引进者的同意。从境外引进或者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登记与认定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种子企业等加强种业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高育种基础创新能力。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单位、个人选育和开发新品种。选育新品种应当注重多样性、优质性和安全性。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业化异地育种基地,加强对异地育种、鉴定工作的统一管理。第七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主要农作物品种省级审定办法。省人民
4、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省级审定工作。具体审定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经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告,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审定证书。第八条与本省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可以引种,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省引种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第十条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申请者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具体办法由省
5、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农作物新品种权受法律保护,新品种权所有人可以将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许可使用费。第四章种子生产经营第十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核发,具体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相关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不得将种子拆包销售。受委托代销种子的,不得再次委托。第十四条鼓励种子生产经营者向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种子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可以在包装上使用认证标识。第十五条发布种子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第五章种子
6、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第十八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种子的,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种子类别、品种名称、质量指标、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风险提示等信息;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取得的营业执照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等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种子生产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
7、新。第十九条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同级财政应当给予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公开和泄漏被检查者的商业秘密;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种子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强化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线索通报、办案协作,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财政资金投入,对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和鉴定保存、育种基础性研究、品种试验、展示示范和推广、育制种基地建设、种子储备、出口等给予长期稳定扶持。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强优势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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