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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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送审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一般规定第三章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特别规定第四章保护与救济机制第五章消费环境建设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
2、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省人民政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政策,协调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日常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药品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管理、网信、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第四条【消费者组织职责】消费者委员会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3、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职责,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机制】本省加强与其他行政区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作,通过开展维权信息共享、纠纷协同调处、消费环境共建等活动,促进跨区域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政策协调和消费环境优化。本省推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协同保护。第二章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一般规定第六条【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4、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有权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七条【经营者提供信息义务】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明码标价,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使用演示或者说明书、保修凭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商品检验合格证明等。第八条【经营者互联网推介披露义务】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得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误导性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
5、评价,不得虚构点击量、播放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不得虚构点赞、打赏、好评等交易互动数据。经营者提供信贷服务、采用先使用后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进行风险提示。第九条【计量规范】经营者提供商品以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配备和使用符合计量要求的计量器具;不得将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的重量计入商品净含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对计量复核的要求。第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审核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资质进行审核,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6、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协助有关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第十一条【特殊群体保护义务】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和广告。经营者不得利用上门推销、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免费或者低价旅游等方式,对所销售的保健食品等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老年人等消费者。他人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足以引发误解的,应当向消费者履行合理的告知义务。第十二条【预付款经营规范】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家政、养生
7、托育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应当组织制定并推广使用预付款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三条【经营者三包义务】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的商品,经营者在出售时应当出具有关凭证,明确注明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并确定
8、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内,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十五日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更换或者修理。经营者承诺的时间超出本款规定时限的,依照经营者的承诺。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的大件商品,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十四条【经营者售后义务的履行】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
9、拒绝。以下情形为前款所称的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经营者自接到消费者向其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委员会要求处理争议的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不作答复的;(二)经营者在允诺履行义务后三日内或者在消费者同意的期限内仍不实际履行的;(三)不履行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决定以及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委员会组织双方调解后自愿达成的协议的;(四)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用户
10、同意,不得更改用户未授权权限状态。用户拒绝提供非当前服务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时,不得影响用户使用该服务的基本功能。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个人信息授权的途径和方式。第十六条【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以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对有危险性因素的项目、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对正确使用商品、场所、设施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作出说明和标明。从事具有一定风险的旅游、体育或者文娱等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服务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等,并制定应急预案
11、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第三章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特别规定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数量和规格。未事先明示告知的,不得收取费用。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对网络销售的食品予以封口,防止食品在配送过程中受到污染,封口应当保证开启后无法复原和便于消费者辨识。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对网络销售的食品予以封口或者封口损坏的,配送员应当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收。第十八条【客运经营规范】从事汽车旅客
12、运输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网约车平台公司和提供定制客运、互联网包车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如实向消费者提供车辆牌照和驾驶员的基本信息,落实车辆、驾驶员资格资质的核验责任,确保在平台内运营的车辆和驾驶员取得相应资质。第十九条【驾驶培训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法定条件、标准,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开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培训合同,明确培训项目、课程内容课时数量和退费规则。鼓励有关行业协会探索开展驾驶培训学费第三方存管服务模式。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提供计时培训计时收费或者先培训后付费收费服务模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第
13、二十条【旅游经营规范】从事旅游业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的行程安排、价格、费用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从事旅游业的经营者,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购买和接受经营者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以游客未购买或者未接受经营者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为由,降低后续服务标准或者拒绝提供约定服务。第二十一条【公用服务规范】从事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等公用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涉及使用计量器具的,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
14、机构检定合格方能安装使用。因计量不准而多收的费用,应当退还消费者。第二十二条【网络服务规范】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的特点,坚持融合、友好、实用、有效的原则,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网络游戏经营者应当要求消费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和认证,并根据游戏内容对消费者进行适龄提示。发现疑似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有效身份证件注册或者认证的,应当对其进行身份识别,并要求其补充身份认证材料。第
15、二十三条【随机销售规范】经营者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向消费者销售特定范围内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以显著方式公示抽取规则、商品或者服务分布、提供数量、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晓。经营者不得通过后台操纵改变抽取结果、随意调整抽取概率等方式变相诱导消费;不得以折现、回购、换购等方式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二十四条【票务服务规范】经营者提供商业性文娱、体育活动的演出票、门票等票务服务的,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并设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以及规则,不得对演出内容和票务销售情况进行虚假宣传。在销售门票时,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退票方式、退
16、票截止时间、梯次退票收费标准和规则、合理转让规则以及不能退票的情形等信息。第二十五条【自动展期自动续费规范】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在消费者开通服务前,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默认选定、强制捆绑开通;并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全面、准确地向消费者告知服务的内容、周期和截止日期,扣费的金额、时间和方式等事项。如无服务截止日期的,则需告知消费者无期限限制。(二)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三)在服务期间,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
17、费用。第二十六条【会员服务规范】采用付费会员模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公平合理的消费规则,在消费者开通服务前,明示会员权益、资费等内容。未经明示,不得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擅自添加限制性条件,并以此为由终止会员正常使用的商品功能和服务,或者降低服务体验。第二十七条【装修服务规范】从事住宅建筑装饰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建筑装饰的项目、数量、标准、价格、施工时限、售后服务期限等内容,并按照约定的内容,保证建筑装饰的质量,按时完工;不得偷工减料、价外加价。第二十八条【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规范】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如实告知消费者培养目标、教育项目、
18、课程设置、师资状况、办学与教学地址、学习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方式中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允诺;(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三)擅自降低教学标准,使用不合格的教学人员从事教学活动,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教学设备和设施;(四)以不正当理由使受教育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使用期限。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同意,不得开通增值服务;擅自开通的,不得向消费者收取相关费用。第三十条
19、加工修理规范】从事加工修理业的经营者,应当开具记有加工或者修理商品的名称、数量、项目、费用、交货日期等内容的凭证,保证加工修理质量,按期交货,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偷换原材料或者零配件;(二)虚列加工或者修理项目;(三)使用伪劣零配件;(四)谎称更换零配件;(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从事加工修理业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配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配件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有效保存进货和质量凭证,存档备查。鼓励经营者承诺合理的质保期间。第三十一条【二手车交易规范】二手汽车经营者应当对出售的车辆进行全面核查,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提供车辆来源、使用、修理、事故、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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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 消费者权益 保护 条例
