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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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推进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并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指导和监督。对交通(含铁路)、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矿山、冶金、石化、机电等专业建设工程负
2、有监管责任的设区市有关部门(以下统称“专业工程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具体工作。当房屋市政施工企业同时具有交通(含铁路)、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矿山、冶金、石化、机电等专业资质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市政资质动态核查,相应专业工程监管部门负责对应专业资质的动态核查,不得遗漏或者重复核查,明确工作责任分工,确保健全核查制度、遵守核查程序、严格核查标准、保证核查质量。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电子化管理。电子管理系统中的证书状态应当视不同情况分别标识为“有效”“整改”“暂扣”“吊销”。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
3、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证书状况标识为“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标识为“整改”或“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第七条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证书状态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书状态未标识为“有效”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
4、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投入不足;(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四)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考核合格证书,或存在挂证现象;(五)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七)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八)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不足,未能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九)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5、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不完善,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十)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不足,未制定应急预案;(H一)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无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现证书持有情况不符合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建筑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
6、告。第十条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动态核查。(一)企业“安管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他法定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要求的;(二)企业因施工资质升级、增项而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三)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或群众举报投诉企业降低或者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四)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组织动态抽查;(五)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六)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或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并指导监督各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督检查制度,
7、并将安全生产管理薄弱、发生事故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根据监管情况、群众举报投诉、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建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实行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双核查联动机制。(一)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实行量化打分制,总分100分,得分85分(含)以上,定为合格;得分70分(含)至85分(不含),定为基本合格;70分(不含)以下定为不合格。具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表(附件)实施。(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8、核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按照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核查,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按照相关标准核查。(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三个等级,并按下列标准确定:L合格,一般条件核查结果为合格,项目核查结果为优良或合格的;2 .基本合格,一般条件核查结果为基本合格,项目核查结果为优良或合格的;3 .不合格,一般条件核查和项目核查结果,有一项为不合格或两项都为不合格的,或者存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并负有责任的。核查结果为合格的,其证书状态标识为“有效”。核查结果为基本合格或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完
9、成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期间,对其证书状态标识为“整改”,整改合格的,其证书状态标识为“有效”;整改不合格或逾期不整改的,定为不合格,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核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在15日内完成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于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其证书状态标识为“暂扣”或“吊销”,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企业无在建工程项目的,以企业一般条件核查结果确定等级。按照检查标准评定,有一项内容评定等级为不合格时,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结果为不合格。企业无法取得联系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动态核
10、查的,主管部门应将此情况提报至颁发管理机关,暂停受理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待企业接受主管部门动态核查后,方可继续推进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审批工作。第十二条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应当查验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核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根据本办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动态抽查,每年组织检查不少于一次,每次抽查数量不得低于建筑施工企业总数的5%,抽查时,应对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核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涉及不在抽查部门监管范围的工程项目,对该工程项目负有监管
11、责任的地区、部门应给予配合。企业(项目)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列为C、D级以及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频繁变更的,纳入重点抽查范围。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工程停工,要求其在15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对其证书状态标识为“整改”。第十三条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责令停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定为不合格,于作出最后一次停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逐级向颁发管理机关(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跨省施工的,应当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抄告)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并附具
12、企业及有关工程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问询笔录或其他证据材料。(一)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工的;(二)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设区市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工的;(三)项目被责令停工后,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企业拒不停工整改的。第十四条颁发管理机关接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证书状态标识为“暂扣”。第十五条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事故报告要求向本地区颁发管理机关报告,组
13、织对参建施工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对核查结果为不合格的,依法处以暂扣安许证处罚。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跨省施工的,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书面通报颁发管理机关(或: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转送颁发管理机关)。第十六条颁发管理机关接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报告或通报后,应当立即严格按照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组织复核或委托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企业和与发生事故直接相关的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并在接到报告或通报之日起30日内复核完毕。被委托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颁发管理机关反馈复核结果
14、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将复核结果反馈通报部门。第十七条颁发管理机关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进行复核,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证书状态标识为“暂扣”。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应当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状态标识为“吊销”。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二)发生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三)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15、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证书状态相应标识为“暂扣”或“吊销”:(一)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二)发生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20日;(三)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80Bo同一企业在12个月内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实施延长暂扣期60日的处罚。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的,须经
16、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核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建筑施工企业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恢复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状态的申请。颁发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在暂扣期届满时将证书状态标识为“有效”;经复查不符合要求的,延长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四条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续期、暂扣、吊销等情况,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7、内录入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二十五条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中,涉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的,依照有关职责分工实施。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鲁建管发2On)17号)同时废止。附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表附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表表A核查结果表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地址联系人许可证编号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般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结论合格基本合格口不合格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结论优良口合格口不合格口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结果核查人员L姓名:执法证书编号:
18、核查人员2,姓名:执法证书编号:核查负责人(签章):核查单位:(盖章)核查时间:年月日受检单位负责人(签章):受单位:(盖章)年月日说明:一般条件核查结果为合格,项目核查为优良或合格,许可证动态核查结果为合格;一般条件核查结果为基本合格,项目核查结果为优良或合格的,核查结果为基本合格;一般条件核查和项目核查,有一项或两项都为不合格的,或者存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负有责任的,核查结果为不合格。表B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标准表B-I施工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汇总表企业名称联系人企业地址联系电话序号核查项目权值评分得分加权得分1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
19、规程0.22安全生产投入0.05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0.054三类人员安全生产核查0.155特种作业人员配备0.056安全教育培训0.17办理工伤保险及安全责任险0.058职业危害防治,安全防护用具0.059起重机械设备管理0.0510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0.2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0.0512合计核查结论合格基本合格口不合格口核查人员1,姓名:执法证书编号:核查人员2,姓名:执法证书编号:核查时间:年月日受检单位负责人(签章):年月日说明:L项目加权得分=评分得分权值,评分得分按表B-2至B-12各分表实得分数;2.加权得分合计100分,得分85分(含)以上,定为合格;得分70
20、分(含)至85分(不含),定为基本合格;70分(不含)以下定为不合格。序号评定项目评分标准评分方法应得分数扣分数分实得分数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扣20分;各部门、各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扣1015分;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扣10分;各部门、各级对各自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执行,每起扣2分;未按考核制度组织检查并考核的,扣10分;考核不全面扣510分;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扣10分,未对管理目标实施考核的,扣510分;未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扣10分;未实施考核和奖惩的,扣510分查阅文件;抽查企业各部门、所属单位有关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知晓
21、情况,查确认记录,查企业考核记录查阅文件,查企业对下属单位各级管理目标设置及考核情况记录;查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文本和考核、奖惩记录202安全文明资金保障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保障制度扣15分;制度无针对性和无具体措施的,扣1015分;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落实情况进行核查,扣1015分查阅企业制度文本、财务资金预算及使用记录153安全教育培训I制度未按规定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扣15分;制度未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新进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要求的,扣510分;未编制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扣510分;企业未按年度计划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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